捍衛因信耶穌基督而稱義的教義(第 3 部分,共 3 部分)
聖經是真理的唯一衡量與標準
但我略過這一點,來到第二十章,這章旨在教導我們應當用什麼衡量與標準來判斷教義;那就是用福勒先生(Mr. Fowler)所陳述的基督教設計。因此,這裡有必要再次將這本書中的原則與教義收集起來,以便記憶力短暫的人能更好地記住它們,如果他們被這些東西迷惑,就會用它們來代替聖經,作為真理的標準,以及他獲得救贖的規則。
首先,他必須知道,他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必須是人性的純潔,一種神聖的或像上帝一樣的本性,這不過是一種靈魂的習慣,或者更清楚地說,是寫在心裡的道德律,最初是人性的指令,一種慷慨的原則,這種原則雖然尊重律法,但卻在律法之上的領域運作;在作為成文律法的律法之上,甚至在它的首要原則中運作(第7-10頁)。
第二,他必須知道,基督旨在讓祂的百姓擁有的聖潔,就是我們在亞當裡失去的那種聖潔,即他在墮落前所擁有的那種自然的、舊約的、無基督的聖潔(第12頁)。
第三,他必須區分福音中那些對聖潔至關重要的律法,與那些本身無關緊要、絕對而言既非善也非惡的積極誡命;但也必須知道,在這些積極誡命中,他在福音中只允許三條,只有三條是純粹屬於此類的;即藉著基督到上帝面前、洗禮的制度,以及主的晚餐(第7-9頁)。
第四,他必須堅信,使罪人有權利獲得稱義這崇高特權的信心,必然是那種順應基督降世所有目的的信心,無論它目前是否理解這些目的,並且它必須以這種方式稱義,這一點同樣必要(第222頁)。
第五,他必須知道,一個人在做其他善行之前,不得依靠基督的功德來赦免他的罪(第223頁)。
第六,基督之義歸算的正確解釋是:它在於與真誠公義的人打交道(第225頁)。因為基督的義不可能歸算給一個不義的人(第120頁)。
這些事情,以及許多類似的事情,是這個人所處理的主要觀點,並被他斷言為基督教的設計。我們必須藉著這些,如同藉著規則與標準一樣,來理解如何判斷教義的真偽。他說:「既然基督教的設計是使人聖潔(仍然是指從人性的原則出發,並讓我們重新擁有我們所失去的那種反覆提到的聖潔),那麼任何直接或在其明顯後果上阻礙這一點的觀點,都是完全錯誤的」(第227-228頁)。
答:就這樣,用一句話,彷彿他自己就是主與審判者,他將所有使人心聖潔的事物都送進了地獄,如果它們反對他的基督教設計。但如果聖靈願意成為已歸正者心中的原則,並且現在不允許他們僅僅單獨按照純粹人性的原則行事,那該怎麼辦?或者,如果信心現在成為一種行事的原則,而不是那些最初是人性指令的原則,那該怎麼辦?或者,如果一個人現在作為兒子行事,而不是僅僅作為一個被賦予理性原則的受造物行事,那該怎麼辦?我這裡質疑,這些做法是否會阻礙、排斥,甚至奪走他那純粹人性、人性指令的道路,並取而代之以它們自己的原則來運作與管理靈魂。因為雖然在人類子孫中有性情的指令,但耶穌基督並沒有將這種本性,也沒有將其指令,作為祂子民中真正的基督教原則。但你補充說:
「那些在自身本質上明顯傾向於服務『這一』基督教設計的教義,我們可以斷定是最真實、最純正的」(第229頁)。
答:你經常稱之為基督教設計的聖潔,
你所說的「我們所失去的」,這句話正是你整本書的根基(第12頁)。無論是哪種教義或哪位博士提出這種觀點,那教義都出於魔鬼,那博士則是黑暗的天使,或者更確切地說,是撒但的差役,偽裝成公義的執事。因為在上帝整本聖經中,何處曾說過主基督的設計,甚至是他從天而降的使命,是要讓我們重新擁有那已經失去的聖潔?然而你卻斷言如此,並告訴我們你寫書的目的就是要證明這一點。但感謝上帝,你的詭計已被揭穿,你的遮羞布已被撕去,你所大肆宣揚的公義或聖潔,被證明根本不是福音的聖潔,而是建立在對福音完全無知之上的東西。我本可以繼續指出本章中剩餘的謬誤,但既然我已推翻了根基,擊碎了你那「利維坦」的頭,剩下的部分自然會隨之崩塌,自行消亡。
至於你所說的儀式或形式,以及那些為瑣事爭辯、將宗教僅僅置於外在形式的人,你可以將他們歸入他們應屬的地方:但我告訴你,基督最小的誡命也比你那亞當式的聖潔要好得多。
論健全根基的必要性
你的第二十一章告訴我們(如果我們願意相信你的話),我們該如何判斷哪些教義是必須接受或拒絕的;你也說,這章簡要論述了基本教義的本質。但因為你的論述過於籠統,沒有具體指明任何一項,我本可以讓你留在那些籠統的說法中,直到你更誠實地對待上帝的話語和你那被誤導的讀者為止。
首先,你確實提到了「首要的基本教義」。你說:「若不認識並相信這些,就不可能獲得基督教所追求的那種內在公義與真實聖潔;——但這些具體內容,我不打算一一列舉,因為(如後文所示)沒有必要列出一份精確的清單」(第234頁)。
答:多麼深奧的神學啊!(1.)它們是那種若不認識並相信,就不可能獲得你所謂的「真實聖潔」的東西;然而儘管如此,卻不需要告訴我們它們是什麼,也不需要有一份精確的清單。(2.)但如果這些是必要的,是若不認識就無法真正聖潔的事物,那麼我們就必須明白它們是什麼:是的,那麼將它們寫下來並逐一呈現給我們就是必要的,這樣我們對它們的認識才能清晰且完整,我們才能更好地獲得或取得你那(自稱)榮耀的聖潔。
但我知道你的「首要基本教義」是什麼,它們就是你那道德的首要原則;並非對基督公義的信心,因為那被你歸入了「肯定性」以及「本質上無關緊要」的事物中:你的道德才是那些本質上絕對必要的事物;具有不可推卸且永恆的義務(第8、9頁)。但是,
第二,你提到了「次要的基本教義」,即那些信仰要點;對於那些福音已充分顯明的人來說,不信這些就無法與真實聖潔並存。
答:這些「次要的基本教義」同樣被隱藏起來,不予明說,只能通過暗示來理解;然而,不信這些的後果並不像前者那樣嚴重,因為你說:「它們在本質上並非聖潔」(第235頁)。是的,他暗示對於那些福音尚未充分顯明的人來說,不信這些可能與真實聖潔並存。
因此,關於這些次要基本教義,無論數量有多少,其中之一就是「藉著基督來到上帝面前」;因為正如他在第7頁和第9頁稱其為一條「肯定性誡命」,一件本質上既非善也非惡的事物;所以在這裡,他談到的是那些本質上不聖潔的事物;並非指若不相信它們,就無法在某種程度上達到聖潔。
我進一步推斷,福勒先生(Mr. Fowler)所指的這些次要基本教義之一,就是「藉著基督來到上帝面前」,因為他說:「在這些教義中,包含了所有那些以無可爭辯的清晰度向我們啟示的教義」,也就是通過新約聖經(第235頁)。因為其中啟示了這是一項基本教義;但他卻說這不是「首要的」,因為它本質上只是無關緊要的,本質上並非良善。「現在,相信這些,」他說,「雖然其本身除了高低程度的不同外,並無更多益處,[混亂!黑暗!混亂!] 但從外在原因來看,卻是絕對必要的」:也就是說,其清晰度之高,以至於除了證明人本身極度邪惡之外,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拒絕承認它們。
答:那麼,看來你承認這些次要基本教義的原因,並非來自任何內在的力量,而僅僅是來自外在的宣告。2. 再者,你承認它們也只是為了某種外在原因,而非因為這些要點本身的價值。3. 如果不是因為你不想在人眼中被視為「極度邪惡」,據我所見,你根本不會假裝向著上帝去宣稱它們;因為你說:「我們必須在此注意,所有這些要點 [即這些基本教義],並非對所有基督徒都有同等的必要性,因為考慮到他們能力、教育及其他條件與優勢的差異,有些人能極其清楚地察覺到這些是在聖經中傳達的,而其他人則無法同樣輕易地察覺。」
答:從這些話中,我注意到四件事:
- 透過這個「所有基督徒」的普遍稱呼,包含了那些異教徒和外邦人,他們留意並傾向於跟隨那最初且自然地激發他們履行道德義務的「光」。這些人缺乏他人的教育和優勢,不像那些透過聖經領受這些教義的人那樣具備能力。
- 這些人儘管缺乏關於這些次要基本教義的聖經啟示,卻擁有更必要的「第一類基本教義」;因為你說,次要類別在本質上並非那種若不相信就無法達到某種程度聖潔的事物。
- 因此,這些次要基本教義僅對那些擁有無可爭辯的(聖經)啟示的人來說是必須相信的;事實上,其他人即使沒有這些也能得救。
- 然而,即使是那些透過教育和其他優勢而有能力相信這些的人,儘管如此,也不應像對待第一類基本教義那樣尊重它們,因為它們在本質上並非如此。
但這個人是否知道,基督不僅是一個基本教義,更是舊約和新約所啟示的所有其他基本真理的「根基」;而他那純粹的人性、人性的指令,以及他那虛構的亞當式聖潔,根本就不是什麼基本教義;我是說,那不是信心的根基,不是福音的根基(林前 3:14;弗 2:19,20)。是的,他是否知道,除耶穌基督以外,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 4:12)。
噢,那些使人的靈魂沉醉的巫術!以及那些使人受迷惑、偏離耶穌基督純真之道的強大謬誤!但我繼續說:
你那偉大的問題,或者說你的「烏陵和土明」,你想藉此讓所有人判斷自己是處於可得救還是可滅亡的狀態(第236頁),根據你對事物的描述,是極其邪惡且具破壞性的。因為對你而言,在凡事上順服上帝和基督,就是基於純粹的人性原則,並相信基督的設計是要讓我們重新擁有那已經失去的聖潔。再者,對你而言,順服上帝和基督,就是順服他們所有的律法,並尊重道德的首要原則;而我們對這些律法的順服,遠比「藉著基督來到上帝面前」更不可或缺。此外,按照你的指導在凡事上順服他們的人,絕不能將對基督寶血的信心和藉著他的公義稱義,視為我們義務的首要部分,而只能視為第二部分;其他更自然、更良善的命令或誡命,必須先被我們接受並實踐。
我說,這既然是你所斷言的教義,也是你那「烏陵和土明」所立的根基;那麼這個根基以及你的審判標準,正如本書已詳盡證明和揭露的那樣,都是來自魔鬼和地獄的。
我現在要補充一點,並請你接招:如果一個人竭盡全力去順服所有的道德律法,無論是包含在道德的首要原則中,還是包含在明確的十誡中;若沒有先對基督的寶血、死亡和復活等產生信心,以求在上帝面前稱義;他這樣做將被視為罪惡,最終將被視為福音的叛逆者,並因缺乏對主耶穌寶血的信心而滅亡。
基督徒的偉大原則
你的第二十二章說:「基督教的設計教導我們,作為基督徒,我們應該對哪些教義和實踐最為熱心,或最為反對」(第237頁)。
答:但若正確闡述,其中沒有一個字能鼓勵任何人對「藉著基督來到上帝面前」抱持比「遵守道德律」更低的看法。因為即使是你引用的第一段經文,也徹底推翻了你的觀點。「你要為真道竭力爭辯,」你說;我回答:不是為行為之律爭辯,因為律法本不是出於信心;行這些事的人,就必因此活著。「要為真道竭力爭辯,因為有些人偷著進來,就是自古被定受刑罰的」;這刑罰正是要臨到那些反對真道的人;因為這些不虔誠的人將上帝的恩典變作放縱情慾的機會,並且否認獨一的主上帝和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現在,這些偷著進來的不虔誠人,可分為三類:
- 那些在原則和實踐上都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這等人是該受審判的」(羅 3:8)。
- 那些僅在實踐上表現如此,卻拒絕承認其原則的人;他們就像那些受邀參加婚宴卻推辭拖延的人(太 22:1-5;路 14)。
- 還有另一種人;他們似乎在原則和實踐上都否認它;只是他們做得隱蔽,私下引進異端,甚至否認買他們的主。這些人「自取速速的滅亡」(彼後 2:1)。
這第三類人,將恩典的教義和藉著信靠基督公義而得赦罪的教義,變成了鬆懈且放縱的教義,或給肉體自由的教義。由於這些人的緣故,真理的道被人毀謗,無辜者的心也因此疏遠。如果有人說:「罪在哪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他們絕不會放過這些弟兄中的領袖,指責他們「勸人作惡以成善」(羅 3:8,9)。但正如我所說,這些人並非公開地,而是隱蔽地毀謗基督;他們披著外衣私下引進褻瀆,高喊著律法、聖潔、嚴謹、善行等等。此外,他們用根本不屬於這些教義的名字和概念來包裝它們;例如基督、恩典、聖靈、福音,但其中只有魔鬼、他的使者和謬誤;如同光明的天使和公義的執事。你和你的書的主題就屬於這最後一類;因為你帶給世界的是一種「反福音的聖潔」、反福音的原則和反福音的基本教義;為了讓你的門徒崇拜這些東西,你給它們冠以聖潔、基督的設計和基督教的名義;藉此,你將上帝的基督從前面移開,放在後面,禁止人在實踐你的東西之前信靠他:不,即使在他們實踐了你的東西之後,他們仍必須帶著對人性原則和指令的尊重來到上帝面前,將其視為最重大的事物,視為本質上良善的事物;仍認為「藉著基督來到上帝面前」本身並不良善,只有在某些情況下才良善;這本身是一件無關緊要的事,從本質上考慮,既非善也非惡。
因此,先生,拋開對人的恐懼,不顧你可能因我對你的直言不諱而對我施加的報復,我再次告訴你,你就是那些透過你的書,隱蔽地、私下地、惡毒地將我們上帝的恩典變作放縱教義的人之一,你用它來為放縱提供自由,並使不虔誠的人在邪惡中剛硬。如果你堅持你的邪惡,只要我還活著,知道這一切,並蒙上帝幫助,我絕不會停止揭露你教義的腐敗及其詛咒般的傾向。
關於你所說的「可疑的觀點、可變的模式、儀式和宗教環境」(第239頁)。我知道沒有人比你們更沉迷於此,你們那群烏合之眾的偽牧師;你們通常就像你所說的那隻猴子,吹捧著你們那堆垃圾的榮耀,像尾巴一樣,用你們愚蠢且詭辯的論點掩蓋其污穢的部分,正如你在下一章(第242頁)甜言蜜語地爭辯說:「凡是我們所居住地方的習俗所推薦的,或上級所命令的,或因任何環境而變得方便去做的,我們的基督徒自由就在於此,即我們有權去做它們。」所以,只要稱它們為無關緊要的事,稱它們為我們所居住地方的習俗,或因任何環境而變得方便,一個人就不必懷疑他有權去做它們,無論他住在羅馬、君士坦丁堡,還是處於最腐敗的崇拜和治理之中。因此,這些無疑是第三類基本教義,藉此你可以與良心的確信搏鬥並將其扼殺;藉此你可以讓自己適應宗教的每一種時尚、模式和方式。在這裡,你可以從長老會跳到主教制的模式;如果時間和機會允許,還可以來回跳躍:是的,在這裡你可以使用多種良心,現在為這種方式用一個,待會兒為那種方式用另一個;現在用一個詭辯的謬論熄滅這盞燈,然後用一個最適合當時情況的論點熄滅另一盞燈。是的,惡人的燈火是何等頻繁地被這種「榮耀的學問」所熄滅。不,我不懷疑,一個持有你原則的人,如果被逼到絕境,甚至不會介意將你所謂的「福音肯定性誡命」視為在基督教中毫無價值;因為現在,就在現在,你甚至不介意說,連「藉著基督來到上帝面前」也是其中之一,而且如果從其本身絕對地考慮,它既非善也非惡。那麼,如果上帝把你扔到穆罕默德為王的土耳其呢?那不過是承認這是該國的宗教和習俗,是當地權力所授權的;因此,只要堅持你的人性指令,並記住「藉著基督來到上帝面前」本身是一件無關緊要的事,那麼為了和平,為了保全性命,你就可以順從,並照著上級的命令去做。為什麼?因為在土耳其,也能找到你的第一類基本教義:那裡的人也有人性,有寫在心裡的道德律;他們內心也有其指令,教導他們你所謂的「永恆公義律」;因此,你們在善惡本質且不可改變的區別上會達成一致(第6頁),僅在這些肯定性律法、無關緊要的事上有所分歧。是的,穆罕默德也可能因為一種習俗而變得方便,現在被視為值得崇拜,而伴隨他崇拜的環境,特別是那些不與你人性指令衝突的部分,也可能被吞下。
看哪,親愛的讀者,這就是一位榮耀的「廣義派」,在宗教問題上,他可以像釣鉤上的鰻魚一樣扭動;或者更像教堂尖頂上的風向標。
「因為(他說)我們拒絕順從其中任何一項,很難說不是出於一種驕傲的標新立異,或者充其量,是出於迷信的顧慮」(第244頁)。
因此,只要相信他所說的話,你就不可避免地會像他一樣,準備好順從所有能為自己帶來利益的模式。
此外,他說:「迷信這個詞,在希臘語中意味著對神性的一種恐懼且過度膽怯的理解;因此,這是一種對神性卑劣且低估的觀念。」
所以,對良心保持敏感,特別是在神聖崇拜的事情上,將靈魂束縛在永恆之約的話語中,特別是在那些傻瓜可以稱之為微小、無關緊要的瑣事上,會使一個人被視為擁有一個非常錯誤的良心。
但他不想被理解為(第244頁)他在此意圖貶低那些被明確命令的事物,或容忍那些被明確禁止的事物,他只是希望所有可能落入這兩個總綱範圍內的事物,都應根據這個總規則來檢驗,即「他對基督教設計的描述」。
答:但我可以告訴他,凡是被強加為上帝崇拜一部分的事物,都會受到比他更好的規則的評判,無論是好是壞,我們也不能將任何作為其一部分的事物視為無關緊要。此外,凡是被視為上帝崇拜一部分的事物,都會觸及敬虔之人的良心:儘管一個狂妄的廣義派可能會說:「如果魔鬼講道,我也會聽,免得遭受迫害。」正如我能點名的一位勇敢的傢伙,在熱心時曾如此宣稱。
但對於你指引他去尋求幫助和解脫的規則,任何人又該有什麼信任呢?因為從頭到尾,從上到下,這是一本被詛咒的褻瀆之書;一本比許多貴格會教徒更貶低耶穌基督的書:因為他們之中有誰比你透過你那所謂的「基督教設計」更貶低他,並使「藉著他來到上帝面前」變得更微不足道呢?
