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與恩典的教義展開;或,律法與恩典的揭示
「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馬書 6:14)
經文開解與教義陳述
在前面的三章中,使徒一直在為罪人藉著恩典而非律法的行為得救而辯護,目的是為了堅固聖徒,並贏得那些反對此教義真理的人,否則就讓他們無可推諉。為了做到這一點,他首先在第三章展示了所有人按本性或按血氣來到世上的光景,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行善的。」彷彿他在說:似乎有一代人想靠律法的義得救;但我告訴他們,他們大錯特錯了,因為他們已經犯了律法;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是的,所有人都被帶入了定罪的狀態(羅 5:12-20)。現在,在第六章,他轉向弟兄們說:我的弟兄們,你們現在看得很清楚,我們是藉著基督的恩典白白承受永生。為了你們的安慰,我的弟兄們,讓我告訴你們,你們的光景是奇妙地安全,因為你們在恩典之下;因為他說:「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也就是說,無論是定罪的權勢,還是污穢的權勢,都不能毀滅你們的靈魂:「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也就是說,你們不在那會因罪而定你們罪的權勢之下;「乃在恩典之下」,或者說,你們與神的關係是這樣的:雖然你們犯了罪,但你們必蒙赦免。「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如果有人問「之下」是什麼意思,我回答:這意味著你們不再被它轄制、拘禁,以至於在神面前只能以那種管理方式出現;或者說,你們現在不再受律法權柄的約束去履行它、順服它,否則就無法得救;或者說,如果你們違背了其中任何一點,就必須被它定罪。不,不,你們不在那種「之下」。
此外,「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這個「律法」是什麼意思?聖經中的「律法」一詞有多種含義。有信心的律法、罪的律法、人的律法、行為的律法(又稱行為之約,或第一、舊約)。「既說新約,就以前約為舊了」(希伯來書 8:13),即行為之約或律法。因此,我說,羅馬書第六章中的「律法」與「恩典」一詞,代表了所有人都處於其中的兩個約;也就是說,不是這一個,就是那一個。「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即我現在寫信給你們這些人,你們已經切實地進入了對耶穌的信心,你們不在律法或行為之約之下。因此,他並非將這些話應用於所有人,而是應用於某些人,當他說「但你們」時;注意,你們,你們信徒,你們歸正的人,你們聖徒,你們已經重生的人。「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暗示其他人仍處於自然狀態,尚未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進入恩典之約。
因此,經文如此理解,其中揭示了兩個真理:
教義一: 在福音時代,有些人仍處於行為之約之下。
教義二: 沒有一個信徒是在作為行為之約的律法之下,而是藉著基督在恩典之下。
教義一:有些人處於律法或行為之約之下
關於第一點,即有些人處於律法或行為之約之下,請看羅馬書第三章,使徒在談到違背律法的罪以及對處於該光景之人的宣告時說:「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在神面前都成為有罪的」(羅 3:19)。也就是說,所有那些處於作為行為之約的律法之下,仍處於罪中且未歸正的人。他又說:「但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加 5:18)。再次暗示,那些因違背律法或律法的行為(無論是作為舊約)而犯罪的人,是在律法之下,而非在恩典之約之下。他又說:「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加 3:10)。也就是說,處於律法之下的人就是處於咒詛之下;注意,處於恩典之約的人不在咒詛之下。現在,只有兩個約,因此,處於咒詛之下的人必然是在律法之下,因為處於另一個約的人不在咒詛之下,而是在祝福之下。「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但其餘的人都在律法之下(加 3:9)。
現在我將繼續論述我打算講的內容:
第一,我將向你們展示什麼是行為之約或律法,以及它何時首次頒布,連同它的本質。
第二,我將向你們展示處於律法或行為之約之下是什麼意思,以及所有處於其下之人的悲慘光景。
第三,我將向你們展示誰是處於這個約或律法之下的人。
第四,我將向你們展示一個人可以走多遠,卻仍處於這個約或律法之下。
什麼是行為之約,以及它何時頒布
第一,什麼是行為之約,以及它何時頒布。這裡所說的行為之約或律法,是西奈山上頒布給摩西的律法,刻在兩塊石版上,分為十個具體的支派或條目;關於這一點,請看加拉太書 4 章。使徒在那裡談到律法,以及一些因假教義的迷惑而似乎又回到它之下,或至少傾向於它的人(第 21 節),他說:你們這些願意在律法以下的人,我將向你們展示亞伯拉罕兩個兒子的奧秘,他由夏甲和撒拉所生;這兩個兒子代表兩個約;一個名為夏甲,代表西奈山,在那裡律法被頒布給摩西,刻在兩塊石版上(出 24:12;34:1;申 10:1)。凡處於其下的人,目前都缺乏且完全沒有基督的恩典在心中。「我再指著凡受割禮的人確實的說,你們若受割禮,基督就與你們無益了」,即那些尋求藉著西奈山上頒布的律法稱義的人——「你們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加 5:3-4)。這並不是說任何人能藉著律法稱義;而是指所有尋求藉著律法的行為稱義的人,他們不是尋求處於第二個約——恩典之約的人。使徒再次談到這兩個約時說:「那用字刻在石頭上屬死的職事(即律法),尚且有榮光……那屬靈的職事(即恩典之約),豈不更有榮光嗎?」(林後 3:7-8)。彷彿他在說:誠然,行為之約有榮光,西奈山上刻在石頭上的律法顯出極大的卓越——但還有另一個約,即恩典之約,在安慰與榮耀上超過了它。
雖然這律法是藉著天使之手,在兩塊石版上頒布給摩西,但這並非此律法首次向人顯現;其實質,儘管可能不那麼公開,早在伊甸園中就已賜給了第一個人亞當,話語如下:「耶和華神吩咐他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
「不可吃那樹上的果子,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世記 2:16-17)。這條當時賜給亞當的誡命,實則包含了對一切被視為邪惡之事的禁止,儘管在當時,這些罪惡尚未像後來在西奈山頒布律法時那樣,以如此明確且細緻的條目呈現出來;但其本質是完全相同的。我將證明如下:
上帝在伊甸園中命令亞當,要遠離一切違背聖約(第一聖約)的惡,而不僅僅是遠離某些特定的罪。如果上帝沒有命令亞當遠離十誡中所禁止的罪,那麼祂就不是命令他遠離「一切」惡,而只是遠離「部分」惡。因此,祂當時必然已經命令亞當遠離西奈山律法所禁止的一切罪。上帝在伊甸園頒布命令時,確實要求人遠離十誡所禁止的一切罪惡,這一點顯而易見,因為在西奈山頒布律法之前,上帝就已經懲罰了那些違背這些誡命的罪,證據如下:
第一、第二和第三誡命曾被法老及其臣僕違背;因為他們有假神,而主對這些假神施行了審判(出埃及記 12:12);他們褻瀆了真神(出埃及記 5:2),這並沒有逃脫懲罰(出埃及記 7:17-25)。因為他們的假神既不能救自己,也不能救他們的百姓脫離上帝的手;但在他們狂傲行事的事上,上帝高過他們(出埃及記 18:11)。
再者,有人認為主懲罰了違背第二誡命的罪——雅各因沒有清理家中假神而負有某種責任,結果導致他的女兒底拿被玷污(創世記 34:2)。
再者,我們發現亞比米勒認為違背第三誡命的罪極其嚴重,以至於他要求亞伯拉罕起誓,作為防止亞伯拉罕、他的兒子和孫子對他造成傷害的唯一保障(創世記 21:23)。我們在亞比米勒與以撒之間也看到了同樣的情況(創世記 31:53)。摩西和以色列人也是如此,他們不敢將約瑟的骸骨留在埃及,正是因為主的名曾被起誓所引用,若不遵守誓言,主的名就會被褻瀆(出埃及記 13:19)。
我們也發現主因祂的百姓違背第四誡命而責備他們(出埃及記 16:27-29)。
至於違背第五誡命,咒詛臨到了含(創世記 9:25-27)。以實瑪利因戲笑以撒而羞辱父親,結果被趕出去(創世記 21:9-10)。羅得的女婿因輕慢父親,在所多瑪的傾覆中滅亡(創世記 19:14)。
第六誡命被該隱違背,他因此遭受了可怕的咒詛與懲罰,以至於他哀求道:「我的刑罰太重,過於我所能當的」(創世記 4:13)。
再者,當以掃威脅要殺他兄弟時,利百加打發他走,說:「為什麼一日之間叫你們兩人都失去呢?」這暗示我們,她知道謀殺必受死刑(創世記 27:45),主自己也向挪亞宣告了這一點(創世記 9:6)。再者,我們從埃及人和法老身上看到了主懲罰謀殺的公義,他們將以色列人的孩子淹死在河裡(出埃及記 1:22),結果他們自己也被淹死在海中(出埃及記 14:27)。
違背第七誡命的罪在所多瑪人身上受到了懲罰,他們的城市和他們自己都被徹底毀滅(創世記 19:24-25)。是的,他們遭受了「永火的刑罰」(猶大書 7)。此外,示劍城的男性因哈抹之子的罪,全部被刀殺(創世記 34:25-26)。
我們的始祖因吃禁果而違背了第八誡命,從而將咒詛帶給了自己和後代(創世記 3:16)。再者,雅各認為違背這條誡命的懲罰是死(創世記 31:30, 32)。雅各的兒子們也持同樣看法(創世記 44:9-10)。
該隱違背了第九誡命,如創世記 4:9 所述,因此受到地土的咒詛(第 11 節)。亞伯拉罕雖是上帝的朋友,卻因作假見證而被法老責備,並被逐出埃及(創世記 12:18-20);他和撒拉也受到亞比米勒的責備(創世記 20:9, 10, 16)。
法老違背了第十誡命,因此遭受了大災難(創世記 12:15, 17)。亞比米勒貪戀亞伯拉罕的妻子,主威脅要讓他和他的家人死亡,除非他歸還她;是的,儘管他沒有親近她,但僅僅因為貪戀並佔有她,主就封閉了他家中的所有子宮(創世記 20:3, 18)。
進一步的論證
我本可以更詳盡地討論這一點,但我不想過於冗長,只想盡可能簡潔地表達。但在結束前,除了上述內容,我還要再提出一兩個論點,以進一步闡明:西奈山頒布的律法之實質,在此之前,主就已經在伊甸園中傳達給人了。首先,「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也就是說,儘管他們沒有像亞當那樣吃禁果;但如果違背的罪僅限於此,或者如果他們的罪只歸算在那些吃過果子的人身上,那麼亞當被逐出伊甸園後所生的後代就不會有罪,因為他們沒有實際吃那果子,因此也不會成為死的奴隸。然而,死既從亞當作王直到摩西,即從他違背最初律法之時,直到西奈山頒布律法之時,這顯然證明了十誡的實質已經包含在「不可吃園中樹上的果子」這一命令中,並頒布給了亞當及其後代。但如果有人說,死作王是因為他們父親的罪,對此我回答:雖然原罪歸算在後代身上,但他們也是因自己實際犯下的罪而受災。再者,使徒說:「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羅馬書 4:15)。因為「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死從亞當作王直到摩西」(羅馬書 5:13-14)。如果沒有律法,就沒有過犯,也就沒有隨之而來的死作為工價;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羅馬書 6:23),而罪就是違背律法;這既是我們個人實際的違背,也是我們公眾代表(亞當)的實際違背(約翰一書 3:4)。
再者,除了違背西奈山律法的罪之外,沒有其他罪,而上述那些罪正是因此受到懲罰;因此,主先前頒布給亞當及其後代的律法,與後來在西奈山頒布的律法是同一部。再者,西奈山律法與伊甸園律法的條件完全相同;一個說「行這些事就必存活」,另一個也說同樣的話。兩者對人的審判也相同;因此,這部律法顯然與西奈山頒布的完全一致。
再者,使徒只提到兩個聖約——即恩典之約與行為之約——所有人都處於這兩個聖約之下;一些人在一個之下,一些人在另一個之下。既然給亞當的是一個,那麼西奈山的也是一個,且與前者完全相同。我知道這是真理,因為在西奈山頒布律法之前,上帝就因違背律法而懲罰了那些罪;這顯然是事實;因為如果上帝懲罰人所違背的並非律法,那是不公義的;因此,它與西奈山的律法是同一回事。
西奈山的律法是為了更清晰地揭示那些先前違背律法的罪;因為雖然十誡的實質在西奈山之前就已在伊甸園中頒布,但它們在人心中的顯明是模糊的,以至於罪不像後來那樣被清晰地揭示出來;因此,使徒說,律法是後來添上的(加拉太書 3:19)。或者更明確地說,在西奈山頒布在石版上,「是為過犯添上的」——也就是說,為了讓過犯顯得更加明顯(羅馬書 5:20)。
再者,我們在西奈山頒布律法時看到了一個顯著的象徵;首先,律法在西奈山頒布了兩次,以表明其本質確實是先前就已頒布的。其次,在西奈山頒布的第一塊石版在山腳下被打碎了,而後來的石版則被完整保存,這象徵著雖然先前頒布的律法與西奈山頒布的是同一部真律法,但由於石版破碎,律法顯得難以閱讀和辨認,彷彿被損毀和扭曲了。
【反對意見】但如果有人反對說,雖然違背前者的罪也是違背後者的罪,兩者在這一點上一致,但這並不代表它們就是同一個行為之約。
【回答】你必然會承認,賜給伊甸園中亞當的是行為之約;因為它的內容是:行這些事就必存活;不行就必死;不,是「你必定死」。現在,行為之約只有一個。因此,如果我能證明在西奈山頒布的就是行為之約,那麼一切疑慮都將消除。這一點顯而易見:
- 考慮到聖經中這兩個聖約的稱呼,一個是定罪的職事,另一個是生命的職事;一個是行為之約,另一個是恩典之約;但西奈山頒布的被稱為定罪的職事;因此,它就是行為之約。「那用字刻在石頭上、屬死的職事尚且有榮光」(哥林多後書 3:7)。
- 使徒在寫給加拉太人的信中,努力勸阻他們不要信靠行為之約;但當他揭示那律法或聖約時——他努力使他們不再信靠它——他明確告訴他們,那就是在西奈山頒布的(加拉太書 4:24-25)。因此,在西奈山頒布在兩塊石版上的,與先前賜給伊甸園中亞當的是同一回事,兩者運行方式相同;伊甸園的說:行這些事就必存活;但你吃的日子——或者說不行這些事——你必定死。
西奈山的律法也是如此,正如他所說:「行這些事的人就必因此活著」(羅馬書 10:5)。如果他們違背了律法,哪怕是其中一條,它也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拉太書 3:10)。既然這一點已經澄清,我將繼續進行。
處於行為之約之下意味著什麼
第二,接下來要談的是:說明處於作為行為之約的律法之下意味著什麼;我將這樣闡述:
處於作為行為之約的律法之下,意味著在永恆刑罰的威脅下,必須完全且持續地履行十誡中的每一條細節——行這些事,你就能存活;否則,「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拉太書 3:10)。處於第一聖約之下的人,其處境僅此而已。可憐的靈魂,由於對行為之約本質的無知,他們認為自己的處境並沒有那麼糟糕;然而,唉!世界上沒有人比他們處境更悲慘;因為他們確實不明白這些事。處於作為行為之約的律法之下的人,就像一個被國王律法束縛的人,若違背國王的任何誡命,就會面臨流放、絞刑或五馬分屍的懲罰;同樣,處於行為之約下的人,在永恆流放和定罪的威脅下,必須嚴格遵守天國上帝的律法。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之約可以比作米底亞和波斯人的法律,一旦制定,就不可更改(但以理書 6:8)。你發現當有一條法律頒布,規定除了國王之外,不得向任何人或神祈求時,這條法律便由國王確立(第 9 節)。但以理違背了它,無論人們做什麼,但以理都必須進入獅子坑(第 16 節)。同樣,我說,既然有一條法律頒布,並以真理和上帝的話語印證——「犯罪的,他必死亡」(以西結書 18:4)。無論誰處於這個聖約之下並死在其中,他們必須也將進入獅子坑;是的,比那更糟,因為他們將被扔進地獄,與魔鬼在一起。
為了讓你更好地理解,請了解以下幾點:
第一,上帝的律法,即行為之約,並不局限於律法的一個分支,而是延伸到許多方面,甚至延伸到全部十誡,而這十誡又細分為更多條款;因此,危險不僅在於違背這十誡中的一兩條,而在於違背其中任何一條。你知道,如果國王頒布十條具體命令,要求臣民在死刑的威脅下遵守;那麼,如果有人違背了其中任何一條,他所犯的叛國罪就如同違背了全部一樣,他所面臨的法律判決與他違背了每一條是一樣確定的。
第二,再者,你知道國王頒布的法律,如果一個人長期遵守,但最後卻失足違背了,他會立即被逮捕並受到法律的譴責。關於作為行為之約的上帝律法,這些事情很清楚。如果一個人履行了九條誡命,卻只違背了一條,那違背的一條將同樣確定地毀滅他,將他拒於天國的喜樂之外,就好像他實際違背了全部一樣;因為事實上,他確實已經違背了。雅各書第二章第十節有一段著名的經文:「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也就是說,他實際上已經違背了全部,並將受到所有誡命的控訴。雅各說,這必然如此,因為「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第 11 節)。例如:也許你從未為自己製造石頭或木頭的神,或者至少沒有像異教徒那樣公開崇拜它們,但如果你偷竊、作假見證,或在心裡貪戀婦女(馬太福音 5:28),你就違背了律法,並且如果你生活並死在那個聖約之下,你就必然永遠滅亡;因為律法早已決定了這一點,說:「凡不常照『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請注意,「一切之事」;這是上帝的話語,它印證了這項教義。
第三,再者,即使一個人不貪戀、不偷竊、不謀殺、不崇拜木石之神等,但如果他妄稱主的名,他若生活並死在那個聖約之下,就永遠完了。「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這是命令。但如果我們做了呢?祂說:「妄稱祂名的人,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不;即使你盡你所能過著聖潔的生活,行事盡可能謹慎,但如果你妄稱主的名,你就在那個聖約下完了:「因為我必不」——注意,「我必不」,無論他處於多麼危險的境地,「妄稱我名的人,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出埃及記 20:7)。對於十誡中的任何其他條款也是如此,只要違背它們,如果你生活並死在那個聖約之下,你的處境就無法挽回。
第四,即使你長期履行這個聖約或律法,十年、二十年、四十年、五十年或六十年,但如果你在死前哪怕只有一次失足違背了其中一條,你也會因為那個聖約而滅亡;因為請注意,「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注意「一切之事」。如果一個人一生都遵守上帝的律法,卻在死前只犯了一次罪,那一次罪就是對律法的違背,他沒有持續行其中所包含的事。因為,按照這段經文的含義,所謂持續,是指在思想、言語或行為上沒有任何失敗;因此,我說,即使一個人一生都遵行律法,但只要在死前最後一刻犯了一次罪,他若死在那個聖約之下,就必永遠滅亡。因為,朋友們,你們必須明白,上帝的律法是「是」就是「是」,就像福音一樣;正如那些處於恩典之約下的人必將因此得救,同樣,那些處於行為之約和律法之下的人,如果繼續留在其中,也必將因此被定罪。這就是行為之約及其本質——即對生活並死在其中的人,不減免任何一點,甚至一分一毫:「我告訴你」,基督說,「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即從咒詛之下出來,「直到你連最後一分錢都還清了」(路加福音 12:59)。
第五,再者,你必須考慮到,這條律法不僅譴責言語和行為,正如我之前所說,它還有權柄譴責心中最隱秘的惡念;因此,即使你沒有說出任何邪惡的話,如咒罵、謊言、戲笑、偽裝或任何傾向於或帶有罪惡氣息的話,但如果你的心中哪怕只有一次閃過一個虛妄的念頭,律法也會抓住它,控告並因此譴責你。你可以在馬太福音 5:27-28 中看到一個例子,基督說,即使一個人沒有在肉體上與婦女行淫,但如果他看她,心裡動了淫念,按照律法的正確解釋,他就是犯了罪,從而使自己處於律法的定罪之下。其他誡命也是如此;如果心中有任何邪惡的念頭閃過,無論是對上帝還是對人,即使程度極輕,可能連你自己都沒有察覺,律法也會因此抓住你,並憑其權柄對你的所作所為進行審判、定罪和執行。「愚妄人的思念乃是罪」(箴言 24:9)。
第六,再者,律法的性質和嚴厲性在於,它不僅審查你生活中關於各類事物的普遍表現,看你是否正直;律法還會跟隨你進入所有的聖潔職責,監視你在那裡是否做得正確——也就是說,當你禱告時,你的心是否有遊蕩的念頭;你所做的每一項聖潔職責是否完美,沒有絲毫罪的摻雜;如果它發現你失足,或者在履行任何聖潔職責時有絲毫失敗,律法就會抓住它,並以此為由,使你所做的一切聖潔職責都變得無效。我說,如果你在聽道時只有一個虛妄的念頭,或者在禱告時只有一個虛妄的念頭,或者在任何其他事情上,無論是世俗的還是屬靈的,一生中哪怕只有一次虛妄的念頭,律法都會抓住它,並因此向你敞開上帝忿怒的所有閘門,並根據那個聖約,不可挽回地將永恆的報應帶給你;所以,我說,無論你往哪裡看,無論你在哪裡失敗,無論你盡可能少地犯錯,無論是在世俗還是屬靈的事情上,如前所述——也就是說,無論是在侍奉上帝,還是在世上的職業或呼召中,如買賣,在任何事情上;我說,如果它在任何細節上發現你遲緩,或有絲毫罪咎,它就稱你為犯法者,它向上帝控告你,它阻止了所有與律法相關的應許,並將你留在那裡,作為一個違背上帝的受咒詛者,和你自己靈魂的毀滅者。
在這裡,我希望你順便注意,我現在的目的不是詳細擴展每一條誡命——因為那對我寫作和你閱讀來說都太冗長了;我只希望你在閱讀此處時做一件事——暫停一下,靜坐一刻鐘,在心中默想一下,對自己說:我是否曾經違背過律法?是的,還是沒有?我出生以來,一生中是否曾經有過一個罪惡的念頭閃過我的心?是的,還是沒有?如果你發現自己有罪,我相信你除了承認之外別無選擇,除非你對自己每天的行為閉上眼睛,那麼,我說,斷定自己違背了第一聖約。當你這樣做之後,請務必在接下來的時間裡,不要立刻忘記它,也不要把它從腦海中抹去,即你正被同一個聖約所定罪;然後,直到你發現上帝已經通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第二聖約的中保——的功勞,賜給你來自天上的赦免之前,不要讓自己滿足。如果上帝賜給你一顆心來接受我的勸告,我毫不懷疑,我所說的這些話將成為引導你的心尋求正確救贖途徑的工具,以拯救你的靈魂。
以上是關於律法,以及它對處於其下、在思想、言語或行為上違背了其中任何一條的人所施加的嚴厲性。現在,在進入下一部分之前,我將回答阻礙我前進的四個反對意見,這些意見也是大多數人跌倒的原因。
四個反對意見
【反對意見一】但你會說,我覺得你說得太嚴厲了;這足以讓人膽怯。那麼,假設一個人犯罪並違背了律法後,對自己的邪惡感到悔改,並承諾不再這樣做,上帝難道不會在那時施憐憫並拯救一個可憐的罪人嗎?
【回答】我之前告訴過你,聖約一旦被違背,就會對違犯者執行它所威脅的懲罰;至於你認為你的悔改和承諾不再犯罪可以有所幫助,並使你處於獲得上帝憐憫的境地,這些想法源於對罪的本質以及上帝公義本質的極度無知。如果我要描述一個目前處於滅亡狀態的人,我會用這種無知作為標記來標記他。
【回答二】律法作為行為之約,不允許那些生活並死在其中之人的悔改以至於得救;因為律法一旦被你違背,就永遠不會對你說好話,如果你處於那個聖約之下,上帝也根本不會顧念你,儘管你悔改並承諾不再犯罪。不,律法說,你犯罪了,因此我必須咒詛你;因為我的本性就是咒詛,而且除了咒詛之外什麼也沒有,咒詛每一個在任何一點上違背我的人(加拉太書 3:10)。他們違背了我的聖約,「我也不理他們,這是主說的」(希伯來書 8:9)。讓他們呼求,我也不理他們;讓他們悔改,我也不理他們;他們違背了我的聖約,做了我不喜悅的事;因此,根據那個聖約,我咒詛而不祝福;定罪而不拯救;皺眉而不微笑;拒絕而不擁抱;歸算罪而不赦免。他們違背了我的聖約,「我也不理他們」;所以我說,如果你違背了律法,即第一聖約,而你被發現處於其中,上帝透過它看你,祂對你沒有顧念,沒有憐憫,沒有喜悅。
【反對意見二】但律法難道沒有應許,也有威脅嗎?它說:「行這些事的人就必因此活著」,注意,他必活著,「藉著它們」,或在它們之中(羅馬書 10:5;加拉太書 3:12)。
【回答一】違背誡命並不是遵守或履行誡命;但你已經違背了它們,因此根據那個聖約,應許不屬於你。
【回答二】律法的應許是有條件的,因此除非有對其中每一條細節的完全且持續的順服,且沒有絲毫罪惡,否則不會實現。「行這些事」——注意,行這些事——之後你才能活;但如果你一生中哪怕只有一次違背了其中一點,你就沒有行律法;因此,如果你犯過一次罪,律法隨後的應許就不屬於你。例如——「假設國王制定了一條法律,規定如果任何人說了反對他的話,就必須被處死,這不能撤銷,必須對違犯者執行;雖然對那些不說反對他話的人有應許,說他們會得到他極大的愛;但這個應許對違犯者毫無意義;他不可能分享它,也不會因此得到任何好處;相反,他所違背的法律必須在他身上執行;因為他的罪使他失去了分享或參與應許的份。」這裡也是一樣,確實有應許,但給誰呢?嗯,它只給那些沒有違背律法而生活的人;但如果你,我說,一生中哪怕有一次違背了它,你就完了,如果你繼續處於這個聖約之下,沒有一個應許屬於你。我覺得法庭上的囚犯,因違背了法律,以及公正法官對他們的指控,很好地體現了作為行為之約的律法,以及它如何對待處於其下的人。囚犯違背了法律,大聲呼求憐憫;我的大人,憐憫,他說,求你,我的大人,憐憫我。法官說,關於不對你執行死刑,你還有什麼可說的嗎?嗯,除了這個,我求我的大人憐憫,別無他法。但他又回答說,朋友,法律必須執行,法律不能被違背。囚犯說,我的大人,饒了我吧,我再也不會這樣做了。法官儘管聽到那人的呼喊和悲慘處境,仍必須按照法律的條文對他進行判決,並且必須向囚犯宣讀定罪判決,即使這讓他聽了之後倒地身亡,如果他按照他應該做的那樣執行法律的話。關於上帝的律法也是如此。
【反對意見三】哎,但有時,儘管你很匆忙,法官也會給予一些赦免,並寬恕一些違犯者,儘管他是法官。