因此,我們有更確定的先知預言,我們「留意這預言,實在是好」(彼後 1:19),藉此,你的教義和實踐已經被判斷為無效,當你為具體細節辯護或定罪時,時間自會進一步揭露。
你的第二十四章我現在暫且略過,直到我能更好地比較你與天主教,你在那裡與他們如此激烈地爭辯。
國家牧師醜聞纏身的生活與愚蠢的教義,並非分裂的真正原因
你的第二十五章對你們的許多牧師和嚮導發出了可怕的抗議,抱怨並承認:「沒有什麼比她(英國國教)中一些執行牧師職能的人那醜聞般的生活,更能損害你們的英國國教,並給分裂派帶來如此多的幫助了」(第258頁)。
答:如果你指的是那些被你提到的邪惡之徒從你們的聚會中羞辱出來的貧窮屬肉體的人,我承認這一點:但真正敬虔且屬靈上有判斷力的人,是基於其他論點而離開你們的,我在此不予詳述。
但從第261頁到本章結束,你開始具體指責其他對你和你的基督教設計構成冒犯的牧師:
- 「那些喜歡讓聽眾盯著他們高談闊論的浮誇語言,或用愚蠢的戲法和迂腐的、孩子氣的機智來取悅聽眾幻想的人;或因他們在剖析頭髮般的細節、形而上學的敏銳和經院哲學的詭辯方面的能力,或因他們在爭論中那種虛張聲勢的靈巧而受到欽佩的人。」我補充一點,如果你在此加上那些貶低並踐踏主耶穌寶血,將自己大腦中的鼻涕置於他之上的人,你就畫出了你自己的畫像,並給你的讀者展示了你自己的象徵。
- 你指責的第二類人是「那些試圖向聽眾證明自己是奧秘之人,並努力使福音中簡單易懂的教義變得盡可能複雜和晦澀的人。」我還要加上那些廢除信心教義,並將自己和自己的行為置於其位的人:那些試圖推翻根基——耶穌基督,並使「藉著他來到上帝面前」本身變得比我們的人性指令更無關緊要的人。
- 另一類人(你說)是「那些傳講白白的恩典和基督徒特權,卻不是將其作為激勵順服的動機,且幾乎從不堅持任何義務,除了相信、抓住基督的公義、應用應許,以及放棄我們自己的公義——而那些根本沒有什麼可放棄的人,對此卻有著極大的好感。」
答:(1.)誰在你們教會傳講白白的恩典以激勵人行污穢之事,你可能比我更清楚。但如果「除了激勵人順服之外」這些話,是為了故意毀謗傳講白白恩典和高舉基督歸算公義的人,那麼你要小心了;因為這種惡毒的語言,只會將你自己捲入關於末世假先知那最可怕的預言中,他們將私下引進異端,甚至否認買他們的主。
(2.)傳講白白的恩典,強調相信並抓住基督的公義,是天下間使人聖潔、公義的最有效手段:1. 在上帝面前。2. 然後在人面前。
(3.)傳講這些的首要目的,是為了產生信心,產生生命,將靈魂帶到上帝面前;是的,在人心中產生一種原則,使他們能以敬畏和虔誠的心事奉上帝。
(4.)但傳講白白的恩典,極大地譴責了你的「自由意志」;傳講基督的公義,徹底咒詛並譴責了你的公義;傳講恩典的應許,完全排除了行為之約:因此,如果你這樣沉迷於這些事物,成為白白恩典、基督公義和福音應許的敵人,以至於你甚至將這些事物作為一個「擾亂教會的傳道人」的特徵(先濫用它們的後果),也就不足為奇了。
(5.)你嘲諷地繼續說:「這樣的傳道人也強迫我們放棄我們自己的公義,而那些根本沒有公義可放棄的人,對此卻有著極大的好感。」
答:確實,那些像古時法利賽人和偽君子一樣擁有自己公義的人,從來沒有對恩典的教義和基督的僕人有過多少好感,但稅吏和妓女卻有:因此,當那些擁有公義的人跌倒時,這些人卻進入了天國。「稅吏和妓女比你們先進上帝的國。」但你到底有什麼自己的公義,以至於你如此深愛,以至於不能為了基督而放棄?況且,只要你試圖建立自己的公義,你就「不服上帝的義了」(羅 10:3)。是的,你為什麼要嘲諷那些勸我們放棄自己公義的牧師,以及那些追隨他們教義的人?因為這正是保羅和所有其他人的教義與實踐,除了那些心裡蒙著摩西帕子的人之外。
你說另一類阻礙聖潔推廣的牧師,是那些「只有在談論上帝旨意的不受限制性、應許的絕對性、自然人對自己歸正毫無作為的徹底無能時,才感到自在,並且極其強調這些虛假且危險的觀點的人」(第262頁)。
答:如果聖經說了算,那麼傳講這些事的人,在正確闡述的情況下,傳講的就是上帝的真理;因為這些已被先知和使徒證明是福音的真理:當你認為合適透過論證來反駁他們時,我或其他某人可能會向你展示你這項企圖的愚蠢。在此期間,請讀者注意,你這裡的判斷既非基於聖經,也非基於理性,而是基於你那出於驕傲或無知的純粹臆測。因此,請你在下一篇中向我們展示:(1.)人裡面有什麼,使得揀選的旨意應將其視為上帝預見的事物,從而促使他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預定他得永生。(2.)證明在上帝的話語中,既沒有也不可能包含任何絕對的應許。(3.)向我們展示自然人作為自然人,有什麼能力去做有助於自己歸正的事;我是指那些直接趨向於且必須必然完成歸正的事,讓我們看看那是什麼。你要知道,當你根據真理的聖經很好地完成了這一切之後,那時再譴責相反的觀點為虛假且危險的意見,才算為時不晚。
但我能為你說實話嗎?你之所以發出這種狂妄的驚呼並譴責這些事物,是因為它們阻礙了你那無知的、搖搖欲墜的、沒有應許的、沒有福音的聖潔;它們阻礙了老亞當,阻礙了你那垃圾般的叛逆公義,阻礙了你的自由意志,以及一大堆類似的虛假美德。是的,它們確實阻礙了,也必須、並且將會繼續阻礙,即使你和其餘的索西尼派(Socinians)和貴格會教徒已經說盡了反對它們的話。
還有另一類你譴責的傳道人,我也和你一樣譴責,雖然不是出於你的精神,也不是為了推進你那有害的原則:他們是「那些將推進任何黨派的微小利益作為其主要事業,關心這些勝過關心推進和執行全人類最高福祉的人,並且比起使人歸正(我補充:首先歸向耶穌基督,然後歸向聖潔的生活),更熱衷於使人成為他們特定宗派的信徒;並且比起上帝的律法和基督教的基本義務,更強求對他們模式和形式的嚴格順從的人」(第263頁)。
最後,你給牧師的告誡,因為你們中間缺乏根基,只能被視為一種錯誤,是對使徒話語和實踐的濫用。至於你那微妙且隱蔽地煽動權力去迫害非國教徒的行為,要知道,在上帝的幫助下,我們願意用真理和忍耐來戰勝你們,我們不惜犧牲生命和最珍視的事物,來忠實地見證反對你們那骯髒的謬誤,這些謬誤是由你那推進異教以反對基督教的惡毒設計所編纂並強加給世界的(第265, 266頁)。
順從的性情可能證明是危險的
我現在來到你的第二十六章,這一章旨在證明「一種順從的心理性情,是準備人們堅定相信並正確理解基督福音的必要且優秀的素質」(第267頁)。
答:1. 既然你提到的順從性情是在信心和正確理解福音之前,那麼它必然也與對福音的不信和無知並存。現在,這應該成為堅定相信並正確理解福音的優秀且必要的素質,這完全沒有證據和真理。但這被斷言出來,是為了進一步推進你的人性,以及那些最初是其指令的事物。但是,
- 在信心或對福音的理解之前的順從,或對順從的傾向,遠非信心和福音知識的優秀準備或良好素質,反而就其本質而言(這比其後果更嚴重),是其巨大的障礙。
因為,當一個人仍然不信且對福音無知時,他的順從心理傾向於什麼呢?不是傾向於信心,也不是傾向於基督的福音;因為正如你所假設的,他與這些還沒有關係;因此,他傾向於道德律,無論是作為在西奈山從石版上傳達的,還是寫在所有人類心裡的,就後一種考慮而言,這實際上是最異教的,正如你所打算的那樣,你的順從心理性情應該傾向於它(第7-10頁)。
現在,這種教義就其本身而言,與信心的教義完全是另一回事,而且作為一種教義,它本身就是一個約,它要求心靈憑藉其命令,堅持那一點,並安息在那一點上;因為人的心和思想必然會……
這類道德教義,其眼界與所學僅止於此。受限於這種道德教義,人的心智被束縛並侷限於自身,受制於那種「必須順服」的命令,以及「若能履行律法要求便能獲得祝福」的應許。因此,保羅告訴我們,那寫在石版上(其本質與此道德律相同)的職事,雖然有榮光,但對於身處其中的人而言,卻伴隨著諸多缺陷(林後 3 章)。
- 他僅僅處於死亡職事的範圍之內。
- 在這種狀態下,他是瞎眼的,看不見如何從中得救:「帕子遮住他們的心」,以至於他們過去無法,現在也無法看見律法所命令之事的終極目的;既看不見命令的完美,也看不見自己無力履行,更看不見那伴隨著每一個「沒有恆心遵守律法書上所寫一切事」之人的上帝的忿怒與咒詛。
- 每一堂關於這舊律法的講論或誦讀,都如同再次蒙蔽其門徒的雙眼,加倍阻礙他們來到基督面前得生命。「但他們的心地剛硬,直到今日誦讀舊約的時候,這帕子還沒有揭去,這帕子在基督裡已經廢去了。然而直到今日,每逢誦讀摩西書的時候,帕子還在他們心上」(林後 3:14-15)。
請讀者留意,所有這些問題都伴隨著道德主義的教義。禮儀律本身尚且更能引導人認識基督,因為它們是上帝所命定的預表、影兒、象徵與標記;但道德律則不然,無論是寫在我們本性中的,還是寫在石版上的,皆非如此(加 3:24)。因此,你那備受推崇的「順服心態」——即你意圖在信心之前,先以道德行為來換取稱義——非但不是什麼卓越的素質,也不是幫助人建立堅定信心與正確理解福音的必要條件;相反地,它是世上最能讓人永遠瞎眼、對福音一無所知的捷徑。因此使徒說,那帕子(即無知)唯有在心歸向主的時候才能被除去;也就是說,必須從將道德律視為本性中的聖約,或視為寫在石版上的律法,轉向基督,尋求祂赦免我們違背律法的罪,並藉著祂的歸算之義使我們稱義。當摩西被誦讀時,帕子就在心上;也就是說,當人們的心思還在致力於履行律法時。但請注意,當心歸向主,或歸向福音之道(即基督的啟示)時,帕子就被除去了。
因此,若我們再次思考聖靈如何比較這兩種職事,並將其對立起來,將會很有幫助。
律法,他稱之為「字句」,即道德律,那寫在石版上的律法。另一種職事,他稱之為「聖靈的職事」,即基督在人信主後所賜予的。
此外,他否認自己是道德律的傳道人。他使我們能作新約的執事,不是憑著字句(律法),而是憑著精意(福音)。理由是:字句或律法除了殺戮、咒詛或定罪之外,一無所能;但精意或福音卻賜人生命。進一步比較時,他稱律法為「定罪的職事」,因為它將死亡置於所有血肉之軀的門前;而稱福音為「稱義的職事」,因為透過這職事,啟示了那由基督親身成就的義,並將其歸算給一切相信的人,使他們能從死亡的職事中得救。那麼,上帝的職事難道沒有榮光嗎?有的,因為它是上帝對罪的公義的啟示。然而,當它與那更超越的職事相比時,其榮光就顯為無榮光了。「那用字句刻在石上、屬死的職事尚且有榮光,甚至以色列人因摩西臉上的榮光,不能定睛看他的臉;這榮光原是漸漸退去的,何況那屬靈的職事豈不更有榮光嗎?若是定罪的職事有榮光,那稱義的職事榮光就越發大了。那從前有榮光的,因這極大的榮光,就算不得有榮光了」(林後 3:7-10)。
因此,你那所謂的「順服心態」,既然是針對道德律,且是在信心或對福音有正確理解之前,那不過是對律法的順服,是活在死亡中,是定罪的職事。這是在向世人傳遞一種錯誤的觀念:認為順服那非福音的職事(它使門徒陷於瞎眼與無知,在其中基督是不可能被啟示的),竟是預備人獲得堅定信心與正確理解基督福音的卓越且必要的素質。然而,這職事本身卻使所有跟隨它的人瞎眼。現在,我來談談你的論據,那根本不是對這反福音主張的證明,而是被濫用、被強行扭曲以支撐你那錯誤教義的經文。第一處是:「人若立志遵著他的旨意行,就必曉得這教訓或是出於上帝,或是我憑著自己說的」(約 7:17)。
答:這段經文完全不是指道德律,也不是指順服人性本能作為信心之前的可接受素質,更不是指上帝會因人順服道德而賜人信心與對福音的正確理解。這本身就是對「相信」的直接勸勉,並附帶了隨之而來的應許。這話的意思是:父差遣我來到世上,藉著信靠我的寶血成為世人的救恩;因此,我父的旨意是「人要信我」。若有人立志遵行祂的旨意(即信我),他就會曉得這教訓,他會藉著隨之而來的平安與安慰,以及隨之而來的聖潔果效,感受到這教訓的大能。
若你考慮到在新約意義下,「遵行上帝的旨意」有雙重含義,就能證實這是對此處經文的正確解釋:
- 就基督而言:指祂親自完成救贖人類的工作(約 6:38-39;來 10:5-10)。
- 就人而言:首先且直接指我們信靠祂以獲得罪的赦免與永生。「因為我父的意思(旨意)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並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約 6:40)。這就是上帝的旨意:人要信耶穌基督。
再者,當猶太人問耶穌基督他們該做什麼才算做上帝的工時,祂並沒有先叫他們去遵守道德律,或去順服人心中的基本原則來為信心作準備;祂直接告訴他們:「信上帝所差來的,這就是做上帝的工」(約 6:29)。這就是上帝的工,即:「上帝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祂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約壹 3:23)。人若立志遵行祂的旨意,就必曉得這教訓;也就是說,如我所言,他會感受到這信心在心中的權能,既能帶來心中的平安與喜樂,又能帶來得救確據,並將他的靈魂印證給榮耀。因為這一切都是在先信靠基督之後才臨到的。
-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上帝相和」(羅 5:1)。
- 「使你們藉著聖靈的能力,大有盼望」(羅 15:13)。
- 「得救確據也是藉著相信而來」(約 6:69;來 10:22)。
- 是的,還有對永生的印證:「你們既信他,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弗 1:13)。
- 成聖與正確的順服心態,並非在人信主之前,而是在信主之後才有的;「藉著信,潔淨了他們的心」(徒 15:9)。是的,天國與永恆的幸福是應許給那些藉著在基督裡的信心而得成聖的人(徒 26:18)。
因此,你濫用了這第一處經文,你極不敬虔地強解它,試圖為你那異教式的「信心準備論」尋找依據,但這終歸是徒勞。
第二處經文:「出於上帝的,必聽上帝的話;你們不聽,因為你們不是出於上帝的」(約 8:47)。
答:這段經文假設人必須先「出於上帝」,才能聽上帝的話;在他們能以信心的聽覺去聽之前,必須先出於上帝。因此,這與那些在有信心之前活在行為之律下的人毫無關係;更與那些為了獲得永生而順服律法的人無關。因為這些人並非「出於上帝」,在「新約」的意義上,他們不是上帝的兒女,因為他們不是從人生的,不是從血氣生的,也不是從人意生的,而是從律法生的,是按照血肉的智慧生的(約 1:12-13)。
你的第三處經文是:「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 13:48)。你對此經文的解釋是:「凡外邦人中那些有傾向,或對永生有準備的人都信了;也就是那些『門戶歸信者』,他們被猶太人接納,享有永生的盼望,並在來世有份,而無需順服猶太人的全部律法,只需承認以色列的上帝並遵守挪亞七誡。」
答:
- 我已證明,順服道德律並非信心的預備,也不是正確理解福音的卓越且必要素質。
- 成為猶太歸信者,就是要活在對未來彌賽亞的信心之中,這是所有涉及此類議題之經文的基調。
- 至於「預定得永生」是指猶太人的行為,或猶太人豁免外邦歸信者遵守除挪亞七誡以外的所有律法,這在聖經中找不到根據。
- 上帝是否將此視為信靠耶穌基督的適當或先行素質,既不符合上帝的話語,也不符合當時那群人的熱心。
- 此外,緊隨其後的經文似乎暗示了更多:那些在保羅第一次講道時附從他的猶太人和虔誠的歸信者(43節),在第二次講道時卻反對並褻瀆(45節);而且,正是他們對保羅發起迫害,並將他趕出境外(50節)。當外邦人,甚至是那些在保羅來到時極其野蠻無知的人,聽見藉著基督向他們提供罪的赦免時,他們就信了(48節),並榮耀了主的話語。天上的智慧如此安排那些心靈,他們是先由「祂」預定得永生,而非由猶太人預定。「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
但你在第 269 頁又回到你最初引用的經文:「人若立志遵著他的旨意行……」,並告訴我們,這必然也隱含了「他必正確理解這教訓」。你對「理解」一詞的運用,是為了在遇到反對者時能為自己開脫。彷彿有人會反對說,你在此承認了這話應許了對福音的理解,甚至要求意志的第一次行動;於是你立刻轉移話題說,這只是「隱含的」,暗示道德順服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必須先思考並實行。但如果你的同道在此停下來提出異議,你又補充說:「這至少是關於其必要點的知識,是絕對必要且本質的部分,而你早已將『藉著耶穌基督來到上帝面前』從中剔除了。」你甚至補充說:「藉著你所謂的福音設計,可以推斷,任何考慮它並立志成為那樣的人(即活出人性原則,並渴望重新獲得他所失去的聖潔——因為這正是你寫了三百多頁所要證明的),他必然相信福音是出於上帝,並且在至少其必要點上得到啟發」,即福音中包含的所有道德義務。然而,這些義務中沒有一項是福音的本質,它們只是相信福音後的結果。
因此,儘管你假裝有這種「誠實的心態」,但它無法幫助你:1. 不帶偏見地判斷福音;2. 無法令人滿意地證實它;3. 無法保護那些擁有它的人免受錯誤與迷惑。沒有人比你更粗野、更像異教徒,對福音更缺乏滿足感,對其理解更陷入錯誤。你正是你所指責別人的那種人:1. 極度無知;2. 自視甚高;3. 虛偽傲慢;4. 貪婪;5. 自戀;6. 且因你的褻瀆而處於上帝公義的審判之下。「如果我們的福音蒙蔽,就是蒙蔽在滅亡的人身上。此等不信之人被這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不叫基督榮耀福音的光照著他們」(林後 4:3-4)。