【回答】這不是因為法律是仁慈的,而是因為顯明了法官的愛,而不是法律的愛。我懇求你注意這個區別;因為如果一個按法律應死的人,儘管如此仍被寬恕了他的罪,這不是因為法律說「饒了他」;而是法官或最高長官的愛使那人從法律的定罪中釋放出來。但注意;這裡人的法律和上帝的律法有所不同;人的法律並非如此不可撤銷;但如果最高長官願意,他有時可以在不為罪行提供補償的情況下給予赦免;但上帝的律法是這樣的性質,如果一個人被發現處於其中,並且是一個違犯者,或者違背了它的人,在那個囚犯被釋放之前,必須給予它完全且徹底的補償,要麼通過那人自己的生命,要麼通過其他人的血;因為「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希伯來書 9:22);也就是說,沒有辦法從上帝律法的咒詛下得救;因此,儘管人的法律有時可以通過在不給予完全補償的情況下顯示憐憫而變得無效,但上帝的律法不能如此滿足,也不能給予機會,讓違背它的人逃脫咒詛而不被定罪,除非有人為他給予完全且徹底的補償,並將囚犯帶入另一個聖約——即恩典之約,它是更容易的,使靈魂煥然一新的,且赦免罪惡的。
因此,我說,你必須明白,如果制定了一條法律,涉及生命,因違犯者違背它而奪去生命,那麼很清楚,如果那人被饒恕並拯救,這不是法律給予那人的優勢,而是國王的純粹憐憫,要麼是因為他有贖金或以其他方式獲得了補償,要麼是因為他對所拯救的人有愛而受到激勵。現在,你既然也違背並破壞了上帝的律法,如果法律沒有在你身上執行,那不是因為法律是仁慈的,或者可以放過你所犯的哪怕最小的罪,而是你的拯救來自另一條途徑;因此,我說,無論人的法律在被腐蝕和歪曲時如何,上帝的律法卻是這樣的性質,如果它沒有你自己的血或其他人的血——因為它要求不少於此,以贖回你脫離因違背它而應受的咒詛,並滿足它的呼喊,那悲慘的呼喊,並永遠為你呈現……
即便你擁有千個靈魂,若你仍處於這烈火般的律法之下,你必滅亡無疑;因為「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希伯來書 9:22);對於律法所定下的絲毫罪愆,絕無赦免可言。
第四個反駁: 你或許會說:「我不僅對過去的生活感到悔改,也承諾不再重蹈覆轍;現在我正努力追求公義,過聖潔的生活。我不再是律法的破壞者,而是致力於成全律法。對此,你有何話說?」
回答: 假設你能像神的使者一樣行走;假設你能成全全律法,從今日直到生命終結,在思想、言語或行為上都不犯罪——這雖是不可能的,但我說,即便真是如此,只要你仍處於第一聖約之下,你的光景依然如故,毫無改變。首先,我知道你不敢說自己從未犯過罪;既然犯過,律法就已經定你的罪了。若律法已定你的罪,那麼我敢斷言,無論你擁有多少善行與公義的作為,都無法除去那律法早已加在你身上、且不可抗拒的咒詛。因為你正處於行為之律下,而非處於恩典之聖約中,你必將被剪除,毫無挽回的餘地;因為你畢竟犯過罪,即便後來你活得再好也無濟於事。
上述論點的理由如下:
第一,神的公義本性要求如此——即對於違背律法的人,必須施行不可挽回的毀滅。因為公義頒布了律法,公義要求律法得到完全且持續的順服;否則,公義必將執行其職責,即懲罰違法者。你必須明白,神的公義與祂的慈愛一樣,是永不改變的。公義若被滿足,它是公義;公義若被觸怒,它依然是公義。在此情況下,神的公義可比作火:若你遠離它,它仍是火;若你落入其中,你便會親身體驗到它是火。因此,使徒以此作為論據,勸勉希伯來人要緊緊跟隨耶穌基督,免得落入神的公義之中,他說:「因為我們的神乃是烈火」(希伯來書 12:29)。你若落入這火中,便不像落入物質之火那樣還能逃脫;不,凡落入此火者,必永遠沉淪其中,正如經上所言:「我們中間誰能與吞滅的火同住?誰能與永恆的焚燒同住呢?」(以賽亞書 33:14)。因為公義一旦被觸犯,便不知如何對違法者施予憐憫或同情,它會像獅子一樣撲向罪人,扼住他的喉嚨,將他投入監獄,除非能給予無限的滿足,否則他必將永遠被囚禁在那裡——而這對於我們這些亞當的後裔而言,是不可能做到的。
第二,神的信實要求將不可挽回的毀滅,傾倒在那些活在並死於此聖約之下的人身上。若你違背了此聖約,哪怕只犯了一項罪,事後卻能逃脫定罪,那麼神就必須對祂自己及其話語不忠,而這兩者是合而為一的。首先,若神試圖阻止祂的公義去懲罰那些觸犯者,祂就是對自己——即祂的公義、聖潔、正直、智慧與大能——不忠。其次,祂若不執行祂所寫下的話語,就是否認、背棄並破壞了祂自己的話,因為祂曾說:「天地廢去,較比律法的一點一畫落空還容易」(路加福音 16:17)。若神不按照祂在聖經中明確的宣告,對那些落入威脅與咒詛中並死在其中的人施行報應,那麼祂的話就無法成就。
第三,因為若非如此,神就等於否認了祂先知的話,並順應了祂仇敵的言論。祂的先知說祂必施行報應;祂的仇敵卻說祂不會。祂的先知說祂必追討他們的罪孽,報應在他們的懷中;祂的仇敵卻說他們會過得很好,即便隨從自己心中的妄想,不遵守律法所要求的嚴格標準,也能得享平安(申命記 29:19-20)。但我告訴你,即便你有千個靈魂,且每個靈魂都價值千個世界,若它們落入神話語的定罪之中,而你死時沒有耶穌——那位真正的耶穌——神必將它們全部付之一炬;因為「聖經不能廢掉」。難道你以為神、基督、先知和聖經會為了你而撒謊,為了你而竄改祂們的話語嗎?將你的靈魂押在這種賭注上,實在是太愚蠢了。
其理由如下:第一,因為神是神;第二,因為人是人。
第一,因為神是完全且永恆公義的,完全且永恆聖潔的,完全且永恆信實的;也就是說,祂沒有絲毫改變,也沒有轉動的影兒,祂完美地持守自己,祂不可能停止做神,也不可能改變祂神性的本質。既然祂是所有完美的極致,祂頒布了律法要求順服;但若有人觸犯,他們便落入祂永恆公義的手中,必須飲下祂不可撤銷的忿怒,這正是公義的執行。我說,既然如此,律法既被破壞,公義便隨之而來,信實也隨之確保執行,並見證祂是真實的,祂必將那不可言喻、無法承受且永不改變的報應,傾倒在違法者身上。
第二,因為你並不像神那樣無限,你不過是受造的卑微草芥,今日存在,明日便消失,無法在神的本質、存在與屬性上與神對等。你註定要伏在祂之下,因為你的靈魂或身體無法做出任何無限的行為,來滿足這位在一切屬性上皆為無限的神。
人在律法之下的悲慘
為了向你們闡明人在律法之下的悲慘,除了上述所言,我懇請你們留意以下細節:第一,我將說明人因亞當而處於律法之下的危險;第二,說明他們作為個體處於律法之下的危險。
第一,人因亞當而處於律法之下的危險
- 他們從亞當而來,處境悲慘,因為亞當留給他們的是一個被破壞的聖約。或者換句話說:因為他們在亞當裡時,與他一同破壞了那聖約。噢!這就是亞當留給後代的遺產:一個被破壞的聖約,以至於死亡掌權,轄制他所有的子孫,直到今日,無論是肉身的死亡還是永恆的死亡(羅馬書 5章)。或許你這酒鬼、咒罵者、說謊者、小偷,從未想過這一點。
- 他不僅留給他們一個被破壞的聖約,還使他們成為違背聖約的罪人。他(亞當)使他們成為罪人——「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羅馬書 5:19)。這比前者更糟。
- 不僅如此,他還剝奪了他們起初站立得穩的力量,使他們淪為死人。噢,無助的狀態!亞當的子孫是何等貧窮與悲慘!
- 不僅如此,在他離開他們之前,他成了魔鬼的管道,將那毒素與邪惡的本性注入亞當子孫的心中,以至於今日他們被強烈而猛烈地擄去,因著罪,他們像被狂風吹散的糠秕一樣,飛快地奔向地獄與魔鬼。
- 總而言之,亞當將他們逐出了樂園,這是一樁;又弄瞎了他們的眼睛,這是另一樁;並將他們交給魔鬼引導。噢,悲哀!你能聽見這些而不感到耳鳴、頭皮發麻嗎?你能讀到這些而不感到良心刺痛嗎?若你沒有感覺,那一定是因為你被魔鬼附身,或是喪失了理智。
第二,人作為個體處於律法之下的悲慘
- 處於律法之下的人處境悲慘,因為他們所處的地位,因著我們的軟弱,更容易招致咒詛而非祝福;他們處於所謂的「定罪的職事」之下,也就是說,他們處於那唯一的工作就是咒詛與定罪的體制之下(哥林多後書 3章)。
- 他們的處境悲慘,因為他們不僅處於定罪的職事之下,而且這職事正等待機會去定罪;律法並不等待施恩,它只等待咒詛與定罪;它的到來是為了顯明罪,「律法進來,」使徒說,「是叫過犯顯多」(羅馬書 5:20),或者說顯明神所恨惡的事,並為所犯的罪施行咒詛;正如經上所言:「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拉太書 3:10)。
- 他們處境悲慘,因為他們所處的體制,不僅指責罪人的不順服,也指責他們的順服,如果那順服不是出於正確的靈——而那些處於該聖約之下的人,因缺乏信心,根本無法做到。因此,我說,律法會責備他們,說:「這做得不好,這做得半途而廢,這不是出於自由,那不是出於對神的愛而做得完美。」這就是為什麼有些人儘管努力按照律法過著盡可能聖潔的生活,卻無法過平安的生活,反而充滿了定罪感、罪疚感與良心的折磨,發現自己這裡失敗、那裡虧欠,忽略了律法所命令的善,卻做了律法所禁止的惡,而律法對於他們所有的辛勞,從未給予一句好話。
- 處於律法之下的人處境悲慘,因為他們處於一個永遠不會對罪人的作為感到滿足的體制之下。如果你處於這個聖約之下,無論你多麼努力工作,律法永遠不會說:「做得好」;永遠不會說:「我的好僕人」;不,它只會不斷催逼你,讓你跑得更快,給你新的命令,你必須完成,否則就要面臨滅亡的懲罰。不,它是這樣的主人,不僅因為你的罪咒詛你,還因為你的善行做得不夠好而咒詛你。
- 處於此聖約或律法之下的人,狀態非常悲慘,因為這律法對處於其下的人命令了不可能完成的事;但這在神看來是公義的,因為人起初在亞當裡時,若願意使用,是有力量站立得住的,而律法是在人擁有完全力量時頒布的,正如我之前所說;因此,既然神賜給你的力量並沒有被祂收回,那麼律法繼續命令同樣的事,並無不公。我舉個例子來澄清:假設我給僕人十英鎊,並囑咐他:「拿去為我做最好的投資,好讓我有獲利。」現在,如果我的僕人違背我的命令,把錢揮霍在悖逆的事上,我要求他償還我起初給他的錢,這有什麼不公平嗎?不,即使他無力償還,我也可以合法地將他投入監獄,直到他滿足我的要求為止。這裡也是一樣;律法起初頒布給人時,人是有可能成全它的;現在,雖然人失去了力量,但神要求同樣的工作被完成,依然是公義的。是的,如果他們不去做那些事——我說,即便對他們而言是不可能完成的事——神定他們的罪也是公義的,因為是他們自己將自己帶入這種境地的;因此使徒說:「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在神面前都伏在審判之下」(羅馬書 3:19)。這就是你處於律法之下的悲慘境地(加拉太書 3:10)。
但若有人反駁說:「律法並沒有命令自然人做不可能的事——」
我會像使徒在類似情況下那樣回答:「他們不明白自己所說的是什麼,也不明白自己所斷定的是什麼。」難道律法沒有命令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主你的神嗎?自然人能做到嗎?那些習慣作惡的人,怎能做到這一點呢?「古實人豈能改變皮膚呢?豹豈能改變斑點呢?」(耶利米書 13:23)。
律法是否命令你行善,且只行善,並要盡心、盡性、盡力地去行?這正是作為行為之聖約的律法所要求的;而你身為屬肉體的人,能做到嗎?任何有理解力的人,若聽你這麼說,都會認為你不是中邪了,就是徹底瘋了。
- 處於律法之下的人處境悲慘,因為儘管他們追隨律法或行為之聖約;我說,儘管他們追隨它,它也不會帶領他們進入天國;不,相反地,它會將他們帶入咒詛之下。保羅說,沒有人能靠律法或靠我們對律法的追隨而稱義;因為藉著律法,「是叫人知罪」,我們因罪被定罪,這遠離了引向生命的道路,因為它是「定罪的職事」(哥林多後書 3章)。又說:「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著律法的義。這是什麼緣故呢?是因為他們不憑著信心求,只憑著行為求」(羅馬書 9:30-32)。
- 處於律法之下的人處境悲慘,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的工作是否會有工價;他們沒有罪得赦免的得救確據,也沒有永生的盼望;他們這些可憐的心靈,在不知道為何而工作,就像一匹可憐的馬,整天辛苦工作,晚上卻只能得到一個骯髒的馬廄作為回報;所以,你可能終其一生辛苦工作,但在死亡之日,你非但不能在天國享受榮耀的安息,反而——不,你必然會——因為你的罪,使你的靈魂與身體在地獄中永遠滅亡;因為正如我之前所說,律法若你犯罪,它不會理會你所做的任何善行,而是利用機會摧毀並剪除你的靈魂,以懲罰你所犯的罪。
- 處於律法之下的人處境悲慘,因為他們處於那種神不會對其微笑的體制之下,若他們死在其中;因為神透過恩典之聖約對祂的兒女微笑,他們是在耶穌基督——生命與安慰的主——裡面;但對於處於律法之下的人則相反;他們面對的是祂的皺眉、責備、威脅,必須受到嚴厲的對待——「因為他們不恆心守我的約,我也不理他們,這是主說的」(希伯來書 8:9)。
- 他們處境悲慘,因為他們在基督的信心之外;處於律法之下的人心中沒有基督的信心;因為他們所處的體制不是信心的職事。使徒說,律法原不本乎信心(加拉太書 3:12)。
- 因為他們沒有領受聖靈;因為那是因聽信心的道而領受的,不是因律法或其行為(加拉太書 3:2)。
- 總而言之,如果你活在並死在那個聖約之下,耶穌基督既不會為你禱告,也不會讓你得到祂的一滴血來洗淨你的罪,你甚至連天國裡最小的都算不上;因為所有這些特權都屬於另一個聖約之下的靈魂,正如使徒所說:「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也就是說,那些在耶穌基督的恩惠中有份的人,或是那些從第一聖約被帶入第二聖約的人;或是從律法之下被帶入基督福音之恩典下的人。若沒有這恩典之聖約,且不在其中,任何靈魂都無法有絲毫永生的盼望,在聖靈中沒有喜樂,在聖徒的特權中沒有份,因為他們被行為之聖約的界限與束縛所限制。因為你必須明白,這兩個聖約各有其界限與限制,用以統治、管轄或給予處於該聖約下的人自由。現在,處於律法之下的人,是在其範圍與管轄之內,並受其束縛;活在並死在其中,他們必須向其站立或跌倒,正如保羅所說:「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恩典之聖約也給予處於其下的人自由與釋放,同時也命令他們順服其中所包含的事,我將在以後進一步說明。
律法被加添與頒布的目的
現在,為了讓上述事項更顯明——即所有處於律法之下的人的悲慘處境——正如我已經展示了律法的一些本質,我也將說明律法被加添與頒布的目的,是為了讓那些在恩典之聖約之外的人,處於這種境地。
第一,神頒布律法是為了使罪顯多,並非為了除去任何人的罪,而是為了顯明那已經產生,或未來可能因私慾與撒但而產生的罪(羅馬書 5:20)。我說,這是律法的一個正當工作,即顯明罪;它被差遣來指責罪人,它也時刻警惕以達成此目的,並利用一切機會在那些聽從或不聽從它的人身上完成其工作,只要它對他們有統治權。我說,它就像一個被主人差遣去觀察、窺探他人勞動與工作的人,利用每一個機會去發現他們的軟弱與過失,並責備他們;是的,甚至為了這些過失將他們逐出主人的恩寵。
第二,主加添或頒布律法的另一個重大目的,是為了讓任何人都無法對神定罪那些違背律法的人,提出任何控訴。你知道,如果一個人被帶到官員或法官面前,被定罪,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那麼定他罪的人可能會因為做出判決而受到責備;甚至當事人自己也可能有更好的理由為自己的自由辯護,而不是讓對方為定他的罪辯護;但在審判之日絕非如此,恰恰相反;因為到那時,當神的審判臨到時,每個人都將被迫掩口,在神的審判面前保持沉默;因此使徒說:「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也就是說,律法所說的一切命令、一切咒詛與威脅,他說,都是為了「好塞住各人的口」;請注意,我懇請你們,「它說,」他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在神面前都伏在審判之下」(羅馬書 3:19)。所以現在,如果有人在審判之日反對神的審判,就像馬太福音 25 章裡的人那樣,說:「主啊,我們什麼時候見你這樣那樣?你為什麼對我們下達如此悲慘的定罪判決?這肯定是不公義的,不是公平的。」現在,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律法被頒布了;是的,為了有效地防止你,神很早就頒布了它,甚至在你第一位祖先犯罪之前,或你出生之前。所以,如果有人對主在公義與審判中的作為提出這些反對意見,說:「主啊,我為什麼被這樣定罪?我不知道那是罪。」現在,律法被頒布正是為了回答這兩點。如果第一種人進來說:「我為什麼被審判?我為什麼被定罪?」那麼律法就會進來,甚至十誡中的每一條都會對你的靈魂發出呼喊;第一條說:「他違背了我,定他的罪」;第二條也說:「他違背了我,定他的罪」;第三條也一樣,連同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條;如果你死在第一聖約之下,它們都會對你的靈魂發出控訴,說:「他或他們違背了我們,定他們的罪,定他們的罪。」我還告訴你,這十門大砲——十誡,在對你的靈魂執行公義時,會在你的良心中轟鳴,以至於你將被迫沉默,你的口將被塞住。讓我再告訴你,如果你出現在神面前,讓十誡對你發出控訴,你還不如被綁在樹上,讓世界上十門、甚至一萬門最大的火砲對你開火;因為那些火砲只能殺死身體;但這些卻會讓你的身體與靈魂與魔鬼一起在地獄中永遠受折磨。
第三,再者;如果有人提出第二個反對意見,說:「但主啊,我沒想到這是罪,或那是罪,因為沒人告訴我。」那麼,律法的頒布也會消除這一點,說:「不,我在你祖先亞當犯罪之前,或你出生之前就頒布了,並且從那時起就一直在你的靈魂中,使你為自己的罪確信,並因你做的不對的事而控制你。」難道我在某個時間、某個地點,當你和某人做某事時,或者當你獨自一人時,沒有暗中告訴你這是罪,神禁止這樣做,因此如果你犯了它,神會對你不悅嗎?當你在某個時間想做某事時,我難道沒有說:「住手,不要這樣做?如果你做了,神會擊打你,懲罰你。」此外,神安排了讓你在家中、在聖經中擁有我,你也能談論我;這樣辯論真理,你將被迫承認事實確實如此;不,對於那些遠遠不及我們這個世界所擁有的光照的異教徒與野蠻人,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如此;因為使徒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羅馬書 2:14-15)。也就是說,他們本性中就有行為之律,因此他們將無可推諉;因為他們自己的良心將為此真理作見證,正如經上所說:「他們的良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是的,但什麼時候呢?「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羅馬書 2:15-16)。所以,我說,這是主頒布律法的另一個目的——即神可以施行公義的判決,而不被那些在審判中落入律法之下的人指責為不公。
第四,主頒布律法的第四個目的,是因為那些死在耶穌基督之外的人,不僅要被塞住口,而且他們的位格「在神面前都伏在審判之下」(羅馬書 3:19)。事實上,這將是沉默的基礎,正如我之前所說,他們發現自己有罪,他們的良心支持神對他們所作判決的真理,「他們將伏在審判之下」——也就是說,他們將成為適合神忿怒傾倒的器皿,因違背誡命而充滿罪疚;因此,處於第一聖約之下的人將「預備遭毀滅」(羅馬書 9:22),就像木頭或稻草,被曬乾後適合投入火中;律法被加添與頒布,並說到這個目的,就是為了顯明罪,塞住爭辯的口,並叫「普世的人」,注意,「普世的人在神面前都伏在審判之下」,從而因他們的罪在公義中永遠被推翻。
這將是如此,原因如下:
- 因為神有時間來彰顯祂的公義與聖潔,正如祂彰顯祂的寬容與憐憫。我們在聖經中讀到,祂的眼目清潔,不看邪惡,到那時我們將發現這是真實的(哈巴谷書 1:13)。我們在聖經中讀到,祂將使律法放大,使之尊榮,到那時祂必會如此行。現在,因為主在被罪觸怒時並不立即擊打,所以可憐的靈魂既不知道也不理會神的公義,他們也不考慮公義必須被彰顯的時間,那將是人們像強烈風暴中的冰雹一樣,紛紛落入神的忿怒中時(彼得後書 3:9;詩篇 50:21-22)。因此,你們所有認為神的恆久忍耐與寬容是耽延的人,要小心了;因為祂目前保持沉默,就以為祂像你們一樣。不,不;要知道神對祂的每一個目的都有既定的時間,在適當的時候,它將最奇妙地被彰顯,使那些將被公義與律法對待的靈魂,陷入永恆的驚駭與滅亡。噢!神將如何彰顯祂的公義!噢!神將如何彰顯祂的聖潔!第一,藉著向人表明,祂在公義中不能、也不會理會他們,因為他們犯了罪;第二,因為祂的聖潔不會容許如此污穢的惡人留在祂的視線中,祂的眼目是如此清潔。
- 因為神要使人看出,祂對罪人必信守祂的話語。罪人不要指望永遠逃脫,雖然他們可能暫時逃脫,但他們終究難逃懲罰;不,當每一個威脅與咒詛都在違法者頭上成就與應驗時,他們將得到應有的報應,直到最後一分。朋友,你說的每一句閒話,神都會與你算帳;你說的每一個謊言,神都會與你清算;不,你一生中甚至沒有一件事情會被遺漏,如果你死在律法之下,在審判之日,神——那位公義的神——必會藉著祂的律法對其進行審判。
誰是處於行為之聖約之下的人
第三。 但你會說——「那麼,誰是那些處於律法之下的人呢?」
回答。 處於律法之下的人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那些極度放蕩的人;或者那些更為精明的人;這可以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較低層次的,一種是較為顯著的。
第一,那些處於行為之聖約之下的人,是公開放蕩、不虔誠的惡棍,他們不僅以罪為樂,而且以犯罪為誇耀,並對犯罪的想法感到自豪。至於這些人,在保羅致提摩太前書第 1 章第 9、10 節中有一段經文,對此目的非常顯著:「律法,」他說,「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不是作為行為之聖約,「乃是為不義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注意,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總而言之,「若有別樣不合乎正道的事。」這些是處於律法之下的人,因此處於其咒詛之下,他們應得的是飲盡神永恆忿怒的滿杯,因此我懇請你們不要自欺;因為「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哥林多前書 6:9-10)。可憐的靈魂,你們以為你們可以擁有你們的罪、你們的私慾與快樂,卻依然能過得很好,並在審判之日被釋放;但看看神在申命記 29:19-20 中對這樣的人說了什麼——他們「心裡說:我雖然行事心裡頑梗,連累眾人,卻還是平安。」我會得救,我會像其他人一樣做得很好,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世界的日子;但神說,我必不饒恕他們,不,我的怒氣與忌邪要向他們發作。發作到什麼程度?直到將律法中寫的一切咒詛都執行在他們身上。不,神說,我必與他們算帳,「我要從天下塗抹他們的名。」事實上,這必然如此,因為這樣的靈魂是不信者,處於罪中,並處於律法之下,律法不能、也不會對他們顯示任何憐憫;因為它不是憐憫與生命的職事,而是死亡與毀滅的職事,正如你們在(哥林多後書 3:7, 9)中所讀到的;所有這些人,每一個公開放蕩與可恥的惡棍,都處於其下,並且從他們來到這個世界直到今日,一直都是如此;而且……
他們若不從那聖約之下歸正,進入並置身於「聖約」(Covenant of Grace)之中——我稍後會詳述此約——就必將在那同樣的管治下生活並死亡,隨後在永恆中沉淪。然而,儘管如此,我們當代那些可憐的放蕩者與惡人,在現今這寬容的日子裡,竟是何等狂妄自大!彷彿上帝永遠不會與他們算帳,彷彿沒有律法來定他們的罪,彷彿沒有地獄的火要將他們投入。但噢,當他們看見基督坐在審判寶座上,卸下了祂祭司與先知的職分,僅以審判者的身分顯現於惡人面前時,他們將會何等驚惶!當他們看見天上的記錄全數展開、攤開;當他們看見各人的名字在「生命冊」與「律法書」中;當他們看見上帝的威嚴、基督的威嚴、聖徒的尊榮,卻看見自己身處污穢之中時,他們將會何等驚惶!那時他們會說什麼?那時他們能逃往何處?他們將把自己的榮耀拋在何方?噢,悲慘的境地!(賽 10:3)。
第二點:律法之下的人
那些不僅違背、不順從律法,反而竭盡全力追求律法,試圖藉此尋求「稱義」的人,也同樣處於律法之下。也就是說,即便一個人能戒絕違背律法的罪,致力於成全律法,並將自己全然獻給律法,但若他眼光僅止於律法,他依然處於律法之下。儘管他對上帝公義的律法有種種順從,他仍將被那律法所毀滅。朋友,你不可認為只有褻瀆的人才處於律法之下;不,你必須明白,一個人可能從虛浮、放蕩、公開褻瀆的言行與違背律法的罪中,轉向聖潔、公義、宗教性的生活,卻依然處於同樣的狀態、同樣的律法之下,並且與那些更放蕩、更隨便的人一樣,註定要沉淪。雖然你可能說這很奇怪,但我既要說出來,也要證明它是真實的。請帶著領悟力閱讀羅馬書 9:30-31,使徒在那裡論及此事說:「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請注意,是追求律法的義;他們儘管熱切地追求或追趕律法的義,「卻沒有得著律法的義。」這對我們有極大的啟示:無論一個人多麼熱切、多麼火熱、多麼不懈、多麼嚴肅、多麼準備就緒、多麼樂意去遵行律法及其義,如果他處於那聖約之下,他就完了,他就失喪了,他若死在那裡,就與永生無分。也請閱讀加拉太書 3:10,經上說:「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請注意,是「以行律法為本的」。如今,所謂「以行律法為本」,就是以律法的義為本——也就是說,盡其一生或竭盡全力戒絕違背律法的罪,並遵行律法的命令。因此,我懇求你深思,正是因為人們對此無知,才導致許多人繼續自以為在基督裡有分,只因他們有所改良,戒絕了違背律法的罪;然而到頭來,他們仍將沉淪,因為他們沒有被帶出「行為之約」(Covenant of Works)之下,進入「聖約」之中。
反駁:「但你真的能從上帝的話語中清楚證明這些事嗎?我覺得這樣推論很奇怪,一個人竭盡全力按照上帝的律法行事,儘管如此,卻仍處於咒詛之下。請解釋清楚。」
回答: 誠然,對於屬血氣的人,對於那些仍處於不信中的人來說,這確實顯得非常奇怪,因為他們是憑著受蒙蔽的理性行事;但就我而言,我知道事實確實如此,我也將致力於使你確信這一點。