(「我活著就是基督」所包含的,遠不止於良好的習慣或聖潔的心境。)
我現在來到你最後一章,它告訴我們基督教的本質與生命在於:良好的心態與習慣,以及聖潔的心境與性情(第 282 頁)。
答:
- 它在於信心的生活,即我活在「基督愛我,為我捨己」的信念中。「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上帝的兒子而活;祂是愛我,為我捨己」(保羅語)。
- 此外,你所說的良好的心態與習慣,或聖潔的心境與性情,若僅僅是指基於自然衝動或人性原則對道德的順服,那它們更像是異教而非基督教;若僅止於此,其結局是死亡而非生命。「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他說的不是那些違背律法的人,而是那些「以行律法為本」的人——那些基於人性、自然原則,以人的身份去行公義、仁愛、良善、憐憫、忍耐及各種道德義務的人,他們都在咒詛之下,因為他們首先犯了罪,且在追求他們所渴望的完美時軟弱無力。他們追求義,但義卻遠離他們;他們之所以得不著,是因為他們不憑著在基督裡的信心求,只憑著行為,即律法中那些良善、聖潔的行為求(羅 9:30-32)。但你補充說:
「這是一種心態,一種心境與性情,它將上帝視為至高善,並將祂和祂的兒子耶穌基督置於全世界之上,且視對神聖完美的追求高於一切……」(第 282 頁)。
答:
- 上帝必然被所有僅憑自然之光並受其統治的人視為至高善,因為他們透過祂的作為看見祂是全能、慈愛且永恆的(羅 1:20)。但這可能發生在不認識中保的情況下;因此,在你所說的意義上,這不能成為基督教的本質,因為這是全世界共通的。那種自然人對上帝的估量,不能成為基督教的本質,因為他們缺乏藉著耶穌基督而來的對祂的認識,因此無法在基督教的層面上尊崇祂。
但你說:「這是一種良好的心態與性情,它將上帝和祂的兒子耶穌基督置於全世界之上。」
答:那將上帝置於一切之上的人,必然在判斷上如此尊崇祂;但你補充說「和祂的兒子耶穌基督」,你加上這些話不過是個幌子,因為你自己並沒有將祂的兒子耶穌基督置於一切之上,甚至沒有置於道德律之上,也沒有置於你對道德律的順服之上(儘管那只是基於人性原則)。是的,你竟將上帝命令我們藉此來到祂面前的命令,視為如同利未人的禮儀,或如同洗禮與主的晚餐一樣,視為本質上無關緊要、本身非善非惡的事物(第 7-9 頁)。
你補充說:「這是一種性情,它視對神聖完美的追求高於一切;如公義與正直、普遍的仁愛、良善、憐憫、忍耐以及各種純潔」(第 282 頁)。
答:鑑於你這些表達僅指道德美德,且是內在於你、源於人性的運作,顯然你只是褻瀆且偶像崇拜地將如此崇高與蒙福的稱號歸於你自己的良善。因為凡在你本性中的,以及源於其本能的,無論你藉著人性原則與自然稟賦取得了什麼成就,這些都只是出於你自己——你自己的公義、你自己的正直、你自己的仁愛、良善、憐憫、忍耐、慈愛等。現在,當這些僅僅是你自己的人性美德時,你卻稱它們為「神聖完美」,這說明你是愚昧、不敬虔且偶像崇拜的。這顯示出在所有你假裝要榮耀上帝的設計中,你竟將自己的良善與祂並列,甚至賦予它祂那蒙福恩典與慈愛的稱號。
你提到的那段經文(羅 14:17),雖然那裡的「義」指的是對道德律的順服,但那是針對已經藉著基督的義稱義的人而言的;因此他們被說成是在聖靈的喜樂與平安中行事,或者說是藉著因信基督的義而得的喜樂與平安。因此,他們被說成是在這義中服事基督,或接受祂所賜的律法來行走,因為祂已先用祂的寶血將他們從律法的咒詛中救贖出來。
- 律法在西奈山頒布了兩次,最後一次是在宣告憐憫之後,凡以此方式領受的人,就是以福音的方式領受。因為他們作為稱義的人,藉著基督的身體,向作為行為之約的律法已經死了,好叫他們歸於另一位,就是那從死裡復活的(羅 7;加 2:19)。但你引用這段經文並非此意,因為你將基督的稱義置於順服律法之後,而非之前;是的,你將對律法的順服視為本質,而藉著基督來到上帝面前,卻被視為與真實且實質的福音之義相去甚遠的事物。
在第 283 頁,你再次談到舊原則,並評論道:「一種尊重義務的聖潔原則,不是基於某些外部誘因與動機,而是源於良好的心態與性情。」
答:我說,這仍然是基於你那關於人性與本性純潔的舊原則,充其量不過是:你的原則僅限於意志與情感的自由,去行出行為之律。許多人在你之前就已宣稱擁有這些,卻仍虧缺了上帝的榮耀。因為正如我之前告訴你的,我現在再說一遍,福音的原則是聖靈與信心,它們幫助居住在其中的靈魂,將信靠耶穌基督視為我們基督教最偉大且本質的部分,並算自己因祂的緣故而蒙赦免:「既從罪裡得了釋放,就作了上帝的奴僕,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羅 6:22)。
你對亞伯拉罕後裔的描述,在新約意義下完全偏離了真理。因為雖然亞伯拉罕的子孫會過聖潔的生活,並順服實質的律法;但使他們被稱為亞伯拉罕子孫的,並非他們對道德的順服,而是對耶穌的信心。「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加 3:7,9)。在第 284 頁,你說:「在福音中,沒有哪一項義務比施捨更受熱切推薦。」
答:是的,有,而且是比一萬條這樣的誡命更直接關係到我們在上帝面前稱義的事,那就是對基督的信心。施捨也是一條蒙福的命令;但它只是第二塊法版中的一條,必須源於先有的信心。我指的是那抓住基督之義的信心,若它被上帝所悅納。因為在心變好之前,行為必然是惡的;現在,心藉著信心變好了,因為信心藉著應用基督的義,將完整的基督賜給靈魂,從祂的豐滿裡,我們都領受了,而且恩上加恩(約 1:16)。這一章中有許多地方值得指責,但因為你在最後兩頁告訴我們,那裡總結了所有需要說的話,我將直接針對那裡的內容進行回應。
你說(第 296 頁):「如果我們以救主最卓越的生命作為我們生活的榜樣,我們就不可能不完成基督教的設計,因此也不可能缺乏其能力。」藉著救主的生命,正如你括號中所表達的,你指的是你在第五章中簡短描述的:「最大的自由、和藹、禮貌、坦率、純真、溫柔、謙卑、蔑視世界、爭戰、仁愛、溫柔、憐憫、忍耐、順服上帝的旨意、愛上帝、對祂最虔誠的心態、對上帝強大的信心與倚靠」等。
答:救主的生命,不僅在這些方面,而且在所有涉及道德的義務上,其首要目的並非讓我們去模仿,而是為了讓律法(即使是在命令的部分)能為我們完全地成就。「基督是律法的總結,使凡信祂的人都得著義」;這總結不僅指禮儀律,也指十誡;因為「義」這個詞特別是指向它們的。「耶穌的智慧和身量,並上帝和人喜愛祂的心,都一齊增長」(路 2:52;太 3:17)。這指的是祂作為在律法之下的人,並在該身份中取悅上帝。同樣,「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也是如此。現在我說,當耶穌處於這個身份時,祂直接面對律法最強大的力量與嚴厲,沒有中保的優勢,並藉著祂完美的順服與履行律法的每一點來站立。此外,當耶穌基督這樣對待律法時,祂是為了「止住罪過,除淨罪惡」(但 9:24),因此作為中保與世界的擔保人。因為祂對律法每一點的完美順服,與祂個人的私利無關,祂並非為了讓自己因此成為義;因為祂在自己裡面本來就是永恆公義與聖潔的,正如父一樣,但這與我們有關,與我們有關。為了「我們」,祂被生在律法之下,好叫我們藉著祂對律法的履行,能從律法之下被救贖,並領受兒子的名分(加 4:4-5)。因為我們犯了罪,違背了律法,而上帝的公義仍要求對律法的順服,且律法因我們的肉體軟弱而無法成就,因此上帝差遣祂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祂親自為我們首先行在律法中,然後又在肉身中為罪承受了律法對我們所宣告的判決與咒詛。因為當上帝的兒子成為世界罪惡的擔保人時,祂必須順服律法的所有誡命,以將我們從律法的審判中救贖出來,這與祂承擔我們的咒詛與死亡同樣必要。因為如果祂在前者(順服)上不是無瑕疵的,祂就不可能克服後者(死亡)。因為祂之所以不可能被死亡拘禁,正是因為祂沒有做任何配死的事;在祂所直接面對的律法的審判下,祂沒有任何過犯。現在,當基督耶穌這樣面對律法並行在其中時,任何人若妄想模仿祂,就是褻瀆;因為這樣做就是試圖成為世界罪惡的中保與擔保人。此外,任何嘗試這樣做的人,都是在承擔一件不可能的事;因為沒有人能在直接來自神聖威嚴的道德律面前站立得住;因為他在試圖履行律法之前,就已經先犯了罪。在這種意義上,我們理解「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他們先犯了罪;因為不完美,所以他們的行為是被咒詛的;因此,因為他們虧缺了律法的義,他們最終必然是被咒詛的。
- 基督耶穌從未將自己設定為一個榜樣,讓人藉著模仿祂在道德上的腳步,就能從律法的咒詛中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這將推翻並徹底廢除祂來到世上所要完成的工作。祂來到世上並非為了成為我們的榜樣,讓我們藉著追隨祂的腳步而得罪的赦免,而是為了讓我們藉著對祂的信心,藉著信靠祂的寶血,能與上帝和好。
- 此外,這樣模仿基督,就是將祂變成一個非藉由犧牲,而是藉由榜樣來救贖的救主。不,說得更透徹一點,這會使祂的中保職分完全集中在規定規則與強求道德順服上,而不是將自己作為贖價獻給人類。是的,我要補充一點:模仿你所規定的基督,即使是一個對祂位格的卓越性以及祂成為肉身的主要目的無知的人,也能做到。因為你在第五章中關於祂所論述的一切,你只談到了那些藉著自然之光就能領悟的部分;是的,自然本身就會教導人應當信靠上帝,這是你在那裡提到的最卓越的細節。因此,我們的主耶穌預見到,人會有驕傲,滿足於那種自信,祂暗示如果沒有對祂本人的信心,那種自信在我們身上是無效的。「你們信上帝,也當信我」(約 14:1)。對耶穌的信心與直接信靠神聖本體同樣絕對必要。是的,沒有對耶穌的信心,無論誰信上帝,都必滅亡並在地獄中燃燒。「你們若不信我是基督,必要死在罪中」(約 8:24)。將耶穌在道德上作為榜樣,從未被稱為「信祂」,也沒有任何永生的應許附帶在這樣的實踐上。但你說:「如果我們追隨祂蒙福的腳步,並根據我們的程度與能力,成為我們所理解的祂在世時的樣子」(第 296 頁)。
答:我說,一個人若僅僅將主耶穌的生命作為榜樣,或認為僅僅將祂的生命作為我們追隨的範本就足夠了,那麼由於我們在終極目標上的短缺,我們最終將與魔鬼及其使者在一起,因為缺乏對罪得赦免教義的信心。因為基督從未在上帝與祂之間設立另一個中保,祂也從未信靠另一個人的義來使自己從律法的咒詛中稱義;祂根本不需要這樣做,而沒有這個,我們就必須被定罪並滅亡。現在我說,既然這些事祂從未實行,祂在這些事上就不能成為我們的榜樣。我再說一遍,既然藉著對這些事的信心,我們與上帝的和好就直接包含在其中;因此,一個人即使將主基督的整個生命作為終極榜樣,他仍然與上帝處於不和好的狀態。那句「並成為那樣的人」也根本幫不了這樣的人:因為在上帝面前的稱義,不是藉著模仿基督作為道德榜樣而來,而是藉著信靠祂寶貴的寶血。在律法中我讀到,逾越節的羔羊不可吃生的,也不可吃水煮的,總要用火烤了吃(出 12)。現在,將救恩主要建立在模仿基督的生命上,就是吃生的,或者頂多是水煮的,不是聖潔的;但命令是「用火烤了吃」;這就是要成為那反面,即因罪而被上帝咒詛,並承受其刑罰(出 19;申 33:2;瑪 4:1)。律法被比作火,其咒詛被比作燃燒的爐。現在,在這種火一般的律法的咒詛下,主耶穌為世人的罪受了苦:因此,在這種考量下,我們的信心必須抓住祂,以在上帝面前稱義。「燔祭的律法是這樣:……這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從晚上到早晨,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利 6:9)。但現在我想問:以色列人如果吃了生的逾越節羔羊,或用水煮的,他們算遵守了命令嗎?或者如果他們獻上那必須用火燒的贖罪祭,卻不是按照命令獻的,算數嗎?同樣地,若僅僅將基督視為聖潔、生活美好的人來吃,並以此作為我們追隨的榜樣,這……
他追求在神面前稱義的步驟,簡直就像是吃生羊羔,而不是用火烤的;這意味著,他只顧著「吃」耶穌,卻不尊重祂為我們的罪成了受咒詛的,結果必然會錯失那永恆的生命——那是祂藉著自己的血,為每一個信祂的人所贏得的。我對這個觀察感到欣慰:在埃及,若沒有羔羊被殺並用火烤,任何神蹟奇事都無法將以色列人從那裡救出來(出 12:31)。我也對這一點感到欣慰:是父神,而不是摩西,從天上賜下了嗎哪,這正是基督肉身與寶血的預表,凡吃這糧的,必永遠活著(約 6:32)。是的,割禮也是內心聖潔的預表,它並非源於摩西,而是源於列祖,且主要是亞伯拉罕信心的結果(約 7:22)。由此我得出結論:除了基督的寶血,沒有任何奇蹟能拯救人;除了神的憐憫,沒有任何恩慈能將這救恩賜給我們;除了信心的律法,沒有任何律法能使我們在心裡真正成聖。
但你補充說:「那些真誠且勤奮地努力在聖靈和行為上效法聖潔耶穌的人,絕不會不知道什麼是真正的基督徒。」那些在聖靈裡跟隨耶穌的人,必須先從天上領受那聖靈;而正如我常說的,這聖靈的領受,是藉著信心先將基督的功德應用在靈魂上,以獲得生命並在神面前稱義。聖靈不是藉著律法的行為領受的,而是藉著聽信福音;它也不是在道德的教導或事工中臨到,而是在信心的事工中臨到;且律法並非出於信心。因此,既然你在書中第 223 頁禁止罪人先來到耶穌面前尋求在神面前的稱義,那麼你所談論的「聖靈」(無論你如何稱呼它為耶穌的靈),絕不可能是別的,只能是人的靈;這在你書中第 7、8、9 頁也自稱是「人性的純潔、理性的原則、道德的首要原則,或是人性原本的指令」。因此,你用「在他的聖靈裡」這些話,不過是在褻瀆聖靈,並欺騙你那些無知的讀者;你現在就像貴格會(Quaker)一樣,把你人性的指令以及你對索西尼派(Socinian)的妥協,稱為聖潔耶穌的靈。
因此我斷定,你所規定的救恩之路或基督教的藍圖,不過是你自己腦中的謬誤,是死亡之路,是天主教式貴格會主義的核心與精髓,這完全被主耶穌和祂那蒙福的聖約所否認。現在,請你走你的路吧,去效法主耶穌,把祂一生的歷史當作你的榜樣,走祂走過的腳蹤,盡你所能地去做;然而,若沒有先對祂的寶血有信心,是的,如果你不是藉著祂義的歸算而在神面前被算為義,你的效法將被發現不過是叛逆。因為你藉此取代了對祂寶血的信心,妄想以此獲得罪的赦免,從而將祂從祂的職分與工作中推開,並用你那糞土般的義來取代祂。
福勒(Fowler)錯誤且危險的結論
現在我來談談你的結論。首先,在第 298 頁:「你敦促人們致力於尋找(你所謂的)基督教的藍圖,並在他們的心中與生活中實現它。」
答:既然你那充滿謬誤的書所推崇的聖潔,不過是我們已經失去的那種;是的,既然你把它置於基督的義之上,我勸告我的讀者要對你書中的褻瀆感到戰慄,並將其中整個藍圖視為神的兒子與世界救恩的敵人。因為那種聖潔,正如我所指出的,不過是一種虛幻的、沒有基督的、沒有恩典的聖潔;而你如此推崇它,簡直是褻瀆。你繼續說:「讓我們操練自己進入真實而實質的敬虔;(仍然是指你那亞當式的聖潔)讓我們學習福音,不僅是為了談論或僅僅是相信,更是為了——且高於一切——去行善。」
答:在這裡,你依然顯露了你對信心教義的無知,或是對它的惡意;那教義,在所有教義之上,是新約的精髓,因為神的義是在其中顯明出來的,是本於信,以至於信;而不是從信到行為,也不是從行為到信。此外,福音傳遍萬國,是為了使人信服真道(羅 16:26)。無論是行為、律法、人性的指令,還是道德的首要原則,都不知道該如何處理福音的義,因為這義是神所歸算的,而非我們所做成的;這義是白白賜予的,而非賺取的;這義是藉著相信而領受的,而非源於我們對律法的順服;這義是從神臨到我們,而不是從我們走向神。此外,正如我之前所暗示的,使徒與你截然相反。你呼喊:「高於一切,去行善」:也就是說,去工作、去行律法;但他卻說:「拿著信德當作盾牌,可以滅盡那惡者一切的火箭」(弗 6:16)。
但你補充說(第 300 頁):「讓我們盡我們所能去說服我們的無神論者,那蒙福耶穌的宗教並非騙局或詭計;並說服我們那些放蕩散漫的基督徒,這不是什麼空談的生意或推測的科學。」
答:你無法藉著你那道德的人性原則做到這一點:因為即使是你所推崇的那些偉大的哲學家,在他們擁有你所謂的「美德」時,對於耶穌的宗教依然是無神論般的無知。至於那些散漫的基督徒,基督既不需要,也不會祝福你那褻瀆的觀點或虛假的敬虔(那其實是真實的不敬虔),來使他們歸向祂的信心與恩典。這也是意料之中的,因為你不僅思想污穢,言語中更貶低了祂的人格、工作與義。你把你的行為置於祂的工作之前(第 223 頁),稱它們為實質的、不可或缺的、真實的;卻稱藉著祂來到神面前,是一件無關緊要的事(第 7-9 頁)。你繼續說:「讓我們宣告……我們不僅僅是依靠基督的義,更是藉著效法它。」你無法停止藐視並褻瀆神的兒子。難道你還不知道,罪人為了生命所應當依靠的基督的義,是祂在沒有中保的情況下,持守並成全律法所構成的嗎?你想要做這個嗎?難道你不知道,祂在世上為罪人所成就的義,其本質在於:「祂是由聖靈感孕,生來無罪,並在祂自己永恆神性的能力與聯合中完成了所有事。」你能夠這樣效法祂嗎?再者,我們為了生命所應當依靠的義,是包含寶血功德的:我們是「藉著祂的血稱義」,並藉著對祂寶血的信心(羅 5:9)。這就是你想要效法的義嗎?更進一步,貧窮的罪人所應當依靠的義,是神因著這義,赦免了那些藉著信心安息於其上之人的罪。但你想要效法或成就這樣的義嗎?
先生,你的書始於無知,經營於錯誤,終於褻瀆。
現在,願榮耀的神,若這能與祂的榮耀相符,賜你一眼看見你對神兒子所犯的罪,好讓你像掃羅一樣,戰兢驚訝地呼求,藉著律法以外的義——即那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臨到並加在一切相信的人身上的義——而得稱為義。
你書中其他許多粗陋的荒謬之處,我在此略過,或許等你回覆時,可以更徹底地整理出來。在此期間,我滿足於此:
「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 1:29)
「就是耶穌,救我們脫離將來忿怒的。」(帖前 1:10)
「他洗淨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邊。」(來 1:3)
「基督為我們的罪死了。」(林前 15:3)
「神使他替我們成為罪。」(林後 5:21)
「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加 3:13)
「他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 2:24)
「他愛我們,用自己的血使我們脫離罪惡。」(啟 1:5)
「神在基督裡赦免了你們。」(弗 4:32)
「我們藉著他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弗 1:7)
但願尊貴、榮耀歸與那永恆、不朽、無形、獨一智慧的神,直到永永遠遠。阿們。
結論
為了讓我的讀者進一步看出,福勒先生甚至被英國國教的主要條文判定為錯誤的;此外,除了耶穌基督教義的根基,特別是在那些主要且直接關乎基督、信心與救恩的原則上,任何將他的「基督教藍圖」與此處所列的條文進行對照的人,都會顯而易見。
關於自由意志的第十條:
「亞當墮落後,人的光景是這樣的:他不能靠自己的自然力量和善行,轉向並預備自己去信靠和呼求神:因此,若沒有神藉著基督的恩典先行引導我們,使我們有善意,並在我們有善意時與我們同工,我們就沒有能力行出神所喜悅和接納的善行。」
關於稱義的第十一條:
「我們在神面前被算為義,僅僅是因為我們的主和救主耶穌基督的功德,藉著信心;而不是因為我們自己的行為或功績。因此,我們僅僅藉著信心稱義,是一個最健全且充滿安慰的教義。」
關於稱義前行為的第十三條:
「在基督的恩典和祂聖靈的感動之前所做的行為,並不蒙神喜悅,因為它們不是出於對耶穌基督的信心……也不配得恩典:是的,更因為它們不是按照神所願意的和所命令的方式去做的,我們毫不懷疑它們具有罪的本質。」
這些條文,因為涉及福勒先生與我之間的爭議點,且正如我衷心相信的,它們是基督教信仰的根本真理。請眾人知曉,我與他爭辯並非因為我與英國國教有分歧,而是為了捍衛這些條文中所包含的真理。他已經背離了這些真理,以至於他與每一條都發生衝突,當他有勇氣回覆時,可以進一步證明。
但為了結束這令人不快的塗鴉,當我進一步展示他如何與天主教徒和貴格會信徒聯合,共同反對這些健全且根本的條文時,我就完成了。
(以下略去具體對比細節,譯文遵循上述規則)
你讀的,你明白嗎?
- 這些觀點是所有國家宗教的基本原則,無論是異教、基督教還是穆罕默德教。作者在書中如此直白地承認這一點,或許正是他後來被任命為英國國教主教的原因。——編者註
- 這就像梅登黑德(Maidenhead)附近的布雷(Bray)教區牧師,他以自己的「一致性」自誇。在亨利八世時期,他是天主教徒,後來成了半個新教徒;在愛德華六世時期,他是新教徒;在瑪麗女王時期,他又變回天主教徒;到了伊麗莎白女王時期,他又成了新教徒。儘管如此,他始終沒有失去布雷教區牧師的職位。——編者註
- 「Diggle together」,可能源自「degladiation」,意為格鬥、爭吵或競賽;指兩個朋友之間的劍術切磋。——編者註
- 福勒(Fowler)對其教派傳道人缺乏統一性的描述,儘管他們都處於《統一法案》(Act of Uniformity)之下,這實在是非常有趣且具有啟發性!!——編者註
- 毫無疑問是這樣;因為一個處於神聖恩典影響和能力之下的人,其善行是源於在基督耶穌裡與神聖約和好之愛的約束,而這愛正是那使人成聖的聖靈所榮耀,並使之對每一位真信徒而言都顯得寶貴的。——梅森(Mason)與萊蘭(Ryland)
- 猶太人分為三類:一、以色列的後裔;二、遵守所有摩西律法儀式的歸信者;三、受約束遵守挪亞七條誡命的人——這些人雖然不遵守猶太儀式,但仍被允許敬拜真神並擁有對來世的盼望。根據《塔木德》,這七條誡命是:1. 放棄偶像和一切偶像崇拜。2. 敬拜創造天地萬物的真神。3. 不流血,即不殺人。4. 不行淫亂。5. 不搶劫,即不偷竊。6. 執行正義。7. 不吃帶血的肉。——編者註
- 「To prevent」,源自「praevenio」,意為「走在前面」;「preventing us」在過去常用於「預備我們」。這個用法現在已過時,但在聖經中卻頻繁出現。——編者註
- 1684年版將「righteous」(義人)改為「innocent」(無辜者)。——編者註
宣告遺棄:或關於永恆揀選與遺棄教義的綜合論述,共十一章
其中,反對此教義者所提出的最關鍵異議皆得到充分解答;若干疑慮被消除,並解決了各種良心問題。
作者:貝德福德的約翰·班揚,和平與真理的愛好者。
「這有什麼呢?以色列人所求的,他們沒有得著,惟有蒙揀選的人得著了,其餘的就成了頑梗的。」——羅馬書 11:7
倫敦:為 G. L. 印製,在霍爾本(Holbourn)的 Turn-stile-alley 出售。小四開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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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珍貴的小冊子最初出版時沒有註明日期,但根據多伊(Doe)的清單,大約是在 1674 年左右。它從未作為獨立卷冊重印過;僅出現在約翰·班揚全集的一個版本中——即帶有萊蘭(Ryland)和梅森(Mason)註釋的版本;以及 1832 年在美國出版的精選集中。沒有人比班揚更有資格撰寫關於遺棄(Reprobation)這一主題了。他對聖經神諭的非凡知識和熱切依戀,使他具備了以堅定不移的真理來闡述這一神聖教義的獨特能力。他無法為了掩蓋墮落理性可能視為「畸形」的事物,或為了讓十字架的教義更符合世人的口味,而進行任何歪曲。他的目標是展示真理,然後謙卑地順服神的智慧,並熱切地為之辯護。沒有什麼主題比「遺棄」更能充分展現我們墮落的人性。全人類都同意,社會中一直存在著蒙揀選或善良的階層,以及被遺棄或無價值且邪惡的階層;它們在墮落或良善的程度上存在巨大差異,且界限幾乎難以察覺。所有人都一致將那種使一萬年在他眼中如同一日、一小時或一瞬間的神聖預知歸於神。所有人都將制定或命定將要發生之事的權能歸於他的至高主權——那麼,又有誰能證明這種預知與預定之間存在絲毫差別呢?所有人都同意,在低等動物中,同物種的一些個體一生過著奢華舒適的生活,而另一些則遭受殘酷的折磨,這個世界構成了它們存在的全部期限;那麼,那些拒絕在揀選教義中順服神之至高主權的人,敢於指責神在揀選之愛中遺棄某些人的行為嗎?被遺棄者或無價值者並未因他人的幸福而失去什麼。在聖靈以基督耶穌裡的愛感動他們之前,誰是蒙揀選者對人類而言是深不可測的,而這種感動有時發生在生命的最後時刻。對於感受到罪疚重擔的罪人來說,逃往福音所擺在面前的盼望,有著一切的鼓勵,甚至是激勵。「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即使是罪魁也是如此。這大好的信息是傳給所有靈魂患病的人;班揚對這一真理的陳述清晰、合乎聖經且合乎理性。R. 雷斯伯里(R. Resburie)在 1651 年的《阻止阿民念派的壞疽》(Stop to the Gangrene of Arminianism)中對遺棄的描述則大不相同:「對於被遺棄者,神為了使他們剛硬而命定允許罪的存在,並為了他們的定罪而使他們在罪中剛硬。」第 69 頁。「正如揀選是生命冊,遺棄則是死亡冊;被遺棄者的名字被登記在那裡以待毀滅。」第 73 頁。令人遺憾的是,這類觀點被說得太過普遍了。這本小書正是作為對此類觀點的解毒劑而寫的;但不幸的是,它從未被廣泛傳閱和閱讀。願神的祝福伴隨著這次傳播這些重要(儘管對許多人來說難以下嚥)教義的嘗試。
喬治·奧弗(GEORGE OFFOR)
宣告遺棄
第一章:遺棄的存在
在探討這個主題時,我將在清晰與造就的前提下盡量簡潔;不為增加篇幅而堆砌辭藻,而是將內容濃縮在有限的篇幅內,以造福那些願意花時間閱讀我勞作的人。雖然我可以列舉大量論據來證明和辯護這一結論,但我將滿足於引用幾處聖經經文:首先,我將從《羅馬書》第九章中,關於使徒論及肉身兒女與應許兒女的論述中摘錄。
- 在本章開頭,我們看到使徒因考慮到猶太人的悲慘境況而深感哀痛:「我在基督裡說真話,並不謊言,有我良心被聖靈感動,給我作見證;我是大有憂愁,心裡時常傷痛。為我弟兄,我骨肉之親,就是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離,我也願意。」(羅 9:1-3)。他說,這些可憐的人,他們將要滅亡;他們是一群悲慘、憂傷且無助的人;他們的眼睛昏暗,不得看見,他們的背時常彎下(羅 11:10)。為什麼呢?難道他們沒有恩典的途徑嗎?確實有,而且相當豐盛。首先,他們「是以色列人;那兒子的名分、榮耀、諸約、律法、禮儀、應許都是他們的。列祖就是他們的祖宗,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他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神。阿們。」那麼原因何在呢?他說,雖然他們按肉體說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但他們「僅僅」是按肉體說的亞伯拉罕後裔:「因為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作他的兒女;惟獨『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這就是說,那些僅僅是肉身的兒女,他們不是神的兒女;惟有應許的兒女才算為後裔。因此,在這裡你們可以看到,那些僅僅是肉身的兒女,正如大多數以色列人那樣,他們既不算為後裔、應許的兒女,也不算為神的兒女;而是被拒絕的,屬於遺棄之列。因此,這將作為我第一次的聖經論證。
- 你可以在這卷書的第十一章找到另一處經文,出自這句話:「蒙揀選的人得著了,其餘的就成了頑梗的」(羅 11:7)。這些話是「分離」[1]的話語,它們將人與人區分開來;揀選的與其餘的;被選中的與被留下的;被擁抱的與被拒絕的:「蒙揀選的人得著了,其餘的就成了頑梗的。」這裡的「其餘的」必然是指那些未蒙揀選的人,因為它們是相對立的;如果不是蒙揀選的,那除了被遺棄者還能是什麼呢?
- 第三處經文是在《使徒行傳》中:「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13:48)。「凡預定」;通過這些話,正如前文一樣,你可以看到聖靈是如何區分人與人的;亞當的兒子與亞當的兒子(之間的區別)。「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如果這裡的「凡」是指每一個個體,那麼不僅全世界至少都必須相信福音(而我們看到大多數人並未做到),而且他們還必須被預定得永生;這與其他經文相矛盾:因為除了蒙揀選者之外,還有「其餘的」;有麥子,也有糠秕:因此,這裡的「凡」必然只包含「一些人」;「以色列人雖多如海沙,得救的不過是剩下的餘數」(羅 9:27;賽 1:9, 10:22, 23)。
我本可以在此列舉許多其他經文,但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要定準。因此,讓這些經文足以證明遺棄的存在。因為我說,雖然肉身的兒女、「其餘的」以及類似的詞彙在聖經中未被提及;但既然有「應許的兒女」、「後裔」、「神的兒女」等說法,且在其他多處經文中以「預定」、「預先知道」、「在基督裡被揀選」、「名字寫在生命冊上」、「被派定得生命」等詞彙出現;我說,既然這些事情如此顯明,那麼毫無疑問,遺棄也是存在的(羅 8;弗 1:3, 4;帖前 5:9)。
不僅如此,從「揀選」這個詞本身,它就不可避免地推導出來;因為無論你是將其視為關於來世的人際區分,還是指神在今世揀選某人擔任某種職位、工作或使命,它始終意味著一種選擇,即只有部分人被包含在內,因此有些人被排除在外。難道所有人都是蒙揀選的、後裔、得救的、蒙憐憫的器皿、被選中的和特殊的嗎?難道沒有一些人,甚至大多數人,是肉身的兒女、「其餘的」、失喪的、可怒的器皿、卑賤的器皿和沉淪之子嗎?(羅 11:9;彼前 2:8, 9;太 10:16;撒下 6:21;詩 78:67, 68;約 15:16;林後 4:3;羅 9:21, 22;約 17:12)。
第二章:何為遺棄
既然我已經向你們展示了遺棄的存在,現在我來向你們展示它究竟是什麼。為了使你們得造就,我將:第一,展示「遺棄」一詞在一般意義上,即涉及暫時且可見的被遺棄者時的含義;第二,更具體地展示它在涉及永恆且不可見的被遺棄者時的含義。
第一,一般而言,涉及暫時且可見的被遺棄者時:被遺棄即意味著被不認可、缺乏判斷力、被拒絕等。被不認可,即當聖經在信仰或福音的聖潔方面譴責他們時;那些在天國奧秘上缺乏屬靈和屬天判斷力的人,必然會受到這種譴責;這是一個明顯的標記,表明他們是被拒絕的。因此,他們被說成是在信仰上被遺棄或缺乏判斷力;在每一件善事上被遺棄或缺乏判斷力;擁有被遺棄的心,去行那些不合宜的事,無論是在信仰還是行為上。因此,他們也被說成是被神所拒絕、丟棄等等(林後 13:6, 7;提後 3:8;多 1:16;羅 1:28;耶 6:30;林前 9:27)。
我稱之為暫時且可見的遺棄,因為這些人顯露出來,並被聖經檢測出處於上述錯誤之中,因而被判定為沒有神的恩典。然而,這些人中有些雖然目前不被認可,但通過恩典的祝福行動和安排,不僅可能成為可見的聖徒,而且可能永遠得救。誰能懷疑,那個現在通過省察自己的信仰,發現自己雖然有職業卻沒有恩典的人,在看到自己悲慘的狀態後,不僅會向神呼求憐憫,還能找到恩典,並在患難時獲得幫助呢?雖然事實上,大多數情況下,相反的結果發生在他們身上。
第二,撇開這一點,更具體地談談永恆且不可見的遺棄,我將這樣闡述:遺棄即是被略過,或被排除在神的揀選之外;但這是在考慮他們為正直的狀態下進行的。在這個立場中,有四點值得考慮:1. 神揀選的行動。2. 該行動的否定面。3. 該否定面所觸及的人。4. 當他們被觸及時的資格。
- 關於第一點。神揀選的行動,是一種將某些人無誤地選定為永生,並決定通過將要顯明且對此目的有效的途徑來實現的選擇或預先指定(弗 1:3-5;彼前 1:2)。
- 現在,該行動的否定面是:略過,或遺棄那些未被該行動所包含的人;我說,遺棄他們,使他們處於該行動的範圍之外,從而失去該行動的救贖特權;這自然得出一個結論:因為一個人只選擇了部分人,所以他並沒有選擇所有人,而是將所有其他人作為該行動的否定面留下了。因此,正如我之前所說,那些未被包含在這一蒙福行動中的人,被稱為「揀選之外的其餘人」。「蒙揀選的人得著了,其餘的就成了頑梗的。」
- 因此,被包含在該行動否定面之下的人,就是那些,且僅僅是那些,在沒有神選民之救贖恩典的情況下度過這個邪惡世界的人;我說,那些錯過了神預定得榮耀之人所蒙受的最神聖信仰的人。
- 至於當遺棄行動臨到他們時,他們所處的資格:即,他們被視為正直的。
這一點顯而易見,因為遺棄是神的行動,甚至是他選擇或揀選的否定面,而神的任何行動都不會使人成為罪人。這一點通過陶匠製作陶器的比喻進一步得到證實;因為通過這個比喻,天上的神樂意向我們展示遺棄行動中他決定的本質。「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裡拿一塊做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做成卑賤的器皿嗎?」(羅 9:21)。稍微思考一下,你就會發現這三件事必然包含在陶匠製作每一件陶器的行動中:
(1.) 他在心中決定用這塊或那塊泥做什麼器皿;這是一個先於器皿成形的決定;這在那位工作奇妙者身上是最高程度的真實;他在開始完善之前就決定了結局(賽 41:22, 46:10)。「我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出 9:16)。
(2.) 陶匠接下來的行動,是按照他所決定的那樣製作器皿;做成貴重的或卑賤的器皿。在這位永恆的神手中沒有混亂或失望,他的工作是完美的,並且在各方面都回應了他所決定的(申 32:4)。
(3.) 再觀察一下,無論器皿是貴重的還是卑賤的,陶匠都把它做得很好、很結實,適合使用;他預先決定做一個卑賤的器皿,這絲毫沒有說服他去打破或損壞器皿:這非常類似於處於永恆遺棄行動下的人的狀態,因為「神造人原是正直的」(傳 7:29)。
基於這些結論,
考慮 1. 遺棄的簡單行動,是一種略過或遺棄,而不是對受造物的咒詛。
考慮 2. 這一行動既沒有使神的心疏遠被遺棄者,也沒有限制他去愛、恩待或祝福他們;不,甚至沒有限制他賜予他們基督、信心、盼望以及許多其他恩惠。它只是拒絕給予他們那些能使他們在任何反對下都無誤地獲得永生的恩惠;它只是拒絕像祝福選民那樣祝福他們。亞伯拉罕愛他所有妻妾所生的孩子,也給了他們份;但他將那作為他最深之愛的果實的「揀選祝福」,保留給了被選中的以撒(創 25:5, 6)。
最後考慮,遺棄的行動對任何人沒有傷害,也沒有意圖傷害任何人;不,它反而宣告他為正直,讓他被造為正直,並以此被置於世上。[2]
[1] 原文「shedding」,意為分離、區分。
[2] 班揚在此處強調,遺棄並非神主動將人造為邪惡,而是神在主權中選擇不將某些人納入救贖的揀選,這與神創造人時賦予的正直本性並不衝突。
再者,請思考:「倘若神願意顯明祂的忿怒」,以及祂的恩典與憐憫,又當如何?倘若祂為了顯明這點,而將某些人排除在恩典之外——那種能無可抗拒地將我們安全帶入永生的恩典——那又如何?這難道就意味著祂是你們滅亡的始作俑者,或是祂永恆的遺棄(Reprobation)是滅亡的原因嗎?難道你們不知道,祂可以隨己意拒絕揀選某些人,卻不構成對他們的虐待嗎?同樣地,祂也可以拒絕賜給他們那種能保守他們免於犯罪的恩典,卻不構成祂在他們定罪上的罪咎嗎?難道祂不能為了顯明祂的忿怒,而「多方寬容」那些「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任憑他們憑著自己的自由意志,為自己預備忿怒與毀滅嗎?(羅馬書 9:19-22)。是的,難道祂甚至在遺棄的行動中,不能同時決定任憑這些被遺棄的人,從祂所留給他們的狀態中墮落——也就是說,當他們被視為正直時——而當他們墮落後,將他們鎖在黑暗的鎖鏈中,直到大日子的審判,而不必被愚昧地指控嗎?在那一日,你們將會看見神在毀滅罪人一事上,祂所有的審判是何等和諧、何等榮耀;你們也將看見,主將如何顯明祂自己與那導致永恆滅亡的作為毫無干係;儘管祂遺棄了這些人,並任憑他們犯罪,且正是為了要在這些可怒的器皿上顯明祂的忿怒;關於這一點,在下一章之後,我將為你們進一步釐清。正如「主知道搭救敬虔的人脫離試探」,卻不認可他們的過犯;祂也同樣知道「把不義的人留在刑罰之下,等候審判的日子」(彼得後書 2:9):然而,祂因著如此保留他們而絲毫不應受到責備;儘管無人能看透祂的道路,因為唯有祂自己知道該如何行。[5]
第五章:論永恆遺棄的不變性
關於遺棄,世人的心中曾有過許多見解;大多數人試圖以一種方式來闡述它,好讓他們即便不能輕易地撫平自己的良心,至少也能在判斷其他事物時,維持自己的觀點;他們不斷地扭曲聖經,一時這樣解釋,一時又那樣解釋,以符合他們的目的;他們也在靈魂中構建出一種關於神及其永恆作為的想像,以適應這些觀點,並將其呈現給世界。他們之所以如此不遺餘力地鑽研這一點,勝過許多其他真理,是因為在大多數人的認知中,它帶有一種冷酷而可怕的面貌。然而,無論這些事物如何討好受造物,都絕不能在任何程度上,使神撤銷、收回或改變祂關於此事的定旨與建立。
第一,因為它們不符合祂的本性,特別是在這些根基性的作為上:「神堅固的根基立住了」(提摩太後書 2:19),即便是在遺棄的事上,也是為了「神揀選人的旨意得以堅立」(羅馬書 9:11)。所羅門說:「我知道神一切所做的都必永存;無人可以增添,無人可以減少」(傳道書 3:14)。「祂說話豈不照著行呢?祂發言豈不要成就呢?」(民數記 23:19)。祂的旨意是根據祂永恆的智慧所制定,建立在祂不變的意志之上,由祂的知識、審慎、大能、公義與憐憫所治理,並在祂那方面以完美的聖潔達成結論,藉由祂那至福的真理與信實的持守:「祂是磐石,祂的作為完全;祂所行的無不公平,是誠實無偽的神,又公義,又正直」(申命記 32:4)。
第二,這項旨意藉由揀選的數量、尺度與界限而得以確定;因為揀選與遺棄涵蓋了所有有理性的受造物;也就是說,不是屬於前者就是屬於後者;揀選,是指那些被分別出來歸於榮耀的人;而遺棄,是指那些被排除在揀選之外的人。
至於蒙揀選者,他們藉由這項旨意被限制在一個有限的人數內,這人數必須達到基督奧秘身體的豐滿;是的,被這永恆的旨意所限制,以至於無人能減少或增加。因此,他們被稱為祂的身體和肢體,是「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以弗所書 1:23),以及「長大成人,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以弗所書 4:13)。這個身體,若將祂視為頭,最終構成了一個完美的人,以及歸於主的聖殿。這些被稱為基督的實體、產業與份(詩篇 16篇);並被記載、標記,且用神最卓越的知識、認可與喜悅所印證(提摩太後書 2:19)。正如基督對祂的父所說:「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詩篇 139:16)。既然如此,我說,首先,這些肢體中的任何一個都不可能滅亡,因為「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羅馬書 8:33),且因為他們在數量上完全充足,作為祂的身體,藉由他們的成全而成為一個完美的人:因此,所有其他人都被拒絕,好讓「神揀選人的旨意得以堅立」(羅馬書 9:11)。此外,若在此之後,任何被指定的人滅亡,或在他們之外有人被加入,這不僅會證明旨意的軟弱,也會證明身體的畸形(馬太福音 24:24)。
第三,不僅如此,為了讓所有人看見這揀選的旨意是何等精確、嚴謹,絲毫不差,神不僅在數量和質量上限制了人數,還在創世之前就決定並衡量了將要賜給這些肢體的恩賜與恩典的數量;以及將要賜給這一個或那一個特定肢體的恩賜與恩典:「祂在基督裡曾賜給我們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以弗所書 1:3-4)。並在時間中賜給我們,「是照著神在我們主基督耶穌裡所定的永恆旨意」(以弗所書 3:11)。祂賜給眼睛屬於眼睛的恩典;賜給手祂為手所指定的恩典。就這樣,對蒙揀選身體的每一個肢體,祂都分發了最適合其地位與職分的恩典與恩賜的既定尺度。這就是被建立的旨意,無論是對得救者,還是對非揀選者(羅馬書 12:3;以弗所書 4:16;歌羅西書 2:19;以弗所書 4:12-13)。
第四,再者,另一件確立這永恆遺棄旨意的事,是罪在墮落時及墮落後帶給所有被遺棄者的軟弱:因為雖然罪絕非永恆遺棄的原因,但既然罪已經抓住了被遺棄者,這旨意就必然更加固定。如果君王因某個重大的理由,決定不給某個從未冒犯他的人進入內室的地位;如果此人隨後感染了瘟疫,這反而使君王的決定更加堅固,而非鬆動。正如那些因後來所犯的罪而被排除在神揀選之外的天使,他們不僅沒有因此被納入神的旨意,反而因此被鎖在永恆黑暗的鎖鏈中,等候大日子的審判。
第六章:遺棄是否等同於預先被指定受永恆的定罪?若不然,它們有何區別?遺棄是否為定罪的原因?