- 律法是如此嚴格與嚴厲,以至於一個人若違背它一次,我說,他若在那聖約下生活並死亡,就永遠完了。如果你想確信這一點,請閱讀加拉太書 3:10,那裡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1.)請注意,首先,若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事沒有被遵行,且是「常」——也就是說,沒有任何失敗或閃失,正如我先前所說——咒詛就臨到了。現在,世上沒有一個人,在開始順從最小的命令之前,不在自己身上因違背它而犯了罪。使徒在羅馬書 3:5 對此的闡述非常顯著。他努力證明所有人在第一位亞當裡都犯了罪,亞當作為一個共同的代表,在他站立與跌倒時代表了他自己與我們。「所以,」他說,「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請注意這點;但為什麼呢?「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 5:12)。也就是說,既然所有人天生都犯了「原罪」,即我們在亞當裡所犯的罪;這就是為什麼沒有人能因順從律法而稱義的原因之一,因為他們首先在他們的始祖身上就已經違背了律法。但(2.),若有人爭辯而拒絕此點,儘管這毫無根據,保羅還有另一個論點來支持他的教義,他說,因為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之下。「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他們都偏離正路,一同」——請注意,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他們的「口滿了咒詛苦毒。」「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總之,「敗壞和苦難在他們的道中;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那麼,他說,既然如此清楚地證明了這些事,整個結論就是:「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在上帝面前都伏在審判之下」(羅 3:10, 19)。所以,我說,我們不能因律法而稱義的根據就在於此,正是因為我們首先已經違背了它;因為你要確信,如果律法因你違背它而抓住了你哪怕最小的把柄,你之後從它那裡聽到的將只有咒詛,咒詛,咒詛他,「因為他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
- 你不能藉著上帝公義的律法(即第一聖約)得救,因為除了你因「原罪」和「本罪」所處的悲慘狀態外,在你轉向律法之後,你又犯了許多違背律法的罪——「我們在許多事上都有過失。」所以現在,你對律法的義,有時混雜著私慾、淫亂、貪婪、驕傲、對上帝心生怨恨、對祂情感冷淡、對善行懶散、口出閒言、心中爭競等等;我說,既然如此,律法因我們肉體的軟弱,就顯得軟弱了(羅 8:3),因此,儘管我們對律法有種種順從,我們仍因自己的軟弱而處於律法的咒詛之下;因為,正如我先前所說,律法是如此聖潔、公義、良善,以至於它不允許任何尋求藉此得生命的人有絲毫的失敗或閃失。「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 3:10)。保羅深知這一點,這使他拋棄了自己所有的義。但你會說,那是他自己的義。回答:但正是他稱之為「自己的義」的東西,他同時也稱之為「律法的義」(腓 3:7-10),並將其視為糞土,視為鞋上的污泥,為的是要在他裡面被發現,從而「不用律法上的行為」而藉著他得救(羅 3:28)。但是,
- 假設你所擁有的律法的義是純潔且完美的,沒有絲毫瑕疵或過錯,沒有絲毫罪惡思想的混雜,這在上帝眼中仍遠不足以使你顯為無可指責。我用以下論點證明:(1.)第一個論點是,凡不是基督的,就不能救贖靈魂脫離咒詛,它不能完全將人呈現在主面前;現在,律法不是基督;因此,道德律法不能藉著我們對它的所有順從,將我們從應得的咒詛中拯救出來(徒 4:12)。(2.)第二個論點是,那不是「信心的義」——即藉著相信耶穌基督而得的義——就不能討上帝喜悅;現在,作為「行為之約」的律法的義,並非信心的義;因此,我們在該聖約下所實行的律法的義,不能討上帝喜悅。前者在希伯來書 11:6 得到證明:「人非有信,就不能得上帝的喜悅」;請注意,是「不能」。後者則如此:「律法原不本乎信」(加 3:12;羅 10:5, 6),與加拉太書 3:11 對照:「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
但為了讓理解力較弱的人能更好地明白,我將這樣證明:1. 擁有永生的靈魂,必須是藉著買贖或救贖的權利而得(來 9:12;弗 1:7)。2. 這救贖的買贖必須藉著基督的血。「我們藉著他的血得蒙救贖。」「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現在,律法沒有能力去死,因此無法藉著血的買贖來救贖罪人,而公義要求這種滿足。請閱讀同樣的經文(來 9:22)。公義要求滿足,因為你違背並得罪了它,那必須有滿足;因此,你所能做的一切都無法帶來救贖,即使你像我所說的那樣,將律法遵守到極致,因為這一切並非「流血」;因為要相信並確信,即使你在轉向律法之前只犯了一項罪,如果那罪沒有被血——即耶穌基督在各各他山上掛在十字架上時所流的寶貴血——所洗淨,那項罪就會殺死你的靈魂。
反駁: 但你會說,「我覺得,將自己獻上過聖潔的生活,應該會讓上帝更喜歡我們,從而讓我們藉著基督得救,因為我們如此樂意順從祂的律法。」
回答: 促使上帝憐憫罪人的動機,並非因為他們樂意遵行律法,而是因為祂樂意拯救他們。「你進去得他們的地,並不是因你的義,也不是因你心裡正直」(申 9:4-6)。現在請明白:如果你的行義意願是上帝藉著基督憐憫你的首要動機,那麼這就不是「白白的恩典」——我說,是白白的。但主愛你並拯救你,是基於白白的條件,在祂接納你的靈魂之前,你沒有任何東西能使祂接納,唯有基督的血;因此,認可這樣的原則,就是認可恩典可以藉著律法的行為獲得,這就像天主教最黑暗的地牢一樣黑暗,也直接與聖經背道而馳——因為我們「藉著耶穌基督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不是藉著我們裡面的良善,或我們所做的,不,「而是藉著信,不在乎」——請注意這點——「不在乎律法上的行為」(羅 3:24-28)。再者,「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 2:9)。不,不,他說,「不是按我們的行為」或義,「乃是按他的旨意」;請注意「按他自己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一份白白的禮物,「在基督耶穌裡賜給我們的」,不是最近才賜的,而是「在萬古之先」(提後 1:9)。
反駁: 但你會說,「那麼,如果我們不能藉著遵行律法得救,上帝為什麼還要賜下律法呢?」
回答: 我先前告訴過你,賜下律法是為了以下原因:1. 為了使你藉著它確信自己的罪,並使你的罪在你眼中顯得極其罪大惡極,這藉由律法以這些方式完成:(1.)藉著向你顯明賜下律法的上帝是何等聖潔;以及(2.)藉著向你顯明你的卑劣與邪惡,因為你竟與這位聖潔的上帝背道而馳,違背並破壞了祂這聖潔的律法;因此,保羅說,「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也就是說,藉著向受造物顯明上帝的聖潔,也顯明其自身的卑劣(羅 5:20)。2. 為了使你知道上帝在審判日定你的罪並非無緣無故。3. 因為祂不希望人在那日對祂公義的定罪有任何爭辯。4. 因為祂要使你知道祂是一位聖潔且純潔的上帝。
處於這行為之約下的人能達到什麼程度
第四個問題: 「但既然你已經說到這裡,我希望你能詳細說明,那些仍處於這聖約(你稱之為定罪的職分)下的人,究竟做過什麼,達到什麼程度,以及領受了什麼。」
回答: 這是一個頗為困難的問題,需要不僅謹慎,而且要深入且紮實地回答。這個問題包含三個細節:第一,人們做過什麼;第二,人們達到了什麼程度;第三,人們領受了什麼,卻仍處於律法或「行為之約」之下,因而處於定罪的狀態。
[第一點:] 至於第一點,我已經概括地說過一些;但為了讓你更好地理解,我將更具體地說明。
- 一個人可能因罪而感到確信與不安,卻仍處於這聖約之下,而且是以一種非常沉重且可怕的方式,以至於他感到罪的重量難以忍受,正如該隱那樣,「我的刑罰太重,過於我所能當的」(創 4:13)。
- 一個人生活在這種對罪的知覺中,可能悔改並為罪感到憂傷,卻仍處於這聖約之下,且處於沉淪的狀態。猶大看見所做的事,就「後悔了」(太 27:3)。
- 人們不僅可能因罪而確信並悔改,他們甚至可能請求上帝的兒女為他們代禱,卻仍處於這聖約與咒詛之下。「法老急忙召了摩西、亞倫來,說:我得罪耶和華你們的上帝了,請你們為我祈求耶和華你們的上帝,使我脫離這一次的死亡」(出 10:16, 17)。
- 一個人可能為自己得罪上帝的過犯與不順從而謙卑自己,卻仍處於這聖約之下(王上 21:27-29)。
- 一個人可能為自己對他人所犯的過錯進行賠償,卻仍處於這聖約之下。
- 一個人可能在他那一代為上帝做許多工,卻仍處於這第一聖約之下;正如耶戶,他做了上帝吩咐他做的事(王下 9:25, 26)。然而上帝甚至威脅耶戶,因為儘管他做了主吩咐他做的事,他卻不是出於正確的動機;如果他是,主就不會說:「再過片時,我必討耶戶家在耶斯列殺人流血的罪」(何 1:4)。
- 人們可能聽從並敬畏主的僕人,並極其尊敬他們;是的,當他們聽道時,他們不僅聽,而且聽了就去行,且是甘心樂意地行,不是一兩件事,而是許多事;請注意,是「許多事」,且是「甘心樂意」地行,卻仍失喪,仍要沉淪。「因為希律知道約翰是義人,是聖人,所以敬畏他,保護他,聽他講論,就多照著行,並且樂意聽他」(可 6:20)。或許你認為,因為你聽了某某人的道,所以你比鄰居更好;但要確信,你不僅可能聽,而且可能聽了就去行,不是心不甘情不願,而是「甘心樂意」——請注意,「甘心樂意」——卻依然是希律,依然是主耶穌的敵人。我懇求你深思這一點。
第二點: 但關於第二件事,即:這樣的人能達到什麼程度?他能達到什麼地步?他能抵達何處,卻仍是一個未得救的人,處於這聖約之下?我回答——
- 這樣的人可能被接納進入聖徒的團契,正如他們在彼此交往的顯見方式中那樣;他們可能攜手同行。「天國」——即一群顯見的基督告白者——好比十個童女,拿著燈出去迎接新郎,「其中有五個是愚拙的,五個是聰明的」(太 25:1, 2)。這些人,首先被稱為童女——即那些遠離世界污穢的人;其次,據說她們出去——即離開人的規條與傳統;第三,她們同意帶著燈——即告白自己是耶穌基督的僕人,等候祂,為祂而活;然而當祂來時,祂發現她們中間有一半,甚至是那些有燈、也從世界的污穢與人的習俗中走出來的童女,竟是失喪了寶貴靈魂的人(第 12 節),如果她們處於「聖約」之下,而不是處於律法之下,她們本不該如此。
- 他們可能在上述的告白者團體中獲得極大的尊榮,被視為尊榮,以至於他們可能被委託處理教會事務,並掌管錢囊,正如猶大那樣。我說這話不是為了羞辱聖徒,而是出於愛心,警告他們;但我說這話的目的,是為了——如果主願意——敲響告白者靈魂的大門。想想底馬!
- 他們可能達到能像傳道人一樣談論聖經,成為耶穌基督福音的傳道者,以至於他們所居住的人民甚至可能對他們說起諺語:「這人也在先知中嗎?」他的恩賜可能如此罕見,他的口才可能如此流利,他的內容可能如此貼切,以至於他可能說話如天使,談論隱藏的奧秘,是的,談論這一切;請注意,卻仍是一無所有,仍不是主用「恩典的聖靈」救贖性地膏抹的人,而可能在律法的咒詛下生活並死亡(林前 13:1-4)。
- 他們可能走得更遠;他們可能擁有上帝聖靈的恩賜,使他們能趕鬼,能移開世上最大的山嶺;不,你可能恩賜大到能預言未來的事,最榮耀的事,甚至是主耶穌基督降臨統治祂所有仇敵的事,卻仍不過是一個巴蘭,一個邪惡且瘋狂的先知(彼後 2:16;民 24:16-25)。
- 他們不僅可能暫時如此,在短時間內如此,他們甚至可能一直如此,直到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帶著祂的聖天使降臨;是的,直到那一日才被聖徒發現。那時,那些童女都起來了——聰明的和愚拙的;那時!什麼時候?為什麼,當這聲音被聽見時:「新郎來了,你們出來迎接他」(太 25:1-6)。然而她們卻在主耶穌基督之外,仍處於律法之下。
- 不,更進一步,他們不僅可能一直保持告白直到那時,自以為處於福音的恩典之下,而實際上卻處於律法的咒詛之下,甚至當新郎來臨時,他們可能仍然對自己的狀態充滿信心,以至於他們甚至會與基督爭辯,為什麼不讓他們進入榮耀的國度,說:「主啊,主啊,我們在你的面前吃過、喝過,你也在我們的街上教導過人。」不,更進一步,「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請注意,我們「行了許多異能」。不,更進一步,他們如此自信,以至於他們以命令的口吻說:「主啊,給我們開門。」請看這裡,我懇求你們,這些人走得有多遠;他們以為自己與耶穌基督有親密的交往,他們以為祂不可能不拯救他們;他們與祂吃過、喝過,與祂同席,從祂那裡領受能力,執行同樣的能力。我們奉你的名做了這樣那樣的事;甚至行了許多異能(太 7:22;路 13:25, 26)。然而這些可憐的受造物卻被關在國度之外。噢,我懇求你在為時已晚之前深思這一點,免得你說:「主啊,讓我們進去」,而基督卻說:「把他趕出去」(第 28 節)。聽見你哭喊:「主啊,給我們開門」,而祂卻說:「離開我,我不認識你們」;免得你雖然想得到喜樂,卻落得「哀哭切齒」。
第三點: 但問題中觸及的第三件事是——處於律法咒詛下的人,能從上帝那裡領受什麼?
- 他們有時可能在某些事上得到上帝對他們禱告的回應,因為他們有此需要。我在聖經中發現,上帝確實聽了那些使徒所說被趕出去的人的聲音(創 21:17)。「上帝聽見童子的聲音」,甚至是那被趕出去的以實瑪利的聲音;「上帝的使者從天上呼叫夏甲」——她是使女,處於律法之下(加 4:30)——「對她說:夏甲,你為何這樣呢?不要害怕,上帝已經聽見童子的聲音了。」朋友們,或許你認為,因為你的禱告在某些具體事情上得到了回應,所以你可能認為關於你的永恆狀態,你的情況非常好。但你必須知道,上帝確實聽見了一群以實瑪利人——那些使女的兒子,處於作為「行為之約」的律法之下的人——的呼求。我不是說祂在永恆狀態上聽他們,而是祂在他們今生所經歷的各種困境中聽他們,是的,並給予他們安息與從苦難中解脫。這個可憐的傢伙當時幾乎要渴死,他呼求,上帝聽見了他,是的,祂從天上聽見了他。也請閱讀詩篇 107:23-29。「他將他們所求的賜給他們,卻使他們的心靈軟弱」(詩 106:15)。
但有些人可能會說,我覺得這更奇怪,上帝竟然會聽那些處於律法之下的人的禱告與呼求,並回應他們。回答:我先前告訴過你,祂不是在永恆狀態上聽他們,而是在暫時狀態上聽他們;因為上帝作為他們的創造主,對他們有眷顧,使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太 5:45)。不,祂甚至賜給田野的走獸食物,並聽小烏鴉的呼求,牠們遠不如人(詩 147:9)。因此我說,上帝確實聽祂受造物的呼求,也確實回應他們,儘管不是在永恆狀態上;但他們死時,儘管如此,祂仍可能定他們的罪。
- 他們可能從主口中領受應許。有許多人以極其顯著的方式得到了主對他們所做的應許,然而,正如我先前所說,他們是那些被趕出去的人,被稱為使女的兒子,即律法——「上帝的使者從天上呼叫夏甲,說:夏甲,你為何這樣呢?不要害怕,上帝已經聽見童子的聲音了。起來,把童子抱在懷中,因為我必使他」——請注意,這就是應許——「因為我必使他」,這使女的兒子,「成為大國」(創 21:17, 18)。
- 不,他們可能走得更遠;因為他們可能領受了與先前不同的心,卻仍處於律法之下。我想,除了那些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的人之外,沒有人會認為或說掃羅處於「聖約」之下;然而在與撒母耳談話,轉身離開他之後,經上說:「上帝就賜他一個新心」(撒上 10:9)。一個新心,請注意,卻仍是一個被棄絕的人(撒上 15:26, 29)。朋友們,我懇求你們,不要讓這些事冒犯你們,而要讓它們在你們心中激發對你們真實狀況的探究,並願意被徹底查驗;並且,凡不是主親手栽種的,都應被拒絕,並應追求更好的事,即那些不僅能使你的靈魂認為你現在的狀態很好,而且能使你能夠帶著安慰面對罪、死亡、地獄、律法的咒詛,以及審判者的事;在你的靈魂中有上帝恩典如此真實、紮實、有效的作為,以至於當你聽見號角聲,看見墳墓裂開,死人從洞中爬出來;當你看見審判設立,案卷展開,全世界站在審判寶座前時;我說,那時你能站立得住,並有那蒙福的宣告對你的靈魂說:「你們這蒙我父賜福的,可來承受那創世以來為你們所預備的國」(太 25:34)。
[對此點的反駁] 但你會說,儘管如此,我們不相信我們處於律法之下,原因如下:第一,因為我們發現心中有了改變。第二,因為我們否認「行為之約」能拯救任何人。第三,因為就我們而言,我們認為自己遠離了律法主義的原則;因為我們認為,就教會事務的實踐與紀律而言,我們已經進入了當今英國最完美的福音秩序。
[對第一點理由的回答] 那個人的信心若僅僅建立在在他裡面或由他所做的事情上,那個人的信心就不是建立在耶穌基督的死、埋葬、復活、升天與代求之上;因為那真正擁有永恆救恩之堅實基礎的人,他的信心是定睛在上帝所喜悅或滿足的對象上,即那位從馬利亞所生、她的頭生子——也就是說,他藉著信心將祂的死、血、義等功效應用於自己的靈魂,並且除了從那裡之外,不從別處尋求靈魂的滿足,靈魂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試圖給予上帝任何稱義上的滿足;而是甘心樂意地接受並擁抱基督之死的功效,連同祂在十字架上作為祭物所做的一切,以及祂作為祭司、中保、代求者等所做的一切;並且如此真實且有效地領受了這些榮耀,以至於藉此——請注意——藉此他「變成了與他一樣的形象,榮上加榮」(林後 3:18)。這是一般性的說明;但更具體地說——
- 認為你的狀態很好,僅僅是因為你從放蕩褻瀆的生活轉向了更嚴謹、誠實、文明的生活與言行;我說,認為這種見證足以作為你救恩的基礎是非常危險的。第一,因為這樣的靈魂不僅將救恩的重點放在了死在十字架上的那個人基督耶穌之外;而且第二,因為他的信心不是建立在罪人的救主身上,而是建立在他從嚴重的罪轉向更精緻的生活——或許還包括履行一些善行——這並非救主;我說,這非常危險;因此請閱讀它,願主幫助你理解它;因為除非你將靈魂救恩的全部重點放在另一個人的功勞上——即耶穌——並且是藉著祂在你之外所做與正在做的事,否則,就像上帝在天上一樣肯定,你的靈魂必將滅亡。而且這不能僅僅是觀念上的,僅僅是理智上的贊同;它必須藉著全能上帝那奇妙、不可見、不可戰勝的大能,藉著祂的聖靈在你的靈魂中做工,產生一種真實、救贖性、聖潔的信心,這種信心能藉著產生它的同一位聖靈的運作,抓住並應用那個人基督耶穌最屬天、最卓越、最有功勞的益處,不僅應用於你的頭腦與想像,更應用於你的靈魂與良心,以至於你能藉著同樣的信心,挑戰罪、律法、死亡、魔鬼、地獄以及所有其他邪惡的力量、瘋狂、惡意、憤怒與毀滅本性,將你的靈魂投靠在那位在你之外的耶穌的死、埋葬、復活與代求上(羅 8:32-39)。但是,
- 你認為馬太福音 25:1-3 中提到的那五個愚拙的童女沒有改變嗎?是的;那些人確實有了這樣的改變,以至於那五個聰明的童女可以接納她們與她們同行,進入基督福音最純潔的道路與制度中,卻依然是愚拙的;不,她們與她們同行,或將與她們同行,直到主耶穌基督從天上降臨,卻依然只是愚拙的童女,依然處於律法之下,因而處於咒詛之下,正如我先前所說。
[對反駁的第二部分] 但你說,我們已經否認了「行為之約」,也從那裡轉向了。
[對第二點理由的回答] 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唉,唉!可憐的靈魂以為因為他們說:「恩典,恩典,這是白白的恩典」,所以他們就處於「聖約」之下。這是一個極大的錯誤。你必須明白,儘管你可能是那種能談論福音恩典的人,但如果你自己沒有被帶入真正的「聖約」之下,儘管你有談論與告白,你距離上帝在福音中所彰顯的「聖約」的體會與分額,依然非常遙遠。
猶太人中有許多人,其理解力遠高於斷定「律法,且唯有律法,是得救之道」的程度;因為他們,甚至那些沒有接受上帝基督的人,也期待著一位救主降臨(約翰福音 7:27, 41-43)。但這些人並沒有福音的靈,唯有這靈能引導人進入福音的生命、精髓或實質,並以正確的方式領受。因此,他們的理解力變得渾濁,徘徊在「救主」與「律法之工」的思想之間,認為必須先完成律法之工,才能獲得救主及其憐憫。我說,正是在這兩者之間,他們與救主失之交臂。正如現今許多可憐的靈魂,他們認為自己必須單靠救主得救,卻又認為自己在獲得救主的善意上,必須做些什麼——例如為罪悔改、離棄罪惡、許願、立志成為新人、加入教會團契等等。他們將這些作為幫助自己的手段,若沒有真正歸正,他們就無法獲得永恆的救贖;請參看那段經文(羅馬書 9:30-32)。使徒在那裡說,那不追求的反而得著了,而那追求的卻失落了。「這可怎麼說呢?」他說。「那本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反得了義,」就是「因信而得的義。」那還有什麼呢?「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著律法的義。」這是為什麼呢?「因為,」他說,「他們不是憑著信心求,只憑著……」——請注意,他並不是說「完全不」,不,「只憑著」——也就是說,因為他們在追求時,順帶稍微倚靠了律法之工。讓我告訴你,要讓人擺脫這種觀念是何等困難,以至於連保羅親自處理這事時,都發現困難重重;他在《羅馬書》前十章中,為了堅固那些甚至在口頭上廣泛宣稱恩典教義的人,是何等費力地勞苦,在《加拉太書》中亦是如此;儘管他盡了全力,仍有許多人失落了。
現在,恩典教義之所以難以被接受——即使是對於那些宣稱信主的人——事實上,是因為人裡面有一種本性在反對它。靈魂會這樣說:我是個罪人,而上帝是公義、聖潔、正直的;因此,既然我違背了祂神聖的律法,若我指望得救,首先必須為罪憂傷;其次,離棄罪惡;第三,追求善行,實踐律法中的善事與福音的規條,並希望上帝能因基督的緣故赦免我所有的罪。這並不是作為一個在基督裡的兒女來到上帝面前的路,這反而是透過聖約(行為之約)或律法來到上帝面前的路。當我談到第二個教義時,我會更充分地闡明這一點。
因此,再次強調,今日那些宣稱信奉福音的人,大多數人儘管有此宣稱,卻對福音那榮耀的影響與光輝極其無知;我說,他們對福音所彰顯的基督那榮耀事物的能力與功效一無所知,這證明他們並非處於恩典之約下,而是處於律法或舊約之下(哥林多後書 4:3)。例如,如果你接觸一些宣稱信奉福音的人,通常會發現他們相當忙碌且成熟;也能與你針對那榮耀福音的各個要點進行長篇大論。但如果你問及他們關於「內心的工作」,或福音在他們身上產生了什麼工作,以及他們在靈魂與良心中感受到何種甜美的影響與美德,他們可能會給你這樣的回答:「我透過聽道發現自己改變了,在很大程度上離棄了罪惡,也學會了(僅僅是在口頭上)區分律法與福音,所以我能為後者——即福音——辯護,也能指出前者的軟弱與無益。」他們可能只能走到這一步,但這還不足以證明他們處於恩典之約下,儘管他們的口舌可能極其擅長宣稱福音(彼得後書 2:20)。經文說:「倘若他們因認識主救主耶穌基督,得以脫離世上的污穢」——這並非得救的知識——「後來又在其中被纏住、制伏,他們末後的景況就比先前更不好了」(馬太福音 25:1-4 等;馬太福音 7:22)。
反對意見: 但你會說,這難道不是對恩典工作的公正宣告嗎?當我們不僅能談論耶穌基督那榮耀的福音,還能憑經驗述說我們如何藉著聽道,從更壞變為更好,從罪惡轉向聖潔的生活,這難道不能無可辯駁地證明我們處於恩典之約下嗎?
回答:
- 首先,一個人可能像上帝的天使一樣談論福音的所有奧祕,但在上帝眼中,他不過是鳴的鑼、響的鈸,這些東西儘管聲音巨大,卻絕對沒有生命與動力,因此在上帝看來等於無——也就是說,他們不是基督徒,不是信徒,儘管如此,他們仍不在恩典之約下(哥林多前書 13:1-4)。
- 人不僅能做到這一點,甚至可能在一段時間內從過去的樣子中真實地改變,但在主眼中,關於永恆的祝福,他們依然一無所有。請閱讀我之前提到的彼得後書 2:20;事實上,那段經文足以證明我對此事的看法。如果你觀察,其中包含了以下幾點:(1)棄絕者(reprobates)可能獲得對基督的知識。(2)這種知識可能具有相當的分量與力量,以至於在當下,透過聽福音,能使他們脫離世上的污穢。「倘若他們因認識主救主耶穌基督,得以脫離世上的污穢,後來又在其中被纏住、制伏,他們末後的景況就比先前更不好了。」[有些宣稱信主的人,充其量不過像狗一樣,暫時吐出污穢。] 至於他們是棄絕者、狗或豬,請繼續讀下去:「他們在他們身上正應了那句俗語:狗所吐的,牠轉過來又吃;豬洗淨了,又回到泥裡去滾」(22節)。
反對意見(第三部分): 但你會說,我們在敬拜上帝時的實踐將為我們作證,證明我們不在律法之下;因為我們憑著上帝的恩典,達到了我們所認為的、自使徒時代以來任何教會中最準確的、行走在上帝規條中的方式,也最接近使徒的榜樣。
回答(針對第三點): 那又怎樣?你認為在形式上的外在敬拜中,行走在古時教會的秩序中,就足以在審判日洗清你的罪嗎?或者你認為,當主帶著祂的大能天使,從天在火焰中顯現時(帖撒羅尼迦後書 1:7-8),上帝會滿足於對那些像花一樣會凋謝的事物進行一點肉體上的順服嗎?唉,唉,這樣的宣稱者在基督的審判台前將會如何跌倒!屆時,像「朋友,你到這裡來怎麼不穿禮服呢?」這樣的問題,將使他們啞口無言,成千上萬地跌入永恆的火湖中;因為你必須知道,那時你呼喊「主啊,主啊」是沒有用的;你說「我們在祢面前吃過喝過」也無法阻止你站在基督的左邊。在那一天,被審問的不僅是行為,還有原則。
問: 你說原則,這是什麼意思?