無知的人習慣於對永恆遺棄爭論不休,因為缺乏對神旨意奧秘的認識,便斷定:如果神從永恆中遺棄了某人,就等於說「我要造這個人來定他的罪;我要在毫無考慮的情況下,命定這個人去受地獄永恆的痛苦」。然而事實上,神遺棄與預先指定受永恆定罪,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分別對應兩個不同的屬性,並源於兩個不同的原因。
第一,它們是兩件不同的事:遺棄,是單純地將受造物排除在神揀選的範圍之外;但指定受定罪,則是將他們束縛在永恆的刑罰中。我拒絕將某棵樹做成我屋裡的柱子,與將它判決投入火中焚燒,這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第二,就屬性而言;遺棄關乎神的至高主權;但指定受定罪,則關乎祂的公義(羅馬書 9:18;創世記 18:25)。
第三,就原因而言;至高主權是根據神的旨意,但公義則是根據人的罪。因為神,儘管祂是唯一的至高主宰,且達到了完美的巔峰;但祂絕非僅僅出於至高主權就將任何人指定受永恆火刑,而是根據公義的法則:神定人的罪,不是因為他是人,而是因為他是罪人;並藉由預見他的邪惡,而預先指定他到那個地位與狀態(羅馬書 1:18-19;歌羅西書 3:6)。
再者,正如遺棄不等同於預先指定受永恆定罪;它也不是定罪的原因。
如果它是原因,那麼它必須:1. 使他軟弱。或 2. 將罪注入他裡面。或 3. 奪走他原本能保持正直的東西。4. 或者既允許撒但試探,又允許被遺棄者順從試探。但它並沒有做這些事中的任何一件;因此,它不是受造物被定罪的原因。
它不是罪的原因,這顯而易見:
- 因為蒙揀選者同樣捲入其中,與那些被忽略的人一樣。
- 它並沒有使他軟弱;因為他藉由一個後續的行動,即創造,被塑造成完全正直的。
- 遺棄沒有注入任何罪,這顯而易見,因為它是神的作為。
- 它沒有奪走他任何良善的東西,這也顯而易見,因為它僅僅是「留下」他。
- 它不是藉由這個行動來允許撒但試探,或允許被遺棄者犯罪,這也是顯而易見的;因為正如基督受試探,蒙揀選者也同樣陷入試探,至少他們中的許多人,與許多被遺棄者一樣:然而,如果這些事是因遺棄而來,那麼被遺棄者將是唯一受此影響的人。所有這些將在後面的問題中進一步處理。
反對意見:根據上述所言,至少可以得出結論:神已經無誤地決定,且是在創世之前,某些受造物無誤的滅亡:因為如果神在世界被造之前,就已經將某些人束縛在永恆的刑罰中,且如你所說,是因為罪;那麼這個決定必然是可錯的或無誤的;不可能是可錯的,否則你關於神揀選人數確定的另一個立場就會動搖;除非你認為可能存在一群既不去天堂也不去地獄的人。那麼,如果神確實決定、預先決定了某些人必然滅亡;難道祂的這個決定沒有迫使被遺棄者犯罪,好讓他被定罪嗎?因為沒有罪,就沒有定罪;這是你自己的論點。
回答:神已經命定(猶大書 4)某些受造物的滅亡,這是顯而易見的;但祂的這個決定是否是積極且絕對的,這才是問題所在: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一點,我將向你們揭示神決定的多樣性、其本質以及其起因。
神關於毀滅受造物的決定,分為普通與特殊:我認為那些由先知和使徒等在日常講道中普遍宣告的,是普通的;其目的是為了讓人在救恩的愛中受到觸動:這些決定要麼束縛,要麼釋放,完全取決於受造物在判決下是否滿足了條件或資格,絕非其他(撒母耳記上 12:25;以賽亞書 1:20;馬太福音 18:3;路加福音 13:1-3;羅馬書 2:8-9, 8:13, 11:23;哥林多前書 6:9-11)。
再者,這些特殊的決定,雖然也考慮到相同的條件,但它們並非直接建立在這些條件上,而是建立在神無誤的預知與預見之上,並由此區分開來。首先,普通的決定,充其量建立在受造物可能持續犯罪的假設上,並承認它可能不犯罪的可能性;但特殊的決定,則建立在受造物將持續犯罪的無誤預見之上;因此,這必然是積極的,且與神自己一樣無誤。
再者,這兩種決定也區分如下:普通的決定適用於蒙揀選者,也適用於被遺棄者,但另一種僅適用於被遺棄者。對蒙揀選者說「信的人必得救,不信的人必被定罪」是恰當的;但不能對他們說,這些人被指定受徹底的毀滅,或者他們將在自己的敗壞中徹底滅亡;或者為他們保留了永恆黑暗的幽暗(列王紀上 20:42;彼得後書 2:12;猶大書 13)。
那麼,雖然神藉由這些決定並沒有將某些人置於無法挽回的定罪之下,但藉由其中之一,祂確實做到了;如下進一步闡明:
- 神最完美地預見了那些如此死去的人,從世界開始到結束的最終不悔改(箴言 15:11;詩篇 139:2;以賽亞書 46:10)。
- 現在,從這種無誤的預見中,得出每一個這樣的受造物無誤的傾覆,是極其容易且合理的,且是積極的。如果我無誤地預見到某人會在早晨挖出自己的心,我可以在晚上之前無誤地決定他的死亡。
反對意見:但問題仍然是,神藉由祂的這個決定,難道沒有迫使受造物犯罪嗎?因為,沒有罪,就沒有定罪:根據你的斷言,這是真的。
回答:不,絕非如此:因為,
- 雖然罪必須絕對必然地先於罪人無誤的定罪與傾覆,且必須被神預先考慮,這是事實;但它不需要迫使他犯罪:因為只要任憑他做他想做的事,這個決定就不可能比作為其執行原因的罪更無誤。
- 它不需要,也不會這樣做:因為這個積極的決定並非建立在神將要實現什麼上,而是建立在受造物將要實現什麼上;且這不是藉由神的煽動,而是藉由魔鬼的煽動。怎麼?如果我毫無疑問地預見到我花園裡的一棵樹,儘管有合理的手段,卻只會佔用土地,難道我不能因此在七年前就決定砍掉它,並將它投入火中焚燒,而我這樣決定,就必須迫使這棵樹不結果子嗎?手頭上的情況完全一樣。因此,神可以最積極地決定祂受造物無誤的滅亡,卻絲毫沒有迫使受造物犯罪,好讓他被定罪。
反對意見:但這個比喻如何恰當呢?因為神不僅預見到罪會成為受造物的毀滅,還讓它進入世界,從而毀滅了受造物。如果你像預見樹木不結果子一樣,同時也看到了導致它不結果子的原因,且是在它導致結果之前就看到了,卻仍然讓障礙進入並導致它不結果子,那麼你現在難道不是那棵你預先判決要投入火中焚燒的樹不結果子的原因嗎?因為神本可以選擇是否讓亞當犯罪,從而讓罪藉由他進入世界。
回答:比喻永遠無法在各方面都完全對應;如果它們對於其意圖證明的目的而言是恰當的,那就足夠了;它很好地回答了這一點,被提出來僅僅是為了證明一個真實且無誤的預見的自然結果。現在,關於進一步的反對意見,即神本可以選擇是否讓罪藉由亞當進入世界,導致如此多人的毀滅:對此我回答:
- 罪若沒有神的允許,是不可能進入世界的,這從祂預見與大能的完美中顯而易見。
- 因此,所有導致罪的手段、動機與誘因,也必然不僅被祂預見,而且被祂允許。
- 然而,神將其發生、進行、界限與秩序掌握在祂自己的處置之下:「人的忿怒要成全你的榮美,人的餘怒你要禁止」(詩篇 76:10;列王紀上 22:20-22;約翰福音 8:20;路加福音 22:51-52)。
- 因此,它必然進入世界,不是在沒有神的情況下,而是藉由神的知識;不是違背祂,而是藉由祂的容忍。
反對意見:那麼,祂如何能從滅亡者的死亡中撇清關係呢?
回答:沒有什麼比這更確定了:如果神願意,祂本可以將罪擋在世界之外;同樣真實的是,罪進入世界絕非祂的喜悅與順從;關於這一點,你們必須考慮到罪是分兩步進入世界的:
- 被提供。 2. 佔上風。
關於第一點,神在對天上地下任何受造物沒有絲毫傷害的情況下,不僅可以允許它,甚至可以對其表示認可:也就是說,僅限於試煉的範圍內:正如關於亞伯拉罕所說的;「神試驗亞伯拉罕」,要他殺死他獨生的兒子(創世記 22:1),並藉由聖靈將基督引到曠野,受魔鬼的試探(馬可福音 1:12;路加福音 4:1)。這是毫無傷害地完成的;不,它反而產生了善;因為它傾向於發現真誠,操練對創造主的信心與愛;也提醒他,他需要不斷依賴神來維持幫助與力量,並在受試探時激勵他向神禱告(申命記 8:1-3;彼得前書 1:7;希伯來書 5:7;馬太福音 26:22, 41)。
反對意見:但神不僅承認罪應該被提供以供試煉,並停留在那裡;祂還允許它佔上風,並勝過世界。
回答:好吧,這點被承認了:但請考慮,
- 神既沒有允許,也沒有同意它應該佔上風,除非是在這種考慮下:如果亞當,正直的亞當,藉由離棄祂的命令而讓步,「你吃的那日子必定死」(創世記 2:17, 3:3)。亞當這樣做,並非因為神強迫他或說服他,而是他自願地憑自己的心意,違背了他神的命令:因此,神藉由允許罪闖入世界,更多是出於審判,作為對亞當行為的不悅,以及對人聽從誘惑者的懲罰;並作為對人悖逆的憤怒的揭示;而不是為了證明祂對受造物的苦難負有罪責。
- 還要考慮到,當神允許罪進行試煉時,它最初被提供時,僅僅是針對那些正直且有足夠力量抵擋它的人。
- 他們並沒有因為神相反的命令,而被逼入絕境去傾向撒但:「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神說;唯獨這棵樹不要碰。
- 關於他們被誘惑的對象所具有的美麗與良善;那是什麼?它比神更好嗎?是的,它比生命樹更好嗎?因為在他們犯罪之前,他們並沒有被排除在生命樹之外。難道神不知道什麼對他們最好嗎?
- 關於那個說服他們做這件邪惡行為的人;他的話在真理上是否比那禁止它的人更值得重視,在安全上是否更值得冒險,或者在說話者的價值上是否更值得尊敬?前者是魔鬼,帶著謊言,要殺死他們;後者是神,帶著祂的真理,要保守他們安全。
問題:但亞當難道不是意外地被驚嚇了嗎?他事先有通知和危險的警告嗎?因為神預見了這件事。
回答:毫無疑問,神在這件事上也對祂的受造物是公平且信實的;這從以下考慮中顯而易見。
- 神給他的命令本身,就預先警告他要小心;並且確實暗示他很可能會受到試探。
- 這更為明顯,因為神甚至告訴了他危險:「你吃的那日子必定死」。
- 不,神藉由對他說那棵必須避免的樹,同時告訴他它在哪裡,好讓他能更好地認出它;實際上明確地對他說:亞當,如果你受到試探,那將會是關於那棵樹及其果子:因此,如果你在那裡發現了誘惑者,那麼要提防你的生命。
(1.)總結來說:雖然罪沒有在沒有神允許的情況下進入世界,但它是在沒有祂喜悅的情況下進入的:神也允許該隱殺死他的兄弟,允許以實瑪利嘲笑以撒,但祂並不喜悅這些事(創世記 4:9-11;加拉太書 4:30)。
(2.)因此,雖然神是第一個決定罪應該被提供給世界的人,但人是第一個同意被它勝過的人。
(3.)那麼,雖然神預先決定了罪應該進入,但這並非沒有考慮到某些條款與條件,這些條件並非藉由旨意的力量來強制執行,而是允許藉由一個完美且正直的人的自願傾向來完成。而那個決定之所以最完美地無誤,是因為預見了這個善良且正直的人毫無疑問的傾向。
問題:但如果神願意,難道祂不能阻止亞當傾向於罪嗎?
回答:還有什麼比這更確定的呢?但請考慮,
- 亞當既然是一個正直的人,他本來有能力保守自己,只要他像他應該且能夠做到的那樣去注意。
- 既然如此,如果神在這裡介入,祂要麼增加了不必要的東西,從而沒有獲得感恩;要麼使亞當的力量變得無用,是的,祂在創造他時的工藝變得多餘;或者結果變得不完美。
(3.)如果祂這樣做了,祂就使亞當脫離了他的職責,即信靠並相信他的創造主;祂也使命令的目的落空,即勸勉人警醒、勤奮、節制與知足;是的,藉由這樣做,祂不僅自己會試探亞當去犯罪,甚至去放棄操練神已經賜給他的力量;而且會成為所有鬆懈、懶惰與忽視職責的榜樣或始祖。這不僅會成為亞當繼續忽視如此合理且有益職責的壞榜樣,而且會成為他自己為辯護而反駁神的論據,當祂在另一個時候來與他算帳時。
關於神在此事上的辯護,這裡還可以補充許多其他重要的理由,但此時這些就足夠了。
第七章:任何處於永恆遺棄之下的人,是否有正當理由因神沒有揀選他們而與神爭論?
為了使對這個問題的回答能造就人,請回想我在前一章開頭所斷言的;也就是說,一個人被排除在神的揀選之外,與被造成一個罪人,是兩回事;再者,一個人不被揀選,與被定罪到地獄火中,也是兩回事。現在我說,如果非揀選沒有使任何人成為罪人,如果它也沒有指定任何人受定罪,那麼任何被遺棄者有什麼根據因神沒有揀選他而與神爭論呢?不,再者,遺棄將他視為正直,留下他為正直,並將他帶入世界;神雖然沒有揀選他,但對他做了什麼錯事嗎?那個被留在這種情況下的人,有什麼理由去與他的創造主爭論呢?
如果你說,是因為神沒有揀選他們,就像揀選其他人一樣:我回答:「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神強嘴呢?受造之物豈能對造他的說:你為什麼這樣造我呢?」(羅馬書 9:20)。「耶和華說:以色列家啊,我待你們豈不能照這窯匠弄泥嗎?」(耶利米書 18:6)。那麼,如果我只說神是唯一的主與創造主,且藉由祂的至高主權,祂有權力按照祂的喜悅處置他們,無論是揀選還是拒絕,都按照祂自己旨意的謀算,誰能反對祂而無罪呢?「祂的事都不對人解說」(約伯記 33:13)。「祂心裡所願的,就行出來」(約伯記 23:13)。
再者,神比人更有智慧,因此祂能為祂所行所做的事說明理由,無論是在何時何地,你目前看不見的時候。難道神這位唯一的智慧者,要被傳喚到你盲目理性的法庭上,在那裡被審判並定罪,因為祂在永恆中所做的作為嗎?「誰曾測度耶和華的心,或作祂的謀士指教祂呢?」(羅馬書 11:34)。難道你們不知道祂遠遠高於我們,正如我們高於那沒有理解力的馬或騾子嗎?「神行大事,我們不能測透」(約伯記 37:5)。「行大事不可測度,行奇事不可勝數」(約伯記 5:9)。
但是,我說,如果我們的牲畜因這件或那件公義的行為而要求我們說明,並判斷我們不義,認為我們的行為荒謬,僅僅因為它看不見我們這樣做的理由,我們會感到高興嗎?為什麼,我們在神面前就像牲畜一樣(詩篇 73:22)。
但再者,更貼近重點:被遺棄者因神沒有揀選他而與神爭論;好吧,但神難道不是祂自己愛的掌管者嗎?祂的旨意難道不是祂憐憫的唯一法則嗎?祂難道不能在不冒犯你的情況下,藉由揀選的愛與憐憫,抓住祂自己所喜悅的人嗎?難道你的理性,不,你的私慾,必須成為祂恩典的統治者、命令者與處置者嗎?「我的東西難道不可隨我的意思用嗎?」祂說,「因為我作好人,你就紅了眼嗎?」(馬太福音 20:15)。
此外,神因沒有揀選任何被遺棄者,對他造成了什麼傷害?他,如前所述,被視為正直,在創造的行動中被如此塑造,並被帶入世界:確實他沒有被揀選,但這奪走了他什麼嗎?不,誠然,而是將他留在良好的狀態中:有好的,有更好的,有最好的;處於良好狀態的人,雖然其他人藉由白白的恩典處於更好的狀態,但既沒有理由抱怨給予他這種地位的人,也沒有理由抱怨被安置在他之上的人。總之,遺棄並沒有使任何人個人成為罪人,揀選也沒有使任何人個人成為義人。是順從罪使人成為罪人;而恩典與公義的歸算,使人成為福音上與個人上的公義與聖潔。
但再者,既然將某些人排除在揀選範圍之外是神的作為,那麼它必然是積極良善的:那麼,那本身良善的事,對你來說就成了罪嗎?斷乎不可:神並沒有藉由將此人或彼人排除在祂揀選的恩典之外而行惡,儘管祂藉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揀選了其他人進入永生。因此,沒有任何被遺棄者有任何理由,因此也沒有正當理由,因神沒有揀選他而與他的創造主爭論。
除了已經說過的,如果你考慮到以下幾點:
- 神揀選,是至高恩典的行動;但忽略,或拒絕這樣做,是至高權力的行動,而非不公義。
- 因此,神本可以選擇是否揀選任何人,或揀選多少人,以及揀選誰和在哪裡。
- 既然萬物都在祂的處置之下,祂可以隨己意將揀選的憐憫固定在祂所喜悅的地方;如果祂願意,也可以將其他憐憫賜給祂所願意的人,在祂所願意的時候。
- 既然最好的罪人也不配得最小的憐憫;人們與其因沒有得到他們想要的而與恩典的神爭論,不如承認他們不配得呼吸;也應該承認神可以隨己意賜下憐憫,無論是哪種或什麼,以及給誰和何時;並且仍然是良善、公義且非常仁慈的:不,約伯說:「祂奪取,誰能阻擋祂?誰敢問祂:你做什麼?」(約伯記 9:12)。
神的旨意是所有公義的法則,祂不知道任何其他祂用來治理與命令祂任何行動的方式。神所做的一切都是良善的,因為是祂做的;無論是賜下恩典,還是扣留恩典;無論是在揀選還是在拒絕。對此的思考,使古時的聖徒將公義歸給他們的創造主,即便在他們還看不見祂行動的理由時。他們寧願站在那裡驚嘆,對祂那不可測度的審判的高度與深度感到奇妙,也不願對其中最奇怪且最晦澀的爭論(約伯記 34:10-12, 36:3, 37:23;耶利米書 12:1;羅馬書 11:33)。
神並不打算讓祂所做的一切都為每個人所知,甚至不為智慧與聰明人所知。有時,停下來驚嘆,並承認我們在神的許多事上無知,與做其他無爭議的本分一樣,都是一種本分。那麼,讓卑微的塵土與灰燼停止譴責主,因為祂超越了他們;他們也應該小心,不要為了祂而說邪惡的話,即使他們認為這是為了辯護祂的行動。「耶和華在他一切所行的,無不公義;在他一切所做的,都有慈愛」(詩篇 145:17;馬太福音 11:25;哥林多前書 2:8;約伯記 13:6-8)。[7]
第八章:永恆遺棄本身,或其教義,是否確實對任何人尋求靈魂的救恩構成阻礙?
在關於這個問題的論述中,我必須懇求讀者仔細留意前一章開頭所預設的,即:遺棄沒有使任何人成為罪人,沒有指定任何人受定罪,而是在這一切之後留下他為正直。那麼,雖然神確實將大多數人留在了祂揀選的範圍之外,但祂這樣做,無論是其本身,還是其教義,在事實上,對任何人尋求靈魂的救恩,都不是一種阻礙。
首先,這教義本身並無阻礙,以下考量足以說明:
- 阻礙他的是因罪而來的軟弱。神造人時是正直的,但人聽從了撒但,這使他成為罪人,也是他一切軟弱的根源。這正是阻礙他、使他無力尋求靈魂救贖的原因。「人被試探,不可說:我是被神試探;因為神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雅各書 1:13)。「神造人原是正直,但他們尋出許多巧計」(傳道書 7:29;以西結書 16:30;何西阿書 13:9, 14:1;創世記 3:8-11)。
- 這教義本身並無阻礙,因為它並未奪去人任何若能保留便能幫助他的東西;它沒有奪去他絲毫的力量、智慧、勇氣、純真或行善的意志。這些都在墮落之日、在他死的那一天喪失了。甚至在某種考量下,預定(Reprobation)反而將這些特質在被遺棄者身上固定了下來;因為既然神命定他被留下,他便是以正直的狀態被留下。因此,人的阻礙來自其他途徑,即墮落,而非來自永恆預定的單純行動(創世記 3)。
- 正如預定在上述兩方面並無阻礙,撒但被允許試探他們(無論是為了試驗他們,還是為了傾覆他們),也並非源於這單純的預定行動。
(1.) 並非因這行動,撒但才被允許試探他們以進行試驗;因為若果真如此,神的兒子本人也必須被這預定所觸及,因為他受魔鬼試探的程度,若非更多,至少與任何人一樣。是的,那麼每一位蒙揀選者也必須處於永恆的預定之下;因為他們在歸正之後,也同樣受到撒但的猛烈攻擊。「義人多有苦難」(馬太福音 4:1,2;希伯來書 2:17, 4:15)。
(2.) 罪進入世界也並非源於預定的行動,正如它不源於揀選一樣;因為那些處於揀選權能之下的人,不僅在起初墮落,而且在歸正之前,通常與被遺棄者一樣敗壞。然而,如果試探或墮落是因預定而起,那麼就只有被遺棄者會受試探並墮落。因此,試探與墮落,以及被遺棄者的阻礙,來自其他途徑,而非永恆的預定。因為試探、墮落和阻礙是普遍的,但預定的行動是特殊的,所以阻礙必然來自一個影響所有人的原因,這確實就是墮落;其原因既非揀選也非預定,而是人自願聽從了試探者(羅馬書 3:9)。
(3.) 更顯而易見的是,預定並未阻礙任何人尋求靈魂的救贖:因為儘管有預定的一切作為,神仍給予許多被遺棄者極大的鼓勵;即普遍地向所有人提出福音的邀請,不排除任何人;也賜下極大的亮光去理解福音,並使他們嘗到神美善的道和來世權能的滋味;他有時也使他們有份於聖靈,並容許他們中的許多人與他的選民團契;是的,甚至讓其中一些人成為他家中的統治者、教師和管理者:毫無疑問,這一切對於被遺棄者本身而言,既是也應當是尋求靈魂救贖的極大鼓勵(馬太福音 11:28;啟示錄 22:17;希伯來書 6:4,5;馬太福音 25:1,2;使徒行傳 1:16,17)。
第二,正如它本身並無阻礙,它的教義也沒有阻礙:因為這教義所說的僅是,有些人被排除在神的揀選之外,這是就他們被視為正直時而言。現在,這教義不能阻礙任何人。因為:
- 沒有人依然保持正直。
- 雖然它說有些人被遺棄,但它並未指向任何人,未指名任何人,它在隱秘中遮蔽了所有人的臉。因此,如果它有阻礙,它就阻礙了所有人,包括選民和被遺棄者;因為在歸正之前,被遺棄者與選民一樣,都有充分的理由認為自己是選民,因為他們同樣處於自然狀態和不信之中,並且同樣明顯地因違背誡命而受咒詛。再者,正如他們在此處是平等的,他們也同樣有理由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與基督聯合並得生命;這就是福音公開、白白且完全的邀請,以及藉著信心得生命與救贖的應許(以弗所書 2:1,2;羅馬書 3:9;約翰福音 3:16;哥林多後書 5:19-21;啟示錄 21:6, 22:17)。
- 經驗也證明,這教義實際上並不能阻礙任何人(我指的是當這教義被正確闡述和使用時),因為許多曾為此深感痛苦的人,最終都得到了安慰;當他們得到安慰時,這對他們而言就是一個論據,證明他們先前所恐懼的,並非因為正確闡述的預定論,而是因為對該教義的濫用才導致了他們的痛苦:如果他們起初就擁有後來得到的亮光,他們當時的煩惱就會像現在一樣迅速消散。因此,沮喪來自於缺乏亮光,因為他們不熟練仁義的道:因為如果起初的沮喪是真實的(儘管這是不可能的,除非那人能指名道姓地知道自己處於永恆的預定之下,這事實上是不可能的),那麼他的亮光會讓他感到更痛苦;亮光反而會加深他的恐懼,而不是消除它(希伯來書 5:12-14)。
確實,聖經說,這道對某些人是死叫人死的香氣,對另一些人則是活叫人活的香氣。但請注意,並非這教義本身(如果它真有那麼大的破壞力)摧毀了被遺棄者。法老正是因神暫緩忿怒而硬了心;古時的被遺棄者將神的恩典變成了放縱。是的,世界的救主基督,對一些人成了絆腳石,對另一些人成了跌人的磐石。但請再次考慮,無論是他,還是神的任何教義,在其真實自然的效力和趨向中,都不是如此:因為它們不產生不信,不挑動放縱,也不鼓勵不悔改;這一切都來自墮落所帶來的無知與邪惡:因此,也是因為這個原因,他們才絆倒、跌落、變得軟弱、灰心,並在預定論或神的任何其他真理上自取滅亡(出埃及記 8:15;猶大書 4:1;彼得前書 2:8)。
最後,正如我開頭所言,沒有人在世時能確知自己被排除在偉大神的揀選之愛外;他在整本聖經中也找不到任何話語能說服他如此斷定與相信;因為聖經向最大的罪人宣告救贖。因此,即使預定的行動更為嚴厲,其教義也更為尖銳苛刻,也不能適當地說它阻礙了任何人。為那些沒有根據相信與自己有關的事而煩惱,是愚蠢的;特別是當他們沮喪的範圍僅僅涉及他們自身時。「隱秘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神的」(申命記 29:29)。確實,神的每一句話都應當促使我們省察,認真探究我們目前的狀態與景況,以及我們在永恆面前的光景;即我們是否準備好遇見主,或我們現在的情況如何。然而,當徹底省察後,即便情況再糟,那人發現自己也不過是罪魁,並未被福音中提供的神的恩典所排除;他並未被排除在邀請之外,甚至是被應許所包圍,只要他來到耶穌基督面前,就能蒙福。因此,他沒有理由因預定論而灰心(提摩太前書 1:15;使徒行傳 3:19;歷代志下 33;約翰福音 7:37, 6:37;馬可福音 2:17)。
第 9 章
神是否確實且真實地希望,福音及其恩典應當提供給那些他已在永恆預定中束縛的人?
對於這個問題,我將回答如下:
第一,用我們主的話語:「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馬可福音 16:15);又說:「地極的人都當仰望我,就必得救」(以賽亞書 45:22)。「願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啟示錄 22:17)。理由是,基督為所有人而死,「為人人嘗了死味」(哥林多後書 5:15;希伯來書 2:9);他是「世界的救主」(約翰一書 4:14),是全世界罪的挽回祭。
第二,我從那些不接受福音中提供的基督的人所受的審判中得出結論;「不信的,必被定罪」(馬可福音 16:16);「不信神的,就是將神當作說謊的,因不信神為他兒子作的見證」(約翰一書 5:10);以及,「哥拉汛哪,你有禍了!伯賽大啊,你有禍了!」(馬太福音 11:21)以及許多其他言論,所有這些話語,連同許多同類性質的話語,都包含了一個極強的論據來支持這一點;因為如果那些在福音時代滅亡的人,至少是因為他們忽視並拒絕接受福音而加重了他們的定罪,那麼福音必然是帶著完全的信實提供給他們的;若非基督的死延伸到他們身上,這是不可能的(約翰福音 3:16;希伯來書 2:3);因為在神的許可下,福音的提供不能超出耶穌基督死亡的範圍;因為如果除去這一點,事實上就沒有福音,也沒有恩典可言。此外,如果「萬民」之類的話僅指選民,那麼福音的所有勸勉就毫無效力;因為那些尚未歸正、因拒絕福音而被定罪的人,會反駁說:我不知道自己是否蒙揀選,因此不敢來到耶穌基督面前;因為如果耶穌基督的死,以及福音的普遍提供,僅僅關乎選民;而我不知道自己是否在那個數目之中,我就陷入了巨大的困境;我不知道相信或絕望哪一個罪更大:因為我再說一遍,如果基督只為選民而死,等等,那麼我因不知道自己是否在那個數目之中,就不敢相信那宣告他的血能救我的福音;是的,我認為在知道自己是神的選民並被預定得救之前,我不敢相信,這才是安全的。
第三,聖父和他的兒子耶穌基督,希望無論是選民還是被遺棄者,所有人都藉著福音被邀請去抓住基督裡的生命;因為雖然揀選和預定確實存在,但神藉著他話語事工中福音的提供,從另一個角度看待人,即視他們為罪人;並作為罪人邀請他們去相信、抓住並擁抱福音。他沒有對他的傳道人說:去向選民傳道,因為他們是選民;並排除其他人,因為他們不是:而是說,去向罪人傳福音,視他們為罪人;並作為罪人,叫他們來到我這裡得生命。必然如此,否則傳道人既不能憑信心說話,人們也不能憑信心聽道。首先,傳道人不能憑信心說話,因為他不知道誰是選民,誰是被遺棄者;人們也不能憑信心聽道,因為作為未歸正者,他們對此也一無所知。那麼,既然傳道人不知道該向誰提供生命,人們也不知道誰該接受它,這道又怎能憑信心帶著能力傳講呢?人們又怎能相信並擁抱它呢?但現在,傳道人向罪人提供福音中的憐憫,視他們為罪人,這就為憑信心傳講這道開闢了道路,因為他的聽眾是罪人;是的,這也鼓勵人們去接受並與之聯合,因為他們明白自己是罪人:「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提摩太前書 1:15;路加福音 24:46,47)。
第四,福音必須傳給罪人,視他們為罪人,而不區分選民或被遺棄者;因為無論是哪一種人,若僅僅從這些單純的行動來考慮,都不是擁抱福音的合適對象:因為這兩種行動都不會使他們成為罪人;但福音應當提供給人,視他們為罪人,並視他們因罪而親身處於神的咒詛之下:因此,因為選民是選民而向他們提供恩典,這是在不考慮他們是罪人的情況下提供恩典與憐憫。並且,我說,因為被遺棄者未被揀選而拒絕提供恩典,這不僅是對那些不需要恩典的人拒絕恩典,而且是在他們尚未有機會接受這種安排之前就拒絕了。我再說一遍,因此,向選民提供基督和恩典,僅僅視其為選民,這對他毫無安慰,因為他在此處並非作為罪人;因此這根本無法使他的心歸向耶穌基督;因為那種歸向是發生在他們作為罪人的時候。是的,因為被遺棄者未被揀選而拒絕向他們傳福音,這根本不會困擾他;因為他說,所以我不是罪人,因此不需要救主。但現在,因為選民只有在作為罪人時才需要基督福音中的恩典;而罪人也只有在作為罪人時才有理由拒絕它;因此,基督藉著福音的話語,應當向兩者提供,而不考慮選民或被遺棄者,正如他們是罪人一樣。「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悔改」(馬可福音 2:17;哥林多後書 5:14,15;路加福音 7:47)。
由此可見,福音應當普遍地提供給所有人,無論是被遺棄者還是選民,即向罪人提供,視他們為罪人;他們也應當如此接受,並與福音的提供相聯合。[8]
第 10 章
既然福音中神的恩典應當提供給罪人,視他們為罪人;無論是被遺棄者還是選民;那麼那些確實未蒙揀選的人,是否可能接受它並得救呢?
對於這個問題,我將回答幾點:但首先我將向你們展示福音中提供的恩典是什麼;其次,接受它並得救意味著什麼。
首先,提供給罪人(視他們為罪人),而不考慮此人或彼人的恩典,是基督位格中積蓄的充足的義、赦罪的恩典和生命,這在福音的勸勉和話語中被彰顯出來,並應許給那些接受它的人;是的,我說,在如此普遍的提供中,沒有一個人被排除或受到絲毫阻礙,反而如果他有絲毫對生命的渴望,就會受到鼓勵;是的,這被彰顯出來,是為了激發對基督裡所積蓄的生命的渴望與追求,並藉著福音被彰顯出來(約翰福音 1:16;歌羅西書 1:19,23;約翰一書 5:11,12;使徒行傳 13:38,39;羅馬書 10:12-14, 16:25,26)。
其次,接受這福音所提供的恩典,意味著:
- 相信它是真實的。
- 藉著信心衷心且真誠地接受它。
- 讓它在靈魂中產生自然的影響、運行和權柄,並達到這樣的程度,即在神和人面前,在心靈、言語和生活中結出美好生活的果子。
那麼,回到問題。
這種提供給被遺棄者的恩典,是否可能被他接受並擁抱,並因此而活呢?
對此,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對於選民本身而言也是如此,我是指當他們被視為死在過犯罪惡中時,這是一切人的狀態,無論是選民還是被遺棄者。因此,雖然基督為所有人積蓄了充足的生命與義,並且福音毫無例外地向他們提供了這一點;但罪介入了靈魂與這恩典的提供之間,它確實使所有人無能為力,因此,儘管有這種提供,他們仍然是死的。因為我說,福音若僅僅以話語臨到,不能拯救任何人,因為人有阻礙;因此,那些確實藉著這福音得救的人,這道臨到他們時,不僅是話語,而且是帶著能力,帶著聖靈;是與信心調和,甚至是與神運行的信心調和,藉著神極大且強有力的權能,他們從這罪的死中被喚醒,並被賦予能力去擁抱福音。毫無疑問,所有人既死在過犯罪惡中,並被囚禁在魔鬼的權勢、律法的咒詛和不信的封閉之下;這必然是神的能力,是的,是那極大的能力,將靈魂從這種狀態中喚醒,去接受神聖的福音(以弗所書 2:1-3;帖撒羅尼迦前書 1:5,6;歌羅西書 2:12;希伯來書 4:1,2;以弗所書 1:18,19 等)。
因為人按本性(即使考慮他最好的狀態),所能看見和所能做的,不超過自然原則所理解和幫助去做的範圍;而這種本性低於對真正、屬靈和救贖性美善事物的辨識,因此必然無法接受、愛慕並喜悅它們。「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哥林多前書 2:14)。現在我說,如果屬血氣的人在最好的狀態下(因為選民在歸正前也不過如此,甚至更差)都不能做到這一點,他們又怎能達到呢?他們現在不僅被腐蝕和感染,而且被敗壞、迷惑和死亡;被不信、無知、混亂、心硬、恨神等所吞噬。荊棘若能結葡萄,蒺藜若能結無花果,這事才有可能(馬太福音 7:16-18)。藉著真實且救贖性的信心去抓住並接受福音,這是靈魂作為新造的人所作的行動,這是神的傑作:「那為這事培植我們的就是神」(哥林多後書 5:5)。「因為壞樹不能結好果子」(路加福音 6:43-45)。「古實人豈能改變皮膚呢?」(耶利米書 13:23)。
但這種不可能的原因:
- 不在於預定,選民本身也同樣無法接受它。
- 也不是因為被遺棄者被排除在提供之外,因為那是普遍的。
- 也不是因為福音的提供中缺乏論據,因為不僅豐富,而且是具有說服力、清晰且充滿理性的。
- 也不是因為這些受造物不需要它,因為他們已經違背了律法。
- 因此,這是因為他們確實因罪而死、被囚禁、瘋狂、自相矛盾、盲目、心靈疏遠,並且恨惡主。看哪,罪所造成的毀壞!