答: 我的意思是,主耶穌基督屆時將會詢問並審查你行動背後的靈是律法主義的還是福音性的——也就是說,是「嗣子的靈」(Spirit of adoption)驅使你去做你手上的事,還是僅僅出於道德原則,加上對福音規則下外在敬拜方式的一些淺薄且普遍的啟發。
問: 但你可能會說,這該如何顯明出來呢?
答: 我將簡要回答如下:首先,那個人若採取上帝的任何規條——即禱告、洗禮、擘餅、讀經、聽道、施捨等;我說,他若實踐這些或類似的事,並以此認為能為自己的靈魂贏得基督的愛,他所做的就是出於律法主義的靈,而非福音性的靈。例如:一個人認為上帝會因為他的禱告、施捨、謙卑,或因為他承諾將來會補償上帝而垂聽他,然而事實上,我們的禱告或任何我們能做的事,都無法對上帝構成滿足;我說,這絕非與上帝和好的途徑。同樣地,人們認為因為他們進入了某種規條,擠進了某個團體,就從全能者的忿怒中得到了庇護;唉,可憐的靈魂,根本沒有這回事。不,上帝將會如此向這些宣稱者變臉,以至於祂的注視會使他們撕裂自己的肉體;是的,使他們寧願脖子上掛著世界上最大的磨石,被拋入海中。因為,朋友們,讓我告訴你,雖然你們現在可以沒有基督那聖潔、無瑕、無玷污、完美的義而感到滿足;但終有一天,除了那些被發現穿著那義袍的人之外,你們中沒有一個人能得救;上帝會對其餘的人說:「把他們捆起手腳來,丟在外邊黑暗裡;在那裡必要哀哭切齒了」(馬太福音 22:13)。因為在那一天,基督不會對人說:「來吧,你們誰曾宣稱信奉我,並與我的聖徒一同在教會團契中行走?」不;屆時將會審查誰的心中真正產生了恩典的真實性。毫無疑問,錯失這一點的人,必被丟進火湖裡,與魔鬼和被咒詛的男女一同焚燒;在那裡承受永恆上帝的忿怒,不是一天、一個月、一年,而是永遠、永遠、永遠。這才是刺痛人心之處。因此,要小心,現在就考慮你在做什麼,以及你的靈魂懸掛在什麼之上;因為在審判時,並非每一根釘子都能撐住,並非每一個根基都能支撐房屋抵擋那些強大、可怕、淹沒靈魂的洪水與毀滅性的風暴,這些風暴屆時將對罪人的靈魂與身體咆哮(路加福音 6:47-49)。如果原則是腐爛的,一切都會倒塌,一切都會化為烏有。現在,原則是這樣的:不是因為我們想得救才去做事,而是因為我們確實相信我們已經且將要得救,所以才去做。但別誤解我;我不是說我們應該輕視任何神聖的職責;絕不;但我說,那因為做了善事而尋求生命的人,是處於行為之約(律法)之下;無論他的職責多麼卓越、多麼頻繁、多麼熱切、多麼熱心。是的,我再說一遍,如果任何人、任何群體,在教會紀律等福音秩序上達到了多麼高尚、卓越且清晰的實踐,如果這是為了我剛才所說的目的,出於這種原則,他們就必須且將會遭遇我所提到的那些悲慘後果。
反對意見: 但你會說,一個人能以律法主義的靈使用福音規條嗎?
答: 能,就像猶太人能使用並實踐割禮一樣容易,儘管那不是道德律或十誡。因為我敢斷言,並非新約行政的命令能阻止人以律法主義的靈使用它;因為你要確切地知道,是原則,而非命令,使順服者成為律法主義者或福音主義者,因此他對該命令的順服,是源於律法主義的確信,還是福音性的原則。
在此,魔鬼極其狡猾,他容許人們實踐福音的規條與命令,只要他們是以律法主義的靈去做。[我懇求你們,不要因為我這麼說,就認為我反對福音的規條,因為我尊重它們在各自位置上的作用,但我也不希望其中任何一個被偶像化,或以錯誤的靈去執行。] 他知道,如果他能讓靈魂以這種靈繼續前行,儘管他們做了再多的職責,他也能牢牢抓住他們;因為他很清楚,這樣做他們就是在救恩中,以某種東西取代了主耶穌基督,或者至少讓自己與主耶穌基督分擔了一點點功勞;如果他能讓你達到這一步,他知道他會使你因為稍微依賴前者,而無法完全依賴後者(即基督),並按祂自己的條件接受祂,你就會因基督而失落生命,儘管你非常忙碌於適當的行走,在外在形式上順服主耶穌基督的各項命令。讓我直白地告訴你,我確實相信,正如撒但透過他的工具,藉著割禮(儘管我說,這並非道德律的命令)誘使許多加拉太人成為債務人,必須在永恆咒詛的威脅下遵守全部道德律一樣;撒但也在福音時代,利用福音中規定的命令,將靈魂束縛起來去遵守同樣的律法;因為正如我之前所說,對命令的順服並不能使順服者成為福音性的;相反地,引導靈魂去執行命令的原則,才使執行該命令的人,連同他們所執行的命令,成為律法主義的或福音性的。例如,禱告——這是一個福音命令;但如果禱告的人是以律法主義的靈去禱告,他就會使這個本身是福音命令的事,成為引導他進入行為之約的契機,因為他是藉著那舊約的靈去做的。
再者,施捨是福音命令;但如果我出於律法主義的原則施捨,這命令對我來說就不是福音,而是律法,它像上述一樣束縛我必須遵守全部律法——「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猶太人」——也就是說,僅僅在外在順服禱告、聽道、讀經、洗禮、擘餅等規條上作基督徒的人——「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才是真基督徒,他們有正確的原則,並從主靈的引導、從對主真實且得救的信心出發,實踐主的規條(羅馬書 2:28-29)。馬太福音第七章中提到的那些人,儘管他們有偉大的宣告,但他們所做的事肯定不是出於正確的福音之靈;如果是的話,毫無疑問,主會說:「好,你這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但主耶穌卻將他們趕入地獄,儘管他們大肆宣稱主的名並奉祂的名行事,這顯然證明,儘管他們做了這一切,他們仍然處於律法之下,而非處於真信徒所處的恩典之約下;如果是這樣,那麼他們在主面前誇耀的所有職責,都不是在正確的福音原則或靈裡完成的。
再者,使徒說:「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馬書 14:23);但有些人實踐洗禮、擘餅以及其他規條,卻是不信者;因此,不信者做這些事,並非出於信心,而是出於罪。現在,在罪中或沒有信心去做這些事,並非以福音性的靈去做;此外,那些以律法主義的靈去做這些事的人,實踐這些事本身,就使他們不處於作為教會之首的基督的律法之下,而他們所做的工,與上帝的福音或恩典之約是如此矛盾,以至於這樣做的人甚至是在抵擋恩典之約;而執行這些事本身的力量,足以將那些順服於此的人淹沒在行為之約下;但可憐的靈魂並沒有意識到這一點,這就是他們的悲慘之處。
問: 除了你已經提到的,你還有其他方法來發現福音的事物是如何以律法原則完成的嗎?
答: 為了讓你確實滿意,我將向你展示一個律法主義的、或舊約歸正的宣稱者(請容忍這些術語),在執行任何職責、命令或他所做的任何事時,在開始、中間和結束時所採取的確切方式。
- 他認為這或那是他的職責,並考慮到這一點,他立刻在自己的良心中確信,如果他不去做,上帝就不會接納他;他看到自己若不去做,就虧欠了職責,同時判斷上帝在他完成此事之前都在對他發怒。其次,他開始執行該職責,目的是為了透過完成它來平息自己的良心,說服自己主現在因為他做了這事而對他感到滿意。
- 完成後,他感到滿足,安然坐下,直到對下一個職責產生確信,當他看到並知道時,他會像上述一樣,出於同樣的原則去做,並在宣稱的道路上繼續前行。這就是出於律法原則和舊約之靈去做事;因為該約是這樣運行的:「人若遵行這些,就必因此活著」(利未記 18:5;加拉太書 3:12;羅馬書 10:5)。關於這一點,我將在運用此教義時作更多說明。
反對意見: 但你會說,你的這些話似乎否認了福音中有條件的應許,因為你攻擊了那些有條件的實踐,而這些實踐正是基於這些條件而被命令去做的。
答: 我所攻擊的是這一點:一個處於或帶有律法主義之靈的人,不應該,也不能以討上帝喜悅的方式去執行福音的任何有條件的命令,就其永恆狀態而言,因為他是以舊約之靈去做的。「沒有人把新酒裝在舊皮袋裡」;新酒必須有新皮袋,福音命令必須有福音之靈,否則酒會弄破皮袋,或者原則會弄破命令。
反對意見: 那麼你承認新約中有條件的應許,就像在道德律或十誡中一樣。
答: 雖然這是事實,但新約中的有條件應許,並非呼召處於同樣未重生狀態的同一群人,去基於同樣的條件來履行它們。
律法與福音是兩個截然不同的聖約,它們以不同的方式制定,條件的性質也不相同,正如使徒所說,律法的義說的是一回事,信心的義說的又是另一回事(羅馬書 10:4-6)。也就是說,律法中的大條件是:如果你做這些事,你就必因此活著;但福音中為一個可憐的靈魂所設定的、關於救贖的最大條件——因為我們談論的是這個——是相信我的罪因耶穌基督的緣故被赦免,而不需要我這一方的律法之工或義來協助。「惟有不做工的,」使徒說 [即為了救贖而做工],「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注意,「他的信就算為義」(羅馬書 4:5)。所以我們斷定,「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再注意,「不在乎遵行律法」(羅馬書 3:28)。
但再者,福音中沒有一個條件是未信者所能履行的;因此,無論是否有條件,對於沒有基督信心的人來說都無關緊要;因為你在那種狀態下是不可能履行它們的,以至於對你的永恆狀態有任何好處;因此,為了防止你因福音中設定的條件而使靈魂破碎(如果你只以律法主義的靈去嘗試履行它們,你就會這樣做);但我說,為了防止這一點,看看你是否能履行第一個條件;那就是,相信你所有的罪都已蒙赦免,不是因為你已經或能夠做到的任何條件,而僅僅是為了那位在約一千六百多年前,掛在各各他山上、在兩個強盜中間的那位。我說,看看你是否能相信,當祂掛在十字架上時,在你個人還未犯下任何罪之前,祂就已經為你所有的罪付出了完全的滿足。我說,看看你是否能相信這一點;並要小心,不要用歷史性的、概念性的或傳統性的承認來欺騙自己。其次,看看你是否能如此好地履行這個條件,以至於它對你靈魂產生的美德與功效,會促使你出於對那位你所相信的、無條件地、白白赦免你一切罪的人的愛,去真實地履行那些其他條件,正如哥林多後書 5:14-15 所說;那麼你的行為將源於與之前相反的原則——也就是說,那時你行動與做事,不是因為你想被上帝接納,而是因為你心中有某種美好的盼望,相信你已經被祂接納了,而且不是基於你自己的帳目,而是完全且單單基於另一個人的帳目;因為這就是信心的福音之靈:「我們既有信心,」——注意,「我們既有信心,所以也說話。」所以我們信,所以也做(哥林多後書 4:13)。因此,要小心,不要為了「相信」而去「做」,而要如此有效地「相信」,以至於你能「做」,甚至做耶穌要求你做的一切,都是出於正確的原則,即出於對你親愛的主耶穌基督的愛,這一點我稍後會更充分地說明。
反對意見: 但你這些表達是什麼意思?不要為了相信而做,而要有效地相信以便去做。
答: 當我說「不要為了相信而做」時,我的意思是,不要認為你所能做的任何事,能為你的靈魂從上帝那裡獲取或購買信心;因為那仍然是舊約之靈,是律法的靈,認為可以透過做事來獲得它。那些得救的人,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不是因為他們能做的任何事,因為這兩者都是上帝白白的恩賜,「不是出於」做事,或「行為」,免得有人驕傲而「自誇」(以弗所書 2:8-9)。現在,有些人如此無知,認為如果他們勇敢一點,做些事來取悅上帝,上帝就會把基督以及祂所有的功德賜給他們,以便他們能從祂手中獲得祂;但讓我告訴他們,他們這樣做,即使有一千個靈魂也會很快失落,而且不會有任何好處;因為主不會在這種條件下將祂的基督賜給任何人,祂是白白地賜給他;也就是說,不考慮你裡面有什麼(啟示錄 22:17;以賽亞書 55:1-2)。「口渴的,我必將生命泉的水白白賜給他喝」(啟示錄 21:6)。
現在,如果基督賜下它,而且是白白賜下,那麼祂就不會為了受造物中的任何東西而出售它;但基督賜下祂自己,正如祂的父一樣,是白白賜下的,不是因為我們裡面有什麼,或我們做了什麼來感動祂。如果它是透過做事獲得的,那麼保羅說:「恩典就不再是恩典了」,因為它是透過行為獲得的;但恩典就是恩典,這就是為什麼它在沒有行為的情況下賜給人。如果它是本乎恩,也就是說,如果它是上帝白白的恩賜,沒有預見到受造物已經做或將要做什麼,那麼它就不是出於行為,這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它是恩典,沒有律法的行為。但如果你說,不,是因為人做了什麼而感動上帝;那麼你必須斷定,要麼恩典不是恩典,要麼行為就是恩典而非行為。請帶著理解去讀(羅馬書 11:6)。
現在,在我繼續之前,有必要對一些願意歸向耶穌基督、願意按祂自己的條件接受祂的可憐靈魂說幾句話,只是他們的心思渾濁,還沒有達到對兩個聖約的條件與條款的理解,因此被阻擋而無法歸向基督;這一切都是因為他們看到自己什麼都做不了 [來贏得祂的恩寵]。例如,去問一些靈魂他們過得如何,他們會立刻告訴你,他們壞到無法形容。如果你叫他們信耶穌基督,他們會回答說他們不能信;如果你問他們為什麼不能信,他們會回答說,因為他們的心太硬、太死、太遲鈍、太不願行善;如果他們的心好一點,如果他們更熱切,如果他們能禱告得更好,並保持心不跑去追逐罪惡,那麼他們就能信;但他們怎能以如此污穢的心去信,並冒昧地信靠基督呢?現在,這一切都是因為律法的靈仍然統治著這樣的靈魂,並使他們眼瞎,以至於看不見福音的條件。為了澄清這一點,取這些可憐靈魂的實質或傾向,即是:「如果我更好一點,我想我就能信;但因為我這麼壞,這就是我不能信的原因。」這正是「為了相信而做」,「為了得到基督而工作」,「為了得到福音而遵守律法」;或者這樣說,「為了來到基督面前而變得義」。哦,人啊!你必須完全回頭,你走錯路了,你必須相信,因為你不能禱告,因為你不能做事;你必須相信,因為你裡面自然沒有什麼是好的,也沒有什麼是渴慕良善的,否則你永遠不會作為一個罪人來到基督面前;如果這樣,基督就不會接納你;如果這樣,你就能看出,因為你不能做事而遠離基督,就是被律法所阻擋,因為你不能買祂而站在祂之外。這樣,在為那些想來到基督面前的靈魂指引方向後,我將回到之前的討論,其中產生了這個反對意見——
反對意見: 但你剛才還叫靈魂去履行福音的第一個條件,即信基督,從而得救;但現在你說它是單單本乎恩,沒有條件;因此,這些話與你之前的說法相矛盾,而且這意味著人可以在沒有信心條件的情況下得救,這對我來說似乎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因此,我希望你能澄清你所說的,以使我滿意。
回答:
- 雖然福音中命令了一個條件,但命令這條件的那位,並沒有像律法那樣,將祂的兒女留給他們自己的自然能力,讓他們靠自己的力量去履行;而是那位命令履行條件的同一位上帝,藉著祂的聖靈幫助祂的兒女去履行同樣的條件;「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祂的美意」(腓立比書 2:13)。「耶和華啊,祢所行的一切,都是為我們成就」(以賽亞書 26:12)。所以,如果條件被履行了,那不是靠受造物的能力完成的。但是,
- 信心,無論是作為上帝的恩賜,還是我們的一種行為,隨你怎麼說,如果我們正確地談論救贖,它既不是我們救贖的第一原因,也不是第二原因,而是第三原因,而且僅僅是工具性的——也就是說,它只是抓住並應用了那拯救我們的東西,即上帝透過基督功德的愛,這是我們救贖的兩個主要原因,沒有這兩者,其他一切都是虛無,無論是信心、盼望、愛心,還是我們所能做的任何事。偉大的外邦人使徒對此說得很透徹,他說:「上帝既有豐富的憐憫,因祂愛我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以賽亞書 2:4-5)。也就是說,當我們沒有信心時,這就是我們信的原因,因為祂藉此使我們一同活過來,透過功德的原因,即基督,從而藉著恩典拯救了我們——也就是說,出於祂自願的愛與善意;其結果就是,祂賜給我們信心去信基督。請冷靜地閱讀以弗所書 2:4-8。信心作為上帝的恩賜,並不是救主,正如我們的行為不能贏得任何東西;信心不是上帝賜下基督的第一原因,也不是上帝為什麼……
這使人歸向基督;但信心是慈愛的神所賜給我們的禮物,其本質在於抓住基督——神先前已將祂賜下作為贖金,以救贖罪人。這信心從起初賜下它的同一位神那裡,得到滋養與供應;它是聖靈所使用的唯一工具,使靈魂在基督裡保持一種安穩的狀態,既能為基督行事,也能為基督受苦;它幫助靈魂在自身無法獲得安慰時,從基督那裡領受安慰;並在靈魂朝向天國的旅程中扶持它。
但我否認信心是救贖的第一因,也否認它是第二因;它僅僅是工具或手,用來領受神在你尚未有任何信心之前就為你預備的福分;因此,就我們身為人而言,我們在救贖上什麼也沒做。但若說得準確些,是神的恩典感動祂,使祂將基督賜下作為罪人的贖金;也是同一位神,藉著同一份恩典,賜給靈魂相信的信心,從而藉著相信,與那位神出於愛與憐憫而差遣到世上拯救罪人的主聯合。因此,就稱義與生命而言,受造物的一切行為都被排除在外,人是白白地藉著恩典得救的。關於此點,我不再多言;但在我論述第二聖約時,我會回答一兩個出於地獄的異議,以警告罪人,免得他們將神的恩典當作放縱情慾的藉口。
如此,你們看,我已簡要地向你們講述了關於律法的事。第一,它是什麼,以及何時頒布;第二,那些處於律法之下的人,其境況是何等悲慘;第三,誰是處於律法之下的人;第四,他們能走多遠、能做什麼、能領受什麼,卻依然處於律法之下。這些問題已透過回答的方式處理,旨在讓那些對所傳講之真理存疑的人,能得到更好的滿足。
接下來,我將對所講述的真理進行一些應用;但首先,我要談談第二個教義,隨後再對第一個教義進行應用與實踐。
第二教義
現在要談的第二個教義是:要表明神的子民不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馬書 6:14)。
你們或許還記得,從這段經文中,我觀察到了主所啟示的兩個偉大真理:第一,在福音時代,仍有些人處於律法或行為之約之下。第二,沒有一個信徒是處於律法或行為之約之下的,他們乃是在恩典之下。我已談過前一個真理,即有些人處於律法之下,以及他們是誰、處於律法之下的境況如何。現在我要談第二個真理,向你們表明那些處於[恩典之約]之下的人是誰,以及他們的境況如何。
但在進入正題之前,我要說幾句話來表明此處「恩典」一詞的含義;[我在第一個教義中曾觸及此點],因為聖經中的「恩典」一詞,有時指在人面前蒙恩(創世記 33:10;39:4;50:4);有時指聖徒聖潔的素質(哥林多後書 8:7);有時則用來彰顯基督的謙卑,祂從創世之前與父同享的榮耀中降卑,虛己成為人的僕人(哥林多後書 8:9;腓立比書 2:7)。再者,有時它被理解為神藉著耶穌基督對人那白白、豐盛且永不改變的愛,祂為了我們的緣故使自己貧窮;因此,在這些話語中應當如此理解:「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即不被咒詛、定罪,並被拋入地獄),「乃在恩典之下」(即得救、得赦免、得保守,並「藉著信」——這信本身就是恩典的禮物——「蒙神能力保守,以致得永恆的榮耀」)。僅這一處經文就證明了這一點:「你們得救是本乎恩典」(以弗所書 2:8),是本乎白白的恩典、豐盛的恩典、永不改變的恩典。你們從律法的咒詛中得救;從罪的權勢、罪咎與污穢中得救;從魔鬼的權勢、惡意、瘋狂與憤怒中得救;從惡人的願望、咒詛與渴望中得救;從地獄那熾熱、滾燙、燃燒的火爐中得救;從被當作罪犯審判、定罪,並因我們的罪而被鎖鏈捆綁交給魔鬼直到永遠的命運中得救;而這一切都是白白地、完全藉著祂的恩典(羅馬書 3:24),藉著豐盛且永不改變的恩典;因為祂說:「我——耶和華是不改變的,所以你們雅各之子沒有滅亡」(瑪拉基書 3:6)。這確實是恩典。
因此,此處經文(羅馬書 6:14)中的「恩典」一詞,應理解為神藉著新約,在基督裡對罪人所施的白白之愛,將他們從罪的權勢、舊約的咒詛與定罪權勢中,以及罪因其持續運作而產生的毀滅性本質中拯救出來。如果你能帶著理解力閱讀這些話語,一切便顯而易見——「因為」,他說,「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或者說,它不能轄制、統治或毀滅你們,儘管你們曾違背了行為之約(即律法);其理由在隨後的話語中給出:「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即不在那因罪而控告、指控、定罪並對靈魂執行刑罰的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即處於那使你自由、赦免你、保守你,並使你從一切罪惡、仇敵,或任何可能控告你以致你滅亡的事物中稱義的恩典之下。因為在此意義上,真正被稱為恩典的,是那使人從一切罪惡中得釋放,將他從律法的一切咒詛中拯救出來,並使他免於任何控告,且是白白地、無需神預見受冒犯者將來會做什麼善事;同時,這恩典也藉著同樣的能力,透過信心——這也是祂自己的禮物——將靈魂保守直到永恆的榮耀。
再者,這赦免不是有條件的,而是白白賜予的。請考慮:第一,它與行為相對立——「你們不在律法之下」。第二,對他們所作的應許(說「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並不帶有任何需要他們去完成的條件;而僅僅是因為他們處於恩典之下,或者說是因為神的恩典臨到了他們。「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注意這個理由——「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經文既已剖析,真理既已闡明——即沒有一個信徒是處於行為之約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即神那白白、豐盛、永不改變的愛中——現在我們首先要證明此教義,然後再繼續。
教義證明
現在,關於此教義有兩點需要考慮並證明:第一,信徒是在恩典之下。第二,信徒不在作為行為之約的律法之下;因為你們必須這樣理解我。對於這兩點,我們無需遠求,經文本身就足以證明:前半句證明了教義的第一部分,「你們不在律法之下」;後半句證明了另一部分,「乃在恩典之下」。但除此之外,請與我一同考慮幾點來論證這些真理:
第一,他們不在律法之下,因為他們的罪已得赦免。如果他們是按照律法被對待,且處於律法之下,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律法不容許悔改,而是控告、咒詛並定每一個處於其下之人的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拉太書 3:10)。但我說,信徒的罪得赦免,是因為他們處於另一個約,即新約之下——「日子將到,主說,我要與他們另立新約。」——「我要寬恕他們的不義,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希伯來書 8:12)。
第二,他們不在律法之下,因為他們的罪孽不僅得赦免,而且是白白得赦免的。那些處於第一個約並留在其中之人,除非能給神完全的滿足,否則罪不得赦免;因為律法向他們索取,說:「償還你所欠的。」噢!但當神藉著恩典之約對待祂的聖徒時,情況並非如此;因為經文說:「因為他們無力償還,祂就開恩」且白白地「赦免了他們」一切——「我必醫治他們背道的病,甘心愛他們。」——「我塗抹了你的過犯,是為我自己的緣故」(路加福音 7:42;何西阿書 14:4;以賽亞書 43:25)。
第三,聖徒不在律法之下,因為他們在神面前稱義所憑藉的義,並非他們自己藉著律法所行的義,而是藉著歸算,實際上是另一位的義——即神在基督裡的義(哥林多後書 5:21;腓立比書 3:9)。「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羅馬書 3:22)。但如果他們處於舊約(行為之約)之下,那麼他們的義必須是他們自己的,[但人藉著律法所行的義是不可能拯救他的],否則就沒有罪的赦免——「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悅納嗎?」但若你違背,律法說:「罪就伏在門口」(創世記 4:7)。
第四,總而言之,無論他們領受什麼,無論是歸向神;無論是罪得赦免;無論是信心或盼望;無論是義;無論是力量;無論是聖靈或其果子;無論是勝過罪、死亡或地獄;無論是天堂、永生與不可言喻的榮耀;無論是什麼,都是白白賜給他們的,神並未先看他們會做什麼或應該做什麼來換取這些。讓我們逐一剖析:1. 他們歸正了嗎?是神先找到他們,因為祂說:「沒有尋找我的,我叫他們遇見」(以賽亞書 65:1)。2. 他們罪得赦免了嗎?這也是白白得來的——「我必醫治他們背道的病,甘心愛他們」(何西阿書 14:4)。3. 他們有信心嗎?這是神在基督耶穌裡的禮物,祂不僅是創始者,即信心之源,祂也成全這信心(希伯來書 12:2)。4. 他們有盼望嗎?神是其第一因——「求你記念向你僕人所應許的話,叫我有盼望」(詩篇 119:49)。5. 他們有義嗎?這是神白白的禮物(羅馬書 5:17)。他們有力量在各自的世代中完成神的工作,或做神要他們做的任何事嗎?那也是從主而來的白白禮物,因為離了祂,我們既不能做什麼,也做不了什麼(約翰福音 15:5)。7. 我們有安慰嗎?我們不是因為做了什麼才得到安慰,而是從神藉著基督而來;因為祂是賜各樣安慰的神(哥林多後書 1:3-7)。8. 我們有聖靈或其果子嗎?這是父的禮物——「何況天父,豈不更將聖靈給求祂的人嗎」(路加福音 11:13)?「耶和華啊,你所行的一切,都是為我們成就」(以賽亞書 26:12)。
因此,我說,無論是勝過罪、死亡、地獄或魔鬼,都是藉著基督的勝利賜給我們的——「感謝神,使我們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勝」(哥林多前書 15:57;羅馬書 7:24,25)。天堂與榮耀也是祂的禮物,祂將萬物豐富地賜給我們享受(馬太福音 25:34)。
因此,如果這些事能被適當且冷靜地思考,就能在此事上得到滿足。我本可以增加更多內容來闡明這些事;例如:1. 當神來歸正人時,祂發現他是一個死人(以弗所書 2:1,2)。祂發現他是神、基督以及他自己靈魂救贖的仇敵;祂發現他沉溺於各樣的邪惡中;祂發現他以貪婪和喜悅的心行惡。2. 祂必須藉著將聖靈放入他裡面來使他活過來,並藉著聖靈的大能使他遷入國度。祂必須向他啟示耶穌基督,因為人對這位蒙福的耶穌完全無知且麻木(馬太福音 11:25,27;哥林多前書 2:7-10)。4. 祂必須折斷魔鬼的網羅,讓可憐的人——那被捆綁、被鎖鏈鎖住的可憐人——從仇敵的鎖鏈中釋放出來。