因此,無論誰接受了福音中提供的恩典,他們都必須被神的大能喚醒,他們的眼睛必須被打開,他們的悟性必須被照亮,他們的耳朵必須被疏通,他們的心必須受割禮,他們的意志也必須被矯正,神的兒子必須在他們裡面顯明。然而正如我所說,並非因為這些提供中缺乏論據,而是因為人是死的、盲目的,不能聽這道。「你們為什麼不明白我的話呢?」(基督說)「無非是因你們不能聽我的道」(約翰福音 8:43;使徒行傳 9:15, 26:9,10;詩篇 110:3;加拉太書 1:15;馬太福音 11:27)。
否則,正如我剛才所說,1. 福音的提供中有足夠的理性。2. 有足夠分量的勸勉來激發信心。3. 有足夠的論據來勸說人持守其中。
- 人在福音的提供和藉此得生命的事上相信神,難道不合理嗎?我說,難道從神的真理與信實、從基督功德的充足性,以及從應許的白白與豐滿中,沒有理由嗎?福音叫你相信什麼不合理的事?或者它命令你接受什麼謊言作為真理?確實,在許多點上福音超越了理性,但絕不反對理性;特別是在它為了永生而從罪人開始的事上。
- 再者,關於激發信心的勸勉:它曾多少次以神蹟奇事和強大的作為被一次又一次地證實,且目的正是為了這一點?(希伯來書 1:1-3;哥林多前書 14:22)。它以多少誓言、宣告、證明和公告被保證、確認和建立?(希伯來書 6:17,18;使徒行傳 13:32;耶利米書 3:12;加拉太書 3:15)。為什麼不該相信那由血、由神兒子自己的血所證實的福音呢?是的,那福音自創世以來,從未辜負過任何真正投靠它的人(希伯來書 9:16-18, 12:1-3)。
- 再者,正如理性足夠、勸勉充分一樣,也有最有力的論據來勸說人持守其中,並衷心、愉快且真誠地持守到底:如果不是因為我所說的盲目、瘋狂、死寂和蓄意的悖逆,使他們在心思的虛妄中被帶走並勝過他們(以弗所書 4:17-19)。
(1.) 因為,首先,如果他們能思考自己是如何犯罪、如何觸怒神等等,如果他們能思考被定罪者的狀態是多麼淒慘,以及他們隨時可能陷入同樣的境地,他們難道不會緊緊抓住福音並活下去嗎?
(2.) 享受神、基督、聖徒和天使,是極其甜美的;天堂的快樂是最舒適的,並且永遠生活在想像中最高的光明、生命、喜樂和歡愉中,人們會認為這足以說服現在地獄裡的被定罪者。
因此,沒有人是因為福音的提供中缺乏足夠的理性而滅亡,也沒有人是因為缺乏信心的勸勉,更不是因為缺乏持守其中的論據。但事實是,福音在此處理的是不合理的受造物;是那些不願相信它的人,而這正是因為它是真理:「我將真理告訴你們,」(基督說)「你們就因此不信我」(約翰福音 8:45)。
問:好吧,但如果事實確實如此,那麼有些人是如何接受它並永遠活著的呢?因為你之前說過,選民和被遺棄者一樣死,作為人,他們和被遺棄者一樣無法與這些提供相聯合並活下去。
答:毫無疑問這是真的,如果選民被撇下,他們也會因內心的邪惡而像其他人一樣滅亡。福音在基督裡的所有合理、具說服力的論據,都無法使任何人接受它並活下去。因此,在這裡你必須考慮到,正如福音的普遍提供中宣告了憐憫,也存在著揀選的恩典;這恩典仁慈地勝過並贏得了被揀選者的靈魂,在他們裡面作工,使他們產生那種真誠的聯合,這使它對他們無疑的救贖產生了效力;這確實是為什麼不僅在過去的時代,直到今天,仍有一部分人接受這恩典的原因;我說,他們在世界創立之前就被預定如此;在時間中被保守免受那會毀滅他們的事物,並被賦予能力去擁抱這榮耀的恩典、和平與生命的福音(列王紀上 19:18;羅馬書 11:5;帖撒羅尼迦前書 5:9)。
現在,揀選的恩典與包裹在福音普遍提供中的恩典之間有很大的區別;我說,這區別在於時間、範圍和運作上。
- 關於時間;它在福音的恩典提供給任何人之前,甚至在需要這種提供之前,就已經存在了(以弗所書 1:4,5)。
- 它們在範圍上也不同;福音中恩典的提供對所有人是共同且普遍的,但揀選的延伸則是特殊的,僅限於某些人。「照著揀選的恩典,還有所留的餘數」(羅馬書 11:5)。
- 關於揀選恩典的運作;它在某些方面與福音普遍提供中的恩典運作有很大不同。這在以下細節中顯而易見:
(1.) 福音普遍提供中的恩典,呼召信心去抓住並接受它;但揀選的特殊恩典,則作工產生那抓住它的信心(使徒行傳 16:31, 13:48;腓立比書 1:29;帖撒羅尼迦後書 1:11)。
(2.) 福音普遍提供中的恩典,呼召信心作為我們的一個條件,沒有它就沒有生命;但揀選的特殊恩典,則在我們裡面產生信心,而無需任何此類條件(馬可福音 16:15,16;羅馬書 11:5,6)。
(3.) 福音普遍提供中的恩典,應許幸福的條件僅僅是持守信心;但揀選的特殊恩典,則導致這種持守(歌羅西書 1:23;以弗所書 2:10;羅馬書 11:7;彼得前書 1:5-7)。
(4.) 福音普遍提供中的恩典,在最閃耀時,也會將大部分人拋在後面;但揀選的特殊恩典,即使在最微弱時,也會無誤地將每一位相關的靈魂帶入永生(羅馬書 10:16, 8:33-35)。
(5.) 一個人可能會克服並熄滅福音普遍提供在他裡面產生的所有亮光與生命;但沒有人能克服、廢除或挫敗揀選的恩典(猶大書 4;彼得後書 2:20-22;馬太福音 24:24;羅馬書 11:1-3 等)。
(6.) 福音的普遍提供,若沒有揀選恩典的配合,對選民本身在嚴重墮落時也無濟於事。因此,當我說福音普遍提供中提供的恩典時,我指的是那種在提供時,沒有伴隨著神永恆之愛特殊運作的恩典。否則,福音普遍提供中所提供的恩典,就是現在拯救罪人並將他帶入永生的恩典;也就是說,當它與那祝福並使這普遍提供產生效力的恩典結合時。揀選的恩典不是在這些普遍提供之外運作,而是藉著它們運作;同樣,這樣提供的恩典,若沒有揀選恩典的配合,也不會產生效力:「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使徒行傳 13:48):當主的手為了那個目的有效地與之同在時,這道才對生命產生效力(馬可福音 16:20)。經文說,他們「對希臘人講道,傳講主耶穌。主的手與他們同在,信而歸主的人就很多了」(使徒行傳 11:20,21)。
我們必須始終區分福音的話語,與管理那話語的能力;我們也必須區分那能力的普通運作與特殊運作;正如我們顯然必須區分基督那些能產生所說之事的言語,與他那些僅僅是話語,或至少沒有伴隨著能力的言語。例如:那位對痲瘋病人說「你什麼都不可告訴人」的耶穌,也對拉撒路說「出來」;然而前者順服了,後者沒有;儘管順服的那位最沒有能力做到,因為他當時已經死了,在墳墓裡發臭。確實,不信阻礙了基督很多,但不是在他顯出全能時,而是在他容忍那些應當被普通手段處理的人濫用他時:否則,軍團的魔鬼,帶著一萬種阻礙,也必須在他面前倒下,為他讓路。有一種說話,和一種「這樣說話」:「他們這樣說話,以致猶太人和希臘人中,信的人很多」(使徒行傳 14:1)。正如我已經暗示的那樣,當這道帶著能力臨到時(帖撒羅尼迦前書 1:5),與它僅僅作為話語臨到時是有區別的。因此,蒙福的揀選恩典選擇這人得好處,不是因為他好;它選擇他去相信,不是因為他已經相信;它選擇他去持守,不是因為他已經持守;它預定這人將在基督耶穌裡被創造去行善(以弗所書 1:4-6),而不是如果人願意自己去創造(彼得前書 1:2;以弗所書 2:10)。
那麼我們該說什麼呢?如果有人滅亡,是神的錯嗎?毫無疑問不是;也不是因為他永恆預定的行動:是恩典拯救了選民,但罪定罪了其餘的人:是超乎尋常的恩典使選民與生命的提供聯合並活下去;是罪的氾濫使被遺棄者遠離了理性、必要且絕對的恩典提供。總結來說;福音呼召信心作為條件,這對選民和被遺棄者都是如此;但因為他們兩者作為死在罪中的人,都不會與之聯合並活下去;因此,恩典藉著揀選之愛的力量,超越理性地為某些人作工;而公義則剪除其他人,因為他們輕視了如此美好、如此仁慈且必要的救贖手段,這手段充滿了仁慈、憐憫和理性。
第 11 章
既然被遺棄者不可能接受這恩典並活下去,且這也是神無誤地預見到的;再者,既然神已預定容許這種情況發生;為什麼他仍然意願並命令福音,以及福音普遍提供中的恩典,應當提供給他們呢?
為什麼福音要提供給他們呢?好吧,我已經向你們展示了永恆預定這回事;也向你們揭示了這永恆預定是什麼;現在我還要向你們展示,雖然這些被遺棄者無疑會滅亡,這是神不僅預見到,而且預定容許他們必然如此的;但福音,以及藉此而來的神的恩典,之所以應當以普遍的條款提供給他們,正如提供給其他人一樣,是有理由的,而且是極大的理由。
但在我向你們陳明這些理由之前,我必須再次提醒你們注意以下幾點:
- 永恆的遺棄(Reprobation)並未使任何人成為罪人。
- 神預知被遺棄者將會滅亡,這並未使任何人成為罪人。
- 神無誤地決定了滅亡者的沉淪,這並未使任何人成為罪人。
- 神的忍耐、寬容與恆久忍耐,直到被遺棄者為自己積蓄永恆的毀滅,這並未使任何人成為罪人。
因此,神可以遺棄,可以容許被遺棄者犯罪,可以透過預先考慮到他在罪中的光景而預定他無誤的沉淪,也可以暫不對他的靈魂施行那必能使他脫離此境況的有效工作,然而神既不是人犯罪與苦難的始作俑者、策劃者,也不是其媒介。
再者,神可以無誤地預見,這被遺棄者在犯罪後,將會成為自身救恩的不合理反對者;神也可以決定容許他犯罪,並在這種不合理的狀態中堅持到底,但神若向他提供生命,且僅僅是在合理的條件下提供,而他卻拒絕接受,那麼神仍然是恩慈的,甚至是極其恩慈的(賽 1:18;55:12)。
理由如下:
- 因為使他變得不合理的不是神,而是罪;若沒有罪,合理的條件本能為他成就救恩。因為合理的條件是爭執雙方所能提出的最平等、最公義的條件;是的,這些條件最適合且符合像人這樣有理性的受造物;不僅如此,對於那些理性已被感官俘虜並受其轄制的人來說,合理的條件是最能產生果效的(結 18;33)。
- 神更進一步,祂加上了憐憫的應許,作為祂所提供條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甚至應許將祂的聖靈澆灌給他們:「你們當因我的責備回轉;我要將我的靈澆灌你們,將我的話指示你們。……側耳而聽;來就我,聽,你們的靈魂就必存活」(箴 1:23-27)。
那麼,回到問題本身,即:既然被遺棄者不可能得救;既然這在神眼中是無誤地預見到的;既然神也預先決定容許這事發生;但我仍要向你們表明,神願意並命令將福音,以及其中普遍提供的恩典,向他們宣告,這是必要的,甚至是極其必要的。
第一個理由
首先,這是為了表明,這種遺棄本身並未使任何人絕對地無法得救。因為如果神意圖透過遺棄的行動,使相關的人僅僅因這行動就無法獲得永生,那麼這行動也必須切斷一切通往該目的的途徑;或者至少要禁止神命令將福音提供給他們。否則,誰不會指控這位聖者犯了欺詐罪,並因命令將恩典與救恩的福音提供給某個祂已透過遺棄行動使其無法接受的人,而應受責備呢?因此,這一點——即福音仍要提供給這些永恆的被遺棄者——表明,使受造物無法獲得永生的,並非神遺棄的行動本身,而是罪。而罪並非這遺棄的分支,這點顯而易見,因為選民與被遺棄者同樣都被罪所玷污。
第二個理由
神也藉此表明,被遺棄者並非因缺乏救恩的提供而滅亡,儘管他得罪了神,且神是在最公義的條件下提供救恩;正如經上所記:「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我斷不喜悅惡人死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結 33:11,18:31-32)。「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轉向我,我就轉向你們」(亞 1:3)。因此,神與被遺棄者之間的問題在於:我的意思是,被遺棄者既已犯罪,神願意在合理的條件下拯救他,但不是在超越理性的條件下;然而被遺棄者不願接受合理的條件,因此他必須因自己的不合理而滅亡。
神願意拯救那些滅亡的人,這顯而易見,既考慮到祂本性的良善(詩 145:9),也考慮到人是祂的受造物,且確實處於悲慘的境地(伯 14:15,3:16)。但我說,正如我之前所言,祂願意透過他們順服這些合理的條件來拯救他們,與祂決定無論他們作為人是否願意接受,都要拯救他們,這兩者之間有巨大的差別;後者唯有在拯救選民時才會發生,那是「照他豐富的恩典」(弗 1:7),是「照他榮耀的豐富,在基督耶穌裡」(腓 4:19)。神在他們裡面有效地作工,成就了福音作為條件所要求他們做的事。因此,經上說祂賜下信心(腓 1:29),是的,那最聖潔的信心,因為那是神選民的信心;祂賜下悔改(徒 5:31),賜下新心,賜下祂的敬畏,即那能使他們永遠免於永恆毀滅的敬畏(弗 1:4);祂持續以憐憫與良善跟隨他們,直到他們一生的日子(耶 32:40;結 36:26-27),使他們永遠住在耶和華的殿中(詩 23:6)。正如另一處經文所說:「那為這事培植我們的就是神」(林後 5:5;羅 8:26 等)。
但我說,神拒絕為世上每個人都這樣做,不能正確地說是因為祂不真心願意他們接受福音中所提供的恩典而得活。因此,你必須考慮到,神在合理的條件下拒絕恩典,與絕對地拒絕恩典,這兩者是有區別的;此外,神扣留進一步的恩典,與阻礙人接受目前所提供的恩典,這兩者也有差別。神在沒有拿走任何東西時,可以扣留許多;是的,在恩典被濫用後,祂可以拿走許多,卻依然是公義與正直的。進一步說,神可以絕對地拒絕做這事或那事,卻已應許在條件下不僅要做那事,還要做得更多。考慮到這些,你可以輕易地得出結論:祂願意在合理的條件下拯救那些非選民,儘管不能在沒有這些條件的情況下拯救他們。
神向世界提供恩典,即使祂無誤地預見到他們會拒絕,這也並非不義;這既是因為拒絕恩典是不合理的,特別是當條件如此合理——即相信真理而得活——的時候;也是因為神竟向罪人提供和好的途徑,這本身就是恩典與憐憫,因為罪人是冒犯者,而主是受冒犯的神;他們不過是塵土與爐灰,祂卻是天上的威嚴。如果神在人違背律法時,仍以極其嚴厲的態度要求世界遵守律法的極致條件,祂那時是不義嗎?祂傷害了人嗎?律法的第一與第二法版,難道每一點不都是合理的嗎?那麼,祂僅僅提到和好的條件,豈不更是憐憫與恩慈嗎?特別是考慮到,如果他們願意相信祂的話並領受愛真理的心,祂也願意如此降卑。因此,儘管被遺棄者自願且違背一切理性的力量,衝向永恆苦難的磐石並粉身碎骨,他是在自己的敗壞中滅亡,因為他拒絕了生命的條件(帖後 2:10;彼後 2:12-13)。
反對意見: 但被遺棄者現在沒有能力履行這些合理的條件。
回答: 但我說,假設這點被承認,那是因為遺棄使他無能,還是因為罪?不是遺棄,而是罪。如果是罪,那麼在他爭辯之前,讓他正確地審視自己的情況,最終他會發現,罪因他自願的同意而使他變得無能。而且,我說,正是因為他自願同意犯罪才導致了這結果,讓他因自己的同意而與自己爭辯吧,因為這同意使他無法接受合理的條件;是的,這些條件正因為合理,所以對他而言是最合適的條件,儘管他有邪惡。我再次說,既然這些合理的條件附帶著如此奇妙的憐憫與恩典,那麼即使是那些滅亡的人,也當稱神為義;是的,當呼喊:「祂的慈愛永遠長存」;儘管他們因內心的悲慘而未從中得到益處。
第三個理由
神願意並命令將祂的福音及其恩典提供給那些永遠不會得救的人(除了上述理由外),是為了向所有旁觀者展示,罪一旦被擁抱,對人的救恩是何等的仇敵。若沒有福音恩典的提供,罪絕不會顯得如此極其罪大惡極,正如福音的提供所顯明的那樣:「基督說:我若沒有來教訓他們,他們就沒有罪;但如今他們沒有藉口推辭他們的罪」(約 15:22)。正如反對律法的罪是藉著律法被揭露出來的,也就是藉著律法的良善、公義與聖潔(羅 7);同樣,反對福音的罪也是藉著福音被顯明的,即藉著福音的愛、憐憫與赦免:「人干犯摩西的律法,尚且不得憐憫而死……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來 10:28-29)。如果我們沒有親眼看見,誰能想到罪竟然會反對那公義的事,特別是反對憐憫與恩典呢?如果神沒有任憑一些人,我們又怎能有意義地看見這一點呢?在這裡,罪確實被顯明了:「他雖然在他們面前行了許多神蹟」(即為了勸說他們接受憐憫),「他們還是不信他」(約 12:37)。罪在掌權時,是靈魂的致命仇敵;它使人眼瞎、手縛、腿絆、耳聾,並使人心變得鐵石心腸,去抵擋靈魂的救主。被任憑在罪中的人,既不順服律法,也不順服福音:神也願意這點被揭露並顯明出來,即使這代價是某些人的沉淪。神對法老說:「我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全地」(出 9:16;羅 9:17)。因為神藉著將法老興起至王位,並容許他隨著罪的驅使走到極致,向所有旁觀者展示了罪是何等可怕的事;若沒有祂聖靈的特別幫助,罪既不會被律法所感化,也不會被福音所吸引。這個理由,雖然對那些沉淪的人沒有益處,但卻是為了神的榮耀,以及祂所揀選之人的益處。
這是為了神的榮耀,甚至是為了祂權能與憐憫的榮耀:因為當沒有任何東西能馴服罪時,祂的權能才真正被顯明;而祂的憐憫在這裡也真正被看見,因為憐憫促使祂這樣做。請讀羅馬書 9:22-23。
第四個理由
神命令將福音及其恩典普遍地提供給所有人,是為了藉此提供足夠的途徑給選民,既為了引發他們的信心,也為了在他們身處任何地方、狀態或境遇下,維持這信心直到終局(弗 1)。神透過祂多方面的智慧運作,在祂對人類的作為中都有其目的;因此,祂命令將福音提供給所有人,目的之一就是讓沉淪者無可推諉,並為聚集祂所有的選民提供充足的途徑。「瑣法說:惟願神說話,開口攻擊你,並將智慧的奧祕指示你,因為這奧祕有兩倍於你所知的」(伯 11:5-6)。因為雖然神對選民的作工方式與對被遺棄者不同,但祂對選民的作工,正是藉著祂命令要向被遺棄者宣告並提供的同一道。現在,經文以最自由且普遍的詞彙運行,選民聽見了,就藉著神的大能接受了其中所提供的,因而得救。因此,那提供給被遺棄的猶太人,並被他們激烈拒絕的道,對選民來說卻成了有效的,他們因此得救。他們歡喜領受了這道,「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 13:48)。「這不是說神的話落了空」(羅 9:6)。「神並沒有棄絕他預先所知道的百姓」(11:2)。神所差遣的話語必成就祂所要成就的事,即在普遍提供給所有人時,拯救那少數被揀選的人;儘管因他們內心的悖逆,大多數人拒絕了(徒 28:28;來 4:1-3)。
反對意見: 但如果神已經揀選了,正如你所說的,祂何必為引發祂選民的信心而奠定如此普遍的基礎呢?既然那在他們裡面藉此途徑作工的同一位聖靈,也可以藉著其他方式,甚至藉著一道在最初提供時就排除大多數人的話語,在他們裡面作工?
回答: 我之前告訴過你,雖然這是福音恩典普遍提供的一個主要理由,但正如前三個理由所顯示的,這並非全部理由。
但再者,在神揀選的旨意深處,包含了為使這些選民有效地達到祂預定他們進入的榮耀所安排的途徑;即將神一切的兒女聚集為一(約 11:52)。保羅說:「神藉著我們所傳的福音召你們到這地步,好得著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榮耀」(帖後 2:14)。因此,神的揀選旨意並不摧毀祂智慧所預備的途徑,它反而建立、是的,它命定並建立這途徑;並使那在外在聲音上是不定且普遍的途徑,透過特別且具體的應用,對某個人產生效力(加 2:20-21):因此,那普遍提供給所有人的基督,藉著特別的信心行動,具體地應用在保羅身上:「他愛我,為我捨己。」
再者,既然天上的威嚴設計藉著途徑將祂的選民帶入榮耀,那麼藉著如此普遍且一般的途徑,是最合適且恰當的;如果我們不僅考慮祂樂意藉此途徑對祂的一些選民作工,以達到他們的榮耀,還要考慮他們必須經歷的試煉、誘惑與其他災難。
- 關於祂對一些人的作工,在那些靈魂中剛開始時是多麼隱蔽啊!這道在他們心田的土塊下埋藏了幾個月,甚至幾年之久!只有一點被顯明出來,它向靈魂顯明了它的罪,並將其加重並應用於良心(耶穌像約瑟一樣,暫時隱藏自己,不讓弟兄們認出),如果沒有普遍提供的憐憫,且是提供給最壞的罪人,他們很快就會像沉淪之子一樣誤入歧途並滅亡。但藉著這些,主扶持並幫助他們,使他們站立得住,而其他人卻永遠跌倒(詩 119:49)。
- 同樣,對於他們的試煉、誘惑與其他災難,因為神不願在沒有這些的情況下,而是要藉著這些將他們帶入天堂;因此祂也預備了一道如此廣闊的話語,足以在任何境遇下支持靈魂,使它不至於因乾渴而死。
- 我也可以在此補充,他們在領受恩典後的不完全狀態,也呼喚著這樣的話語;是的,還有許多其他可以列舉的事物;神,唯獨智慧的,認為這些應該伴隨我們上船,是的,在海上,直到我們抵達渴望的港灣。
第五個理由
神願意並命令將福音提供給所有人,是為了藉此使那作為內在與屬靈工作的分別之愛,更顯明為特別且獨特之愛的果實。因為福音普遍地提供給所有人,卻只有一些人領受;是的,考慮到這些人與那些拒絕並滅亡的人一樣,在天性上同樣無能、不願且厭惡這恩典;顯然,有更多來自天上的東西與神聖靈的運作,伴隨著這提供給那些享受它的人的道,以致他們得生命與救恩(帖前 1:4-7)。這不再僅僅是一道被提供的道,而是有來自天上的力量作為後盾:「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約壹 3:1),我們這些信的人,是「照他在基督身上所運行的大能大力,就是他使基督從死裡復活」(弗 1:20)。這激發了分別的讚嘆,是的,也激發了一種愛,就像那臨到蒙召者、被保守者與得榮耀者的愛一樣:「他別國都沒有這樣對待,至於他的典章,他們向來沒有知道。你們要讚美耶和華」(詩 147:20)。現在,祭物被綁在祭壇的角上,帶著「主啊,為什麼要向我們顯現,而不向世人顯現呢?」的呼聲(約 14:22)。祂「從高天伸手抓住我,把我從大水中拉上來。他救我脫離我的勁敵和那些恨我的人,因為他們比我強壯」(撒下 22:17;詩 18:16)。
因為選民這樣思考:雖然我們都同樣來到世上,按天性都是可怒之子(弗 2:1-3);是的,雖然我們都同樣因罪而軟弱(羅 3:9),以致全身患病,全心發昏(賽 1:5),都偏離正路,一同變為污穢,對神對自己都毫無益處(羅 3:12);但神竟開我的眼,歸正我的靈魂,賜我信心,赦免我的罪,在我跌倒時扶起我;在我走迷時將我帶回;這是何等奇妙!(詩 37:23)。是的,祂竟為我預備永恆的居所(詩 23:6);並藉著祂蒙福且大能的力量保守我直到那日;且是在一種信心的道路上,若沒有祂的幫助,我絕無能力履行!(林後 5:5)。祂竟不顧我的罪,在我毫無義行時這樣做!(申 9:5-7)。是的,祂竟照著祂恩典的豐富,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裡的救贖這樣做!甚至照著那永恆的恩典之約,而這約世上大部分人卻沒有,並將永遠錯過!(結 16:60-63)。此外,祂竟軟化我的心!破碎它,然後喜悅它(詩 51:17);將祂的敬畏放在其中,然後眷顧我(賽 66:2;詩 138:6),並保守我如同眼中的瞳人(申 32:10);是的,決定以祂的勸謀引導我,然後接我進入榮耀!再者,這一切竟是那未曾想到、不配得且未曾祈求之愛的結果!(瑪 1:2;申 7:7-8)。主竟在創造世界之前就想到這點(耶 31:3),並在奠定群山根基之前就充分命定了途徑!為此,祂配得讚美(林前 2:9):是的,「凡有氣息的,都要讚美耶和華!你們要讚美耶和華!」
反對意見: 但你之前說過,被遺棄者也蒙受了許多福音的恩典,如對基督的認識、信心、光照、聖靈的恩賜,以及對來世權能的品嚐:如果是這樣,那麼他滅亡的原因是什麼?是因為他所領受的恩典與選民得救所藉的恩典不同嗎?如果它們不同,差別在哪裡?是在本質上,還是在程度上,還是在對其管理的方式上?
回答: 對於這個反對意見,我可以回答許多事情;但為了簡潔,請接受這個答覆:非選民在對耶穌基督的認識、信心、光照與甘甜上,可以走得很遠,也可以達到領受聖靈的地步;是的,藉著這些事物的運作,甚至可以逃脫世上的污穢,成為可見的聖徒,加入教會團契,並成為選民中的領袖。聖經處處都在向我們展示這一點。
那麼問題是,選民與被遺棄者是否領受了不同的恩典?對此我回答:是的,在某些方面,無論是在恩典的本質上,還是在程度上。
- 那麼,先從本質開始。
(1.) 選民所蒙受的信心,其名稱與任何其他信心不同,即「神選民的信心」(多 1:1),作為僅屬於他們、無人能分享的信心;這信心在性質上也被稱為「至聖的信心」(猶 20);以表明它超越了所有其他信心,除了與那些無誤地獲得永恆榮耀之人的蒙福信心相匹配外,再無其他合適的對象:正如彼得所說,「與我們同得一樣寶貴信心的人」(彼後 1:1);與他一同被揀選的同伴。其他事物也是如此。因為如果這是真的,即他們的信心不同,那麼他們在其他事物上也必然不同:因為信心是恩典之母,根據其自身的本質產生其餘的一切,即那豐盛的、永不失敗的、直到達到死人復活才滿足的愛,等等(帖後 1:3;林前 13:8;腓 3)。
(2.) 他們在性質上的不同在於:選民所領受的信心、盼望與愛,是從揀選本身流露出來的;祂「照著他揀選我們」(弗 1:4-5)而祝福我們,甚至賜下那些祂在永恆中、在創世之前就為我們預備的恩典:這些恩典,因為旨意本身是最絕對且無誤的,它們為了完全達到目的,也將在基督的管理下無誤地完成工作:「我已經為你祈求,叫你不至於失了信心」(路 22:32)。但是,
- 正如它們在性質上不同,它們在程度上也不同:因為雖然被遺棄者蒙受了恩典的祝福,但同樣真實的是,選民蒙受了更多恩典的祝福。唯有被揀選的人才有特權蒙受「各樣屬靈的福氣」,並使神良善的一切美意都在他們裡面並在他們身上成就。那些蒙受「各樣屬靈的福氣」的人,必然蒙受永生的祝福;而那些主不僅在他們裡面運行祂的一切美意,更在他們身上成就祂良善的一切美意的人,必然蒙受保守進入祂天國(弗 1:4-5;帖前 1:10);但非選民沒有被賦予這些事物;因此,賜給一方的恩典,在性質與程度上都與另一方不同。
- 在管理上也有區別。被遺棄者是其所領受恩典的主要管理者,但耶穌基督是選民所領受恩典的主要管理者。當我說「主要」時,我的意思是首要;因為雖然被遺棄者在管理主賜給他的憐憫與良善上負有最大責任,但這並非說主一點也不幫助他;相反,如果被遺棄者首先真正履行了他應盡的義務,主會幫助他:「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悅納嗎?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門前」(創 4:7)。掃羅也是如此,他因此被神棄絕(撒上 13:11-14,15:26)。我說,至於選民本身,雖然我們蒙福的救主耶穌基督在管理賜給祂選民的恩典上是首要的,但這並非說祂完全排除了他們「照著他在我裡面運用的大能,盡心竭力」(西 1:29)。相反,如果那些真正被揀選的人仍然懈怠並行惡,他們將感受到神杖的擊打,甚至可能直到骨頭折斷。但因為這工作並非由他們作為首要管理者來負責,而是由基督負責,因此,儘管祂可能在執行祂的工作時帶給他們許多痛苦與悲傷;但祂既作為首要者參與其中,就必會成就關乎他們的事,直到耶穌基督的日子(詩 138:8;腓 1:6)。
從上述內容中,產生了這個結論:
選民始終處於永恆的憐憫之下,但非選民始終處於永恆的公義之下;因為你必須考慮到:有永恆的憐憫與永恆的公義,也有現時的憐憫與現時的公義。因此,一個人處於憐憫的狀態,可能是指現時的憐憫,也可能是指現時與永恆的憐憫。同樣,一個人處於公義的狀態,也可能指僅僅是現時的公義,或同時是現時與永恆的公義。
為了進一步闡明這一點,我將稍作擴展。
我從現時的憐憫與現時的公義開始。我所稱的現時的憐憫,是指一個人可能擁有,卻仍會滅亡的信心、光照、知識與對神美善之道的品嚐。這在聖經中被稱為「暫時相信」、「暫時忍受」,以及「暫時在光中歡喜」(來 6:4-5;彼後 2:20;太 13:22;路 8:13)。我稱之為憐憫,既是因為沒有人能憑自己配得它,也是因為它的正確目的在於使擁有它的人得益處。但我稱之為現時的憐憫,是因為那些僅蒙受此祝福的人,可能會因犯罪而失去它並滅亡;正如一些加拉太人、希伯來人、亞歷山大人、亞細亞人及其他人一樣(加 5:4;來 12:15-16;提前 1:20;提後 2:18,1:15;來 12:15)。但請再次注意,我稱之為現時的憐憫,並非因為神絕對地決定它只能持續片時;而是因為人有可能失去它,是的,在條件下決定他將會失去它(約 5:35;林前 12:7)。
再者,至於現時的公義,它也只是持續片時;正如現時的憐憫適當地屬於那些被排除在神揀選之外的人,現時的公義則主要與神的愛子有關;他們在當時也處於永恆的憐憫之下。這就是那管教約伯(6:4)、大衛(詩 88,38:3)、希幔以及敬虔之人的公義,他們儘管如此,仍藉著這憐憫的權能,無誤地獲得永生與榮耀(摩 3:2;林前 11:30-31;詩 30:5,103:9;彼前 1:6)。我稱之為公義,因為在某種意義上,神根據他們過犯的性質來對待祂的兒女;我也稱之為現時的公義,因為儘管神的手目前對祂藉揀選而得的人極其沉重,但它只持續片時;因此,儘管這確實被稱為忿怒,但它只是小小的忿怒,片時的忿怒。「我的忿怒傾倒,頃刻之間向你掩面,卻要以永遠的慈愛憐恤你,這是耶和華你的救贖主說的」(賽 54:8)。
因此你們看,有現時的憐憫與現時的公義;選民也可能處於現時的公義之下,而其餘的人可能處於現時的憐憫之下。
再者,正如有現時的憐憫與現時的公義,也有永恆的憐憫與永恆的公義:我說,正如選民可能處於現時的公義之下,而非選民可能處於現時的憐憫之下;選民在當時也處於永恆的憐憫之下,而另一方則處於永恆的公義之下。
選民處於永恆的憐憫之下,且在處於現時的公義之下時依然如此,這從前面所說的內容顯而易見,即他們在創世之前就在基督裡被揀選;以及考慮到他們真實的歸正,並在整個邪惡世界中安全地被保守,直到永生;正如祂藉著耶利米先知所說:「我以永遠的愛愛你,因此我以慈愛吸引你」(31:3)。因此,祂稱選民為祂的羊(約 10:16)、祂的兒女(11:52)與百姓(徒 18:9-10),甚至在歸正之前;因為雖然他們當時還不是藉著呼召而成為祂的兒女,但他們卻是按著揀選而屬於祂的。
現在,選民既處於這永恆的恩典與憐憫之下,他們必然在現時的公義臨到他們之前、臨到他們之時,以及在現時的公義結束後,都處於這憐憫之下,因為它是從永遠到永遠的。既然如此,這就是為什麼沒有任何罪,也沒有任何仇敵的誘惑,連同任何其他邪惡,能傷害或摧毀這些神所揀選的人的原因:是的,這就是使那些本身就是人類禍根的事物,對那些在祂旨意中的人來說,反而產生極大益處的原因(羅 8:28)。正如大衛所說:「我受苦是與我有益」(詩 119:71)。又說:「我們受審的時候,乃是被主懲治,免得我們和世人一同定罪」(林前 11:32)。現在,苦難等本身不僅是無果效且無益的,而且若未被聖化,是有毀滅性的;「我擊打他,他卻繼續隨心背道」(賽 57:17)。但現在,永恆的憐憫與這或那苦難一同運作,使它對選民產生益處;「我看見他的道路,也要醫治他,又要引導他,使他和那一同哀傷的人得安慰」(18節)。正如祂在另一處所說:「你所管教、用律法所教訓的人,是有福的」(詩 94:12)。因為永恆的憐憫不僅將神所揀選的人視為貧窮的罪人,也視為神所祝福的世代,祂已設計在他們身上將憐憫彰顯到極致,赦免祂產業餘民的過犯(彼前 2:9;彌 7:18-19)。「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弗 1:6)。因此,我說,選民……
正如他們領受了那些可能因犯罪而失去的恩典與憐憫,他們也領受了那無法失去、且罪無法剝奪他們的恩典與憐憫;那是一種豐盛的憐憫,超越了一切罪惡。這樣的憐憫已連結了上帝的大能、基督的代求,以及那蒙福的收養之聖靈的交通;這聖靈也連結了人的心,引導它進入上帝的愛中,使它不至於像那些被棄絕者那樣背離上帝(弗 5:29, 30)。「我要與他們立永約,〔上帝說〕必隨著他們施恩,並不離開他們,且要將我的敬畏放在他們心裡,使他們不離開我」(耶 32:40)。
但現在我要說,上帝對待非選民的方式則大不相同。即便在他們享受現世恩典與憐憫之時,他們仍處於永恆公義的審視之下。因此,在天上的上帝面前,他們被視為狗、豬和魔鬼,即便在上帝的選民眼中,他們曾被視為聖徒與弟兄:「狗所吐的,牠轉過來又吃;豬洗淨了,又回到泥裡去滾」(彼後 2:22)。原因在於,儘管他們在世人面前有種種表現,但他們內在的舊本性與敗壞依然掌權。按照上帝一般的審判,這些本性在適當的時候會顯露出來,以至於在選民聖徒眼中,他們顯出原形,正如西門·馬吉斯(Simon Magus)和那邪惡的叛教者猶大一樣,他們「從我們中間出去,卻不是屬我們的;若是屬我們的,就必仍舊與我們同在;他們出去,顯明他們都不屬我們」(約壹 2:19)。他們不像我們那樣是被揀選的,也沒有像上帝的選民那樣被成聖;因此,永恆公義在他們自稱信徒時,仍將他們視為滅亡之子。我說,既然他們處於這永恆公義之下,這公義必然要在他們自稱信徒的過程中與他們算帳;又因為他們縱容私慾而大大觸怒了公義,公義便極其公義地奪去了現世憐憫所賜給他們的那些恩賜、恩典、益處與特權;不僅如此,更因他們的罪孽將他們剪除,使他們永遠處於忿怒之下。他們「離棄正路,〔上帝說〕……隨從比珥之子巴蘭的路……這些人是無水的井,是狂風催逼的霧氣;是枯乾無果的樹,兩次死而連根被拔出來的,有墨黑的幽暗為他們永遠存留」(彼後 2:5, 16, 17;猶 11-13;約 17:12;太 13:12, 25:29;可 4:25;路 8:18)。
綜上所述,你可以看出:
- 有現世的恩典與現世的憐憫,也有永恆的恩典與永恆的憐憫。
- 選民處於永恆的憐憫之下,即便在處於現世公義的管教時亦然;而棄絕者處於永恆的公義之下,即便在處於現世憐憫時亦然。
- 因此你再次看到,非選民儘管有現世的憐憫,卻因永恆的公義而因罪滅亡;而選民儘管犯罪並招致現世公義的擊打,卻因永恆的憐憫而免於死亡。那麼我們該說什麼呢?難道上帝有不義嗎?斷乎沒有:「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羅 